版权金融是发展版权经济与版权产业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本文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解析了版权金融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对版权金融的机制、相关政策和创新实践进行了简要梳理和分析。本文认为,版权金融是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运行机制的一种具体体现,其运行有自身特殊的机制。我国版权金融政策主要分布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文化金融等相关政策中,推动了版权金融和版权产业的发展;金融机构和相关主体在版权金融工具创新、组织创新和服务创新以及 IP 资本市场方面都有较大的进步。
随着我国版权经济与版权产业日益融入国民经 济体系大循环,如何通过金融手段支持版权产业的健 康发展已经成为重要的课题。尤其是在国内外各种不 确定因素强化的背景下,更需要加强版权金融的相关 研究和政策供给,以利于打造我国版权经济国际竞争 优势。
一、版权金融的含义与机制
(一)什么是版权金融
版权金融的概念体现了版权与金融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是关于金融如何服务版权的一种关系。在版权金融的含义中,“金融”是何种范畴,“版权”基于 哪一种范畴,往往是见仁见智,需要进一步讨论。
如今,在欧美国家,版权经济和版权产业发展比较成熟,市场机制和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也较为完善,围绕版权产业形成的版权金融市场实践非常丰富,主要版权金融形式是版权资产质押贷款、版权 资产证券化(如“鲍伊债券”)、版权投资基金等。在我国,版权即著作权,版权金融这个概念较早出现于版权服务机构组织的交流活动当中,在北京等 地方性政策文本中也使用了相近的概念,如在2012 年北京市发布的《关于金融促进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使用的是“版权金融创新服务”这个表述方式。2021年12月,国家版权局出台了《版权 工作“十四五”规划》,首次在国家级政策文件中明确清晰地使用了“版权金融”概念。
我国学者将发生在与版权经济活动中的资金融 通的活动当作一种新的金融业态,阐述了版权金融概念的含义。蔡尚伟、王玥认为,版权金融是指发生在与版权相关经济活动中的资金融通的所有活动, 版权金融是版权经济的核心,版权金融的发展对版权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会起到重要 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郭宜将版权金融定义为“发生在与版权相关经济活动中的资金融通行为”。笔者与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涛共同编写《文化金融学》时,也讨论了版权金融问题。我们从版权资产这个范畴讨论了与金融服务之间的关系,将版权金融定义为“一种基于版权资产形成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体 系及资本市场集合”。
综合来看,版权金融的含义可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上认识。
狭义的版权金融,也就是前文所述基于版权资产的版权金融。版权资产是重要的文化资产,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和无形资产。版权的财产权部分具有经济属性,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 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所以版权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这种资源经过一定的评估评价体系就能成为版权资产。金融服务最终关注的就是资产,而版权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版权金融的特殊性。版权金融之所以可以作为一种独特的形态来研究和推进,首先是由其版权资源和版权资产的特性所决定的。
广义的版权金融是基于版权产业的版权金融,是金融体系服务版权产业的一系列活动及由此形成的机制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版权产业定义为“版权可发挥显著作用的活动或产业”,将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及非专用支持产业四个部分。这一定义和构成参考了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对版权产业 的定义。我国的版权产业统计和研究,主要使用 “版权产业”和“版权相关产业”概念,分类上基本脱胎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分类标准。基于版权产业的版权金融可以将所有与版权产业相关的金融活动都计入到版权金融范围内,相对宽泛, 不必考虑是否与版权资产直接相关,有些金融活动不具备版权特色,但在统计等方面都更容易操作。
关于版权金融概念中的“金融”的范畴,笔者认为是指所有相关金融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机制体系,包括债权、股权、保险等相关工具的使用,以及相应的机构、市场和基础设施建设。在功能实现上,版权金融不仅有资金融通功能,还有风险保障等基本功能。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虽然版权资产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类金融资产性质,但将版权金融的“金融”理解为“资产金融化”会过于狭隘,而且存在一定的误导性。
(二)版权金融机制及基础
结合版权金融含义的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版权金融发生作用和运行的机制的主要内容为:
1.金融体系首先要实现资金融通的功能,也是基本的资源配置形式。金融体系由金融工具、金融 机构、金融市场及金融基础设施共同构成。金融体系主要通过股权工具和债权工具为版权产业提供资 金,而这些金融工具需要建立在版权资产的基础上。
2.金融体系通过风险管理工具对版权金融服务活动进行风险管理,包括保险、担保以及其他风险 管理工具。
3.通过提供版权金融服务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催生版权产业新业态,融入国民经济体系,形成高质量发展内循环。
4.通过提供版权金融服务,推动版权经济领域国际合作,形成外循环。
5.在机制体系中围绕版权资源形成金融生态,版权从资源转化为资产,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表现为一种资本。版权资本是将版权资产作为资本使用的情况。
版权金融是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运行机制的一种具体体现,其运行有自身特殊的机制,它结合了版权产业和版权资产的特殊性。在这个机制中,金融工具和服务创新是手段,重要的基础之一是版权价值实现,也就是版权能够实现其经济价值。版权是一组有投资价值的权利,经过一系列传递与运营,其价值往往会呈现几何级数的增长。不是所有版权都天然具有经济价值和投资价值,版权一经诞生就可称为资源,就具备了成为资产的法律基础,但版权资源要通过价值评价才能成为一种可计量的资产。版权资产成为可以作为资本的资产,需要经过价值管理过程。版权价值实现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主要包括版权价值评估的标准、版权保护与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技术应用平台等。
二、我国版权金融相关政策
(一)作为公共政策的版权金融政策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鼓励版权金融的发展,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为版权产业和版权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相关政策可以称为版权金融政策。版权金融政策是一种公共政策,是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经济手段干预版权产业和版权产品的创作、生产、流通、传播、消费及其他相关社会生产关系的措施和行为准则。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版权金融政策,但分布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文化金融等相关领域的版权金融政策,推动了版权金融和版权产业的发展。版权金融政策相关内容主要分布如下:
第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文化金融相关政策是与版权金融关系较为密切的部分。由于文化产业与版权产业的高度重合性,文化资产与版权资产 的高度关联性,文化金融相关政策与版权产业和版权资产关系非常密切。我国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一些文化金融专门政策,例如:2010年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2014年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等;地方层面上的文化金融专门政策,例如2012年北京 印发的《关于金融促进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以及2018年1月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陕西文化产业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二,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是版权金融较为集中的部分。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所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也可作为版权金融政策的重要内容或依据。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作品登记和转让合同备案等制度”,2015年发布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了“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概念。近年来其他主要文件还有: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2019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2020年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等。在地方政府层面也将知识产权金融纳入知识产权政策当中,如2017年江苏省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三,文化相关总体规划中的文化经济政策也有版权金融相关内容。比较典型的是2021年12月国家版权局公布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文化发展规划、指导意见等,关于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著作权、无形资产、创意经济、版权经济等政策也多与版权金融政策相关,如2017年发布的《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2021年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 《“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版权金融政策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目前出台的与版权金融相关政策的主要内容有:鼓励版权质押贷款,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信托计划、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通过融资担保为版权相关企业和版权融资提供风险保障等。
版权质押贷款是最为常见的版权金融政策内容。2010年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提出“对于 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在北京、江苏、上海、陕西等省市的文化金融专门政策中都将版权(著作权)质押贷款作为基本的产品创新要求提出,以解决文化企业尤其 是中小文化企业的融资问题。在2020年发布的《北京市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用专门一节提出“推动版权质押贷款”。国家版权局公布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要求完善 版权质押融资相关体制机制,提出:“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文化体制改革等领域相关政策落地,完善版权质押融资相关体制机制,推动版权金融试点工作”。
在版权资产证券化方面,2010年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 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2017 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提出“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的具体措施之一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此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支持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等 战略文件中都有鼓励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和试点的要求,根据我国当前的实践,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是版权资产证券化。在信托方面,2012年北京市发布的《关于金融促进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较早提出“鼓励设立艺术品、版权投资信托 计划,促进艺术品、版权投资”。在融资租赁方面,《陕西省文化金融融合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 2021年)》提出鼓励采用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工具,“对以影视剧版权、著作权等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奖励支持”。
就版权金融来说,版权资产评估体系是一种基础设施。在相关政策中关于版权资产评估评价的内容较多,主要体现在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建设等相关条文当中。陕西省提出建立“文化资产鉴定评估体系”,也含有版权类文化资产。《陕西省文化金融融合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 年)》提出,建立文化资产鉴定评估体系,探索文化资产标准化路径。重点支持开展书画、艺术品、影视、版权类文化资产鉴定、评估,通过建立文化资产分类数据库,形成特有的文化资产鉴定、评估标准,鼓励金融机构采用鉴定评估报告作为信贷审批参考。
版权金融政策相对薄弱的部分是版权企业债券发行(不含版权资产证券化)、版权保险、私募基金版权投资等领域。这些领域虽然一些政策文件也有涉及,但密度和深度还不够,不足以显示版权金融的专业性。
(三)作为版权金融政策基石的相关产业促进法
法律可能被认为不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但我们还是要关注相关法律对版权金融政策的重大影响。这里主要谈一下两部产业促进法,一是2016年11月公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二是 2019年12月公 布的《文化产业促进法》。
从版权产业与电影产业、文化产业的密切关系程度上,这两个法律的多数条款都适用于版权产业,尤其是《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内容。如果从与版权或版权资产的直接关系看,这两部产业促进法关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一些条款可作为版权金融发展的基石。
关系最紧密的是与版权相关的金融服务条款。《文化产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文化产业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 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 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另外,《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的“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文化产业促进法》规定的“国家建立和完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登记、托管、流 转体系”等条款,也都是制定版权金融政策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版权金融创新实践
(一)版权金融工具创新实践
在政策的支持下,很多金融机构围绕版权进行了融资工具创新,其中主要领域是版权质押贷款、 版权资产证券化和版权融资租赁等。2010年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曾经在横店推出“影视通宝”产品,结合横店影视产业集群优势和融资,给优质影视企业 提供短期授信,这个产品创新即采用了版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相结合等方式。当前,在文化金融领域有较好探索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杭州银行、华夏银行等都有版权质押贷款产品。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年的一项调查,我国40%以上的银行都开发了文化产业信贷创新产品,其中版权质押贷款是重要的类型之一。
版权资产证券是以版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设计并向投资者发行一种可交易凭证的债券融资方式。版权资产证券化是版权金融的亮点,是文化产业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类型。近几年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多与版权(著作权)相关,北京、海南、深圳、广州等地推出了一些产品创新,例如“文科租赁3期资产支持证券”“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等。
(二)版权金融的组织创新与服务创新实践
我国以文化产业而非版权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统计体系的一种产业形态,振兴和发展文化产业是国家战略,政策已经体系化,金融机构的组织创新主要是以文化金融组织创新形式出现的。这部分的政 策与创新服务、版权产业关系密切,所以可认为是版权金融服务创新的一种形式。近年来,我国文化 金融领域有一些组织创新的亮点,银行在文化金融服务的组织创新主要有三种,分别为成立文化金融 事业部、特色支行以及专营支行。在组织创新基础上,银行等信贷机构为文化企业和版权相关企业提供的服务创新得以更加顺畅,主要是在信用评级、信贷资源配置、贷款利率、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对文化企业和版权企业有所倾斜,同时创新业务流程,提供更便捷的服务通道。一些银行创新风险管理机制与政府部门联合进行风险缓释机制设计,有些银行还提供与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服务方案。
银行成立专门服务于版权产业的专营支行是版权金融服务的重大创新,北京银行在此方面率先展开了探索。2021年4月,北京银行与北京市委宣传部、西城区政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签署“共建北京版权资产管理与金融服务中心”合作协议,创新以版权资产为核心的金融服务机制,补贴企业咨询费用、升级版权资产管理服务、优化质押登记流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搭建投贷对接机制,推进建设全国首家版权金融专营支行。
(三)IP 与金融服务:版权金融的一种突破
版权资产在特定时期具有一定的金融资产属性,因此有极高的投资价值。IP就是一种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版权资产,导致曾有一段时间多家机构“囤积”各类IP以待升值。由于IP强烈的市场导向,围绕IP形成的以股权投资为主、其他金融服务协同的金融活动形态,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版权金融的发展。很多企业设有专门的IP管理部门,私募股权基金在尽调和评估报告中将IP作为重点资产进行评估,银行也将文化企业是否有IP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
IP除了是一种知识产权外,还有特殊的含义,实际上是指市场导向极强的优质版权。笔者曾提出,IP是我国当代消费经济和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特殊产物,多数IP有一定的互联网基因,是现代传播体系下对消费者(或“粉丝”)的需求判断,人们借助IP阐释了另类版权概念。显然,在IP这个语境下,人们描绘的新市场更容易吸引资本的热情,围绕IP进行资本运作更具前景。我国近年来IP概念热度不减,已经从网络影视领域扩展至泛文化领域,文化、体育、旅游、创意融合性产业的企业都以拥有或打造IP为重要工作,更多的金融机构将关注IP这一特殊的市场现象。围绕IP的版权金融更加关注直接融资市场,更加重视市场价值,是版权金融发展中的一种突破。
四、总结与展望
版权金融是服务版权产业的一系列金融活动及 相关体系,有其自身的运行机制。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支持版权产业,推动了版权产业的发展。在政策和市场力量合力推动下,版权金融实践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出现了一系列围绕版权的金融产品创新,推出了一些组织创新与服务模式创新,在IP市场的金融服务方面也有突破。
推动版权金融发展,不仅有利于促进版权产业和版权经济,也有利于国家文化发展繁荣和国家软实力的提升。我国的版权金融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我国还没有推出专门的版权金融政策,相关立法也较为滞后,在创新实践上有很多空白和短板(如版权保险),金融科技垂直应用程度也显不足。
当前我国经济和文化发展都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供给需求和预期都面临压力。 我国已经出台各项应对战略和政策,版权产业和版权金融发展既面临挑战,也有重大机遇。发展版权 金融应积极贯彻国家战略,积极拥抱数字经济和数字技术,积极适应国际版权经济合作趋势,重点推动版权金融的专业化、体系化、数字化发展,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版权金融高质量发展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9月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下大气力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人才是中国金融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加强金融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是金融科技创新与数字金融发展的重要抓手。当前,我国的金融科技人才总体上供不应求,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对金融科技人才的需求持续高涨。从城市层面来看,金融科技人才的流入是城市人才吸引力的“风向标”。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信息科技专委会、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科技研究中心学术指导,金融科技50人论坛组织发布的《我国主要城市金融科技人才发展“HOPE”指数》显示,北京、深圳、上海、杭州、广州的金融科技人才实力位于第一梯队,其中北京处于“领跑者”的位置。
一、原因分析
HOPE指数从人力资源水平(Human Resource)、行业创新价值(Organization)、政策支持力度(Policy)、城市发展生态(Ecosystem)四个维度评价城市的金融科技人才综合实力。其中,H维度反映城市在金融科技领域基础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发展的支撑厚度;O维度反映城市在金融科技行业层面企业和机构的创新贡献高度;P维度反映城市在金融科技相关政策层面对于人才的支持力度;E维度反映城市在金融科技人才和产业发展环境层面对于人才的吸引强度。总体上看,北京通过打造系统的金融科技人才培养模式、培育开放的金融科技企业创新成长生态、出台多层次的金融科技人才政策体系、持续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形成了金融科技人才汇聚的领先优势。
(一)北京在金融科技基础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发展方面具备竞争优势。一方面,北京拥有一批高水平的一流大学以及数量庞大的各类院校,人才培养体系健全。近年来,各高校先后开设金融科技专业相关课程,为批量地、持续地培养和输出金融科技专业人才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北京能够发挥行业资源优势,有效引导现有从业人员通过参加专业培训、进行资格认证等手段不断提升职业技能,进一步拓宽了金融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渠道。2021年10月,北京市金融监管局首次启动金融科技行业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班,为3000余名金融科技从业人员提供专业培训,有效提升企业员工金融科技水平。
(二)北京在金融科技产业创新和企业发展方面实力雄厚。通过HOPE指数的比较分析发现,金融科技人才的集聚必须以金融科技产业为载体,人才的创新贡献是衡量城市金融科技效能的重要因素。北京通过完善金融科技产业基础,为金融科技企业聚集与创新提供开放的生态环境,使得金融科技人才流入与金融科技企业集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目前,北京已经公示了三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共22个项目,申报单位大多是规模较大、创新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总部和本地科技企业。
(三)北京在政策层面为金融科技人才体系构建提供了有力支撑。梳理相关政策发现,北京不仅在金融科技专项规划中重点提出了人才相关举措,而且在金融科技相关基础产业发展政策中也将人才作为关键要素进行全面布局。《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专门提出,积极推动人才引进和培育,加强基础教育和应用培训,全面实施金融科技人才聚集工程,推动中高端人才形成规模集聚,支持高校院所基础研究与人才培养,支持金融科技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同时,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第五代通信技术(5G)等相关产业规划中,也都有人才培养、培训、引进、融合、评价等方面的具体内容,特别突出了对于高端、顶尖、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重视。
(四)北京在金融科技人才汇聚所需的城市业态环境方面具有持续的吸引力。从软性环境来看,北京的城市文化、生态环境、法制观念、营商环境等要素持续向好;从硬性环境来看,北京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发展水平、科技创新水平等也都位居全国前列。金融科技人才普遍属于中高收入群体,对于工作环境和生活质量有着较高的要求,城市在业态环境方面的优势无疑会导致金融科技人才的流入与聚集。通过HOPE指数与城市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的相关性分析也发现,一个城市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是金融科技人才汇聚的基础,而金融科技人才对于城市的金融创新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二、政策重点
金融科技人才具有“复合型、专业化、稀缺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金融科技人才政策不仅要与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协同,而且要形成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高校的联动效应。通过对主要城市HOPE指数的对比还发现,表现较好的城市都十分注重金融科技人才政策的引导性、针对性和精准性。在这方面,北京也具备良好的示范效应。
(一)将金融科技人才政策全面融入金融科技发展体系中,以金融科技人才带动数字经济人才汇聚。为了持续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北京市推出了“八一工程”,从规划、政策、产业联盟、行业领军人才等八个方面全面发力,人才政策遍布其中且重点突出,初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金融科技人才政策体系。据《2021年数字经济人才白皮书》调查分析,我国19.5%的数字经济人才分布在北京,金融科技人才不仅构成了北京数字经济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北京更好建设国家金融管理中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将领军人才作为金融科技人才聚集与发展的“领头羊”和“突破口”,重点加强金融科技人才的服务保障措施。近年来,北京市持续推动金融科技领军人才遴选推荐工程,目前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21年,北京至少有100名领军人才为金融科技提供智力支持。以领军人才为牵引,北京市持续将人才服务和保障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和《关于首都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都明确了金融科技人才的保障举措。北京市还积极推动“六子工程”,为金融科技人才提供适宜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三)将产业基础人才培育作为金融科技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支撑,形成“厚基础、广覆盖、可持续”的金融科技人才体系。从产业发展规律来看,金融科技必须建立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底层技术产业发展的基础之上。北京较早就开始重视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并出台了专门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人才扶持政策,为培育金融科技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大数据人才为例,早在2016年,《北京市大数据和云计算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就提出,鼓励市属高校、研究机构、中介组织等加强对大数据和云计算专业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建立人才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发展的环境。
(四)将高校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培训有机结合,打造“全链条式”的金融科技人才发展模式。如前所述,北京在高等教育资源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北京市的一流高校通过开设金融科技专业、自主设置金融科技培养方向、完善金融科技课程体系等,向所在地甚至全国批量、持续地输出金融科技专业人才。北京市相关部门也积极利用这一优势,推动高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等开展协同培养,实现金融科技人才基础优势的多维度转化。同时,针对行业人才的职业培训也全面铺开。相关部门不仅将金融科技企业列入重点领域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指导在京知名高校等培训机构开发设计相关课程,而且引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科技师项目,通过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金融科技人才建设水平。
三、相关建议
从HOPE指数的四个维度来看,北京要继续保持在金融科技人才方面的领先优势,必须从夯实人才基础、促进产业集聚、推动政策落地和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重点发力,系统总结既往经验和亮点,及时发现和弥补政策短板,同时也为其他城市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明确以提升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为目标的金融科技人才发展体系。一方面,应围绕不同区域的定位,结合首都金融业新增长极和功能布局,促进金融科技人才与科创金融、绿色金融、文化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产业的有机融合;另一方面,应突出金融科技人才的“金融”定位,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出发,使金融科技人才在推动金融机构提质增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在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和培训方面进一步加强指导和联动。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加强与高校、企业、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的协调,推动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例如,完善高校与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的教学合作机制,促进高校根据金融科技发展趋势逐步丰富金融科技相关课程和培养方案的设计;另一方面,发挥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通过完善金融科技师资格认证、组织金融科技相关培训活动、开展金融科技相关研究及调研活动、分享与学习金融科技优秀案例等形式,提高市场机构现有业务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融合度。
(三)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提升金融科技人才的综合实力。未来城市之间金融科技人才的流动和竞争将会更加激烈,金融科技人才在传统金融科技企业、垂直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公司、银行等机构之间的流动将成为常态。金融机构和企业需要拓展金融科技人才的招聘渠道,进一步明确人才认定标准、等级标准和统计口径,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内部的金融科技人才培训体系,建立金融科技人才库。在此方面,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可以为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提供更多的指导和支持。
(四)进一步完善金融科技人才支持政策和评价体系。北京在金融科技人才支持政策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未来需要根据金融科技人才的变化趋势,不断提高相关政策的落地效果和精准程度。例如,实施金融科技人才聚集工程,在人才计划中强化金融科技人才相关内容;将人才支持和奖励政策与企业扶持优惠政策有机结合,突出金融科技人才的创新贡献;进一步加大对高层次领军人才的引进和支持力度,发挥金融科技领军人才的带动作用;不断完善金融科技人才的评价标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价体系等。
国外文化金融领域研究概述——以新闻、电影、艺术品和创意产业视角
我国学术界和实践界对于“文化金融”的内涵已经基本取得了共识,并且从整体发展、各市场、各行业、不同区域等视角都展开了较为丰富的研究,而且主要的视角是以文化产业整体发展为基础的文化金融研究。但是文化金融在国外发达国家的情况与我国有所不同。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国外非常重视文化产业分业领域的发展,并进行了长时间的、大量的学术研究,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本文选择各国普遍关注的三个重点文化行业以及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的创意产业等四个分业领域,进行了系统的文献梳理。
无论是从内容、框架还是方法上,国外关于文化金融的研究与我国文化金融的研究都有一定的差别。我国研究文化金融问题更加重视金融对文化产业的服务与支持功能,而国外更侧重文化与金融的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由于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全面认识国外金融创新如何支持各类文化行业发展、从而更好地制定我国文化金融发展政策,加之篇幅有限,本文主要对国外金融体系如何支持四个文化产业分业领域发展的相关研究进行概述。
基于此,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新闻业投融资与金融问题研究概述;第二部分为电影产业投融资与金融问题研究概述;第三部分为艺术品行业投融资与金融问题研究概述;第四部分为创意产业投融资与金融问题研究概述;第五部分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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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全部内容请详见附件。
两会丨开启文化产业的新发展阶段:“十四五”规划与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解读
一、以制度供给应对新发展阶段出现的新问题,形成文化产业的制度性优势
在十九届五中全会的《建议》中已经明确提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加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纲要草案》也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机制,提升文化治理效能。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推进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和院线制改革。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视听等领域法律法规”。
未来五年到十五年,实际上是充满不确定性的时期,应对未来发展中的不确定性最好的办法,就是确立制度的确定性。制度的确定性就是一种产业优势。要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核心问题是文化市场体系的体制机制建设。在新发展阶段,文化产业必然会面临很多新问题,需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制度供给,以《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推动文化供给市场化的机制保障以及文化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的机制建设。
二、以技术创新打造新发展阶段的整体性竞争力,形成文化产业的技术创新优势
《纲要草案》将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作为“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的有力手段之一,提出要“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壮大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线上演播等产业。加快提升超高清电视节目制播能力,推进电视频道高清化改造,推进沉浸式视频、云转播等应用。”
科技进步正以人们无法想象的速度推动产业的发展,人类向数字世界迁徙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了。《纲要草案》将数字经济作为独立的篇章,提出重点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重点产业。在这个大背景下,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五到十五年,文化产业和数字经济的融合发展将是不可阻挡的大潮流,文化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将成为不可替代的优势。
三、以文化品牌塑造新发展阶段文化影响力,形成文化产业的品牌优势
《纲要草案》提出:“实施文化品牌战略,打造一批有影响力、代表性的文化品牌。”文化品牌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具体承载,文化产业的文化品牌问题,实际上就是文化企业品牌问题。
经历了原始的、粗放的产业化阶段,我国的文化产品亟需一批有实力和有影响力的文化牌,能够代表中华文化形象形成品牌优势。文化强国的文化产业,不仅要有国内知名品牌,也要有国际知名的文化品牌。文化企业品牌表面上是传播力和影响力的问题,更深层是文化企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问题。在新发展阶段打造文化品牌实际上就是要打造一批既有实力又有品牌影响力的基业长青的文化企业。
四、以融合发展发挥文化产业的要素作用,形成文化产业的产业溢出优势
《纲要草案》在“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方面着墨较多,主要内容是:“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打造独具魅力的中华文化旅游体验。深入发展大众旅游、智慧旅游,创新旅游产品体系,改善旅游消费体验。加强区域旅游品牌和服务整合,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推进红色旅游、文化遗产旅游、旅游演艺等创新发展。”
文化和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不仅是因为文化和旅游两个行业在行政上实现了统一管理的缘故,而是文旅融合本身也体现了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种规律性。这种规律性表现为:文化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需要与国民经济体系融合发展。文化产业的壮大和成熟,体现在要在国民经济体系和旅游、体育、消费品、建筑、农业等相关产业中贡献“文化含量”,体现在文化产业的溢出效应。文化产业的溢出优势,不仅能够强化与国民经济体系的融合度,也能够大大提升相关产业的文化软实力,在国际竞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以强化“走出去”促进文化产业的新发展格局,形成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
文化强国的文化产业应天然具有国际竞争优势。《建议》在“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中提出了与文化“走出去”相关的要求,即“以讲好中国故事为着力点,创新推进国际传播,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多层次文明对话”。《纲要草案》更是更加具体地提出:“积极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开拓海外文化市场,鼓励优秀传统文化产品和影视剧、游戏等数字文化产品‘走出去’,加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
文化走出去这个问题不是新命题,但在新发展阶段涉及到新发展格局这一重大命题,需要文化产业界高度重视。新发展时期要构建新发展格局,新发展格局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要更加重视开放,要以国内循环促进国际循环。在新发展阶段,应着力解决文化走出去的问题,这涉及到我国能否在世界文化版图中取得与经济强国相适应的地位。实践已经证明,文化走出去的新内涵就是“卖出去”,所以一定要坚持不懈地推动文化产业的国际合作,要以发展文化产业的方式增强文化竞争力,以强化国际文化产业合作的方式与世界融合。
要素配置或要素市场化配置问题在2020年格外受到关注,中央出台的多个重要政策文件都涉及到了这一重大问题。我国社会和经济已经进入新发展阶段,对文化产业来说,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及要素市场化配置问题也是需要特别重视的课题。
一、文化生产要素配置是文化市场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
要素即生产要素,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问题,通过发挥市场的力量提高配置效率一直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内容。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这是中央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第一份专门文件,明确了方向及重点改革任务。文件涉及的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力、资本、知识、技术、管理和数据要素,就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数据五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问题做了具体的部署,同时提出了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等要求。
此后,中央先后在其他文件中强化了要素市场化配置问题的重要性。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将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提出要“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在目标中提出“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202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将“推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作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并提出:要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展知识、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
文化产业相关的要素,就是文化生产要素。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是文化市场体系建设的需要,是建设高标准文化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的部署,“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点之一就是要素市场化问题:“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同样,要素市场化配置问题也是文化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并不意味着要否定文化产业的“双重性”,而是要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实现新时期文化大繁荣和大发展。
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和文化生产要素市场问题在党和国家发布的文件中早有定论。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早已经提出了“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任务,为文化产业的新时代发展明确了方向。在《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继续提出要“完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和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其中更是明确提出了要“健全文化要素市场”。
党中央在《建议》中要求“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加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这再次强化了我国发展文化产业的基本方向,即坚持产业化和市场化方向,将文化产业作为文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文化产业的市场体系建设,不仅需要产品的市场化,也需要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所以,要明确文化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合理性,要深刻理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和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关系。
二、文交所在文化产业要素市场建设中的定位
建设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需要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建设。在当前形势下,推动文化生产要素市场构建具有重大意义。这一重要意义不仅表现在文化产业在国家软实力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在“文化走出去”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也是构建“双循环”发展新格局的需要。应该说,推动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重要基础。
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是在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市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目前在全国有四十多家文交所,其中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是全国性文化产权交易场所。在我国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大战略进程中,文交所应在推动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建设、推动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中有所作为。根据《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根据不同要素属性、市场化程度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分类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所以,结合我国文交所发展历程、优势和发展方向,需明确文交所在要素市场建设中的定位:文交所应成为文化产业要素市场的枢纽,在国有文化企业产权交易、文化资产流转和资本市场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
第一,作为国有文化企业产权交易的主要场所,文交所应发挥文化生产要素流转和交易的综合性职能。推动国有文化企业产权交易不仅是文化产业市场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是国家指定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平台之一,已经开展了有成效的实践,其他地方文交所也陆续在地方国有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方面有所突破。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国家投资形成的相关权益的交易,涉及了很多要素流转。
第二,文交所应成为新经济时代文化资产评估与流转市场的中流砥柱。文化资产是可计量并大部分可交易的文化资源,凡是用于文化生产过程的文化资产都可视作文化生产要素。文交所在文化资产评估与流转市场中应关注两个方面。一是文化资产要素性及价值实现。在新经济时代,文化资产正在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和融合性产业当中体现其应有的要素性价值,如:版权等无形资产,传统古建等实物资产等。二是文化资产的数字化。文化资产在数字经济时代表现出了一些新的形态,包括对文化生产来说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形态,正在数字经济变革中形成新的内容。其中特别需要重视的是,文化数据资产正在以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为主线整合文化资产新形态,文化所应成为文化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文交所应作为文化产业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市场经济通过统一的资本市场进行资本要素的市场化配置,资本市场是资本要素市场配置的场所和机制。我国文化产业资本市场为文化生产提供资本供给,是统一的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有资本市场格局下,文交所可以为文化企业提供顾问服务,作为文化企业与金融机构、证券市场、股权交易市场之间的桥梁,充分起到协助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作用。
三、推动文交所发挥关键作用的建议
第一,通过制度创新强化文化生产要素配置机制构建,发挥文交所作为要素交易台的积极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十多年来,我国通过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但文化产业商品市场化程度明显高于要素市场化程度,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低已经严重影响了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下健全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应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正确处理公共文化服务与文化产业的关系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制度供给,通过文化经济政策释放市场活力,提高要素配置效率、降低配置成本。应通过大力发展和建设文交所等具有要素市场性质的平台,建立文化生产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机制,构建新时期我国文化生产要素市场的新格局。
第二,借助科技创新推动建设以文交所为骨干力量的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基础设施。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物联网等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现代经济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以“新基建”为背景的要素市场基础设施开始构建,文化产业的要素市场也需要建立在现代科技应用基础上。目前大多数文交所已经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亟待转型升级,通过科技应用建设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基础设施并成为要素交易平台是可行的转型路线。利用现代科技的力量,应注重要素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同时在适当时机推动形成多节点合作的全国统一的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同时,文交所应与相关监管部门协作,建立以技术平台为支撑的监管机制,规范交易行为。
第三,协同创新,共同构建完善的文化生产要素市场,推动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
我国已经在资本市场、技术市场、数据交易市场、人才市场等方面初步形成了体系。在建设以文交所为枢纽的要素市场体系过程中,应将文交所业务体系与已经建立的证券交易所、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技术交易所、数据交易所、版权交易中心等建立合作关系,协同创新。应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要素配置市场化机制完善文交所的业务流程,应发挥文交所在文化生产领域的优势形成核心竞争力,与其他要素市场形成优势互补的合作关系和交易网络。按照《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要求,文交所在建立文化生产要素交易平台的过程中要与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积极合作,形成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最近邀我参与的规划、培训和研究项目中,一些项目的主题词是“文创金融”或“文旅金融”。这些概念与“文化金融”这个概念类似或含义接近,在一般情况下使用起来并不很“违和”。但我觉得仍是值得解释一下的,造了这么多新词儿,要么不用,要么总得自圆其说。否则在一些情况下,比如严肃的政策制定活动中,概念的混乱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其实我在培训、评审或一些文章中,基于研究的视角对这三个概念提出过个人的看法,在这里再做集中解释。
一、“文化金融”是在研究、政策以及产业实践中都相对更成熟的概念
“文化金融”是当前政策文本上较为常用的概念,已经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而且在产业实践中也更为人所知。文化金融的基本含义虽然在学术上有分歧,但共识大于分歧。我们认为文化金融的基本含义是指向服务于文化生产尤其是文化产业而形成的特殊的金融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特定的金融服务体系,包括相关的产品(工具)、机构、市场和基础设施等。至于什么是“文化产业”,虽然业界各有各的解释,但我建议仍以国家统计局的标准为范畴为宜,这个方面,没必要再纠结“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之间的是非了。
在政策上,自从2009年颁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发布了多项文化金融专门政策,大多直接使用“文化金融”的表述,比如在2016年发布的《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中直接明确表述为“发展文化金融”。这不需要再争论了,使用“文化金融”这个概念更具说服力。文化金融作为一种独特的金融业务领域,有其自身的特点,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产业金融,比如文化金融的核心是文化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
在政府政策文件或官方人员讲话中,有几个与文化金融相关的几种概念和表述:(1)“金融支持文化产业”;(2)文化金融合作;(3)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这些表述其含义与“文化金融”大体相当,但由于有历史阶段性背景不同,侧重点也是不同的。这个也需要解释一下。
在我国文化经济政策语境下,文化金融最初是以“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形态出现的,基本定位是文化经济政策中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种保障措施。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产业和金融之间呈现“合作”的形态,即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文化产业也在为金融业提供新的业务范畴,“文化金融合作”成为新的形态,而文化金融开始表现为一种金融业态,同时也开始表现为文化市场机制的一部分。“文化金融融合发展”与文化金融合作的含义相近,即表现为机构之间的合作,也表现为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源的一种融合与结合。
二、文创金融不必再执着于“文化创意产业”,而应专注于“三创”
文创金融在研究中应用较少,在实践中却有较多应用,比如有些机构设有“文创金融服务中心”。文化金融和文创金融的差异,应源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前期“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两个概念曾经长期并用的现实。所以文创金融原本的含义应是基于文化创意产业的金融服务活动。但是在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在统计上不再使用“文化创意产业”概念的前提下,在“文化金融”已经相对成熟的背景下,我是不大主张坚持使用“文创金融”这个概念的。
但是,如果非要使用,我有一个不与“文化金融”相冲突的解释,供大家参考:不同于文化金融作为一种产业金融的解释,文创金融可以理解为基于文化产业发展特殊形态即“三创”形态的,文创金融的基本含义应是在支持文化产业的创新、创意、创业的路径上提供金融服务。
首先要承认文创金融基础仍是文化金融。即文创金融仍是服务于文化生产的金融服务活动,文化生产主要是文化产业。但在实践中,文创金融服务对象可突破文化产业的边界和局限,强调产业融合性。这时候,一些文化创意融合性产业如创意农业、文化体育、文创小镇等就可以纳入到文创金融的服务范畴。
更重要的是文创金融的核心理念是强调“创”,这个“创”不是“文化创意产业”,而是“三创”之“创”,是通过强调金融更多关注文化产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文化创意活动和创业活动,从而更好服务文化生产。文创金融的服务,不包含文化金融中传统的、一般性的金融服务,如以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文化企业贷款。文创金融应更多关注创新、创意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文创金融应更多关注文化企业创业的新型商业模式、新型业态等并以此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从关注文化企业的技术创新角度上,文创金融的范畴超出了文化金融的范畴,与科技金融相对接,是文化产业中的科技金融。
三、文旅金融是文化金融与旅游金融这两种金融的合称
文旅金融这个概念的使用,大概也主要在于产业界,最近用的频率比较高,大概与“文化和旅游部”组建后很多活动要合并起来考虑有关。比较容易理解的指向是“文旅金融”是基于“文旅产业”的金融服务活动。但是,什么是“文旅产业”?不同的理解有不同的文旅金融,所以我很怕这个概念出现在某政策文件当中。
首先看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视角的“文化旅游”业态,这个视角的“文化旅游产业”实际上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交集”。这个交集体现了一种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趋势,以传统旅游业的空间和市场为基础,通过文化资源、文化资产的挖掘进行旅游业的产业升级,发展更高质量的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两大产业的主管部门整合为一体,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进一步融合提供了更好的组织和机制保障。但由于“文化旅游”还不是严格的统计意义上的产业分类,在金融支持文化旅游产业上这个问题上仍待继续深入。但在实践中,文旅金融一般是不特指这个“交集”的。
更据说服力的是,文旅产业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合称,是两个产业的“合集”。即便是文旅融合趋势明显,即便是文化主管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合并为“文化和旅游部”,但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仍是两个不同的产业形态,在国家统计框架下仍旧是完全不同的统计标准。文化产业,就是“文化及相关产业”,可参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相关定义;而所谓旅游产业就是“旅游及相关产业”,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相关定义。在这个基础上,以文化产业为基础的文化金融,与以旅游产业为基础的旅游金融根本上是两回事,那么“文旅金融”只是两者的合称而已。
但合称不是“合体”。当前还很难提炼文化金融和旅游金融两者的共性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并将两者合体。不同于文化金融,旅游产业金融有自己的特点,比如经营特点是客流量、现金流,这是旅游产业金融的主要基础,这与文化金融以文化资源为基础是不同的。而且,旅游产业具有较多的土地、林地等资产,能够较方便地提供抵押;即便是文化资源,旅游产业拥有的更多是具有实物形态的文化资源(古建筑、文物等)。
有时候将“文旅金融”解释为“服务于文化和旅游产业的金融活动”字面上看没什么不合适,我就在一些会议上用过这种表述,但这种说法是权宜之计,无法解释深层逻辑。所以,文化金融和旅游金融是不同的两种金融活动,各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没必要非要搞在一起。仅仅因为两个产业主管部门的合并而强行将文化金融和旅游金融“合体”也是不合适的。文化金融和旅游金融需要在一堂课上都讲的,如果就马马虎虎一锅烩,很难抓住规律。现在我一般是是分开讲,强调这是两个具有不同特征的产业金融。
融资担保(融资性担保)是一种常用的风险管理工具,主要用于约束债务风险。由专业的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的融资担保业务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领域,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我国中小微文化企业众多,一般在信贷、发债、融资租赁等债权融资中都需要利用融资担保工具。那么文化企业利用融资担保工具,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了解文化融资担保相关政策
融资担保机构服务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很有一些与服务其他产业不同的特点,我们可以将这一类融资担保业务称为文化融资担保。十几年来,我国政府在鼓励通过银行信贷、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支持文化产业的同时,一直鼓励创新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融资担保产品及服务。从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09年9月26日发布)开始,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大力支持文化产业,鼓励开发文化融资担保业务品种等一直都是相关文化经济政策中的重要内容,如在2014年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指出:“要建立完善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规范合作,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并在金融促进对外文化贸易方面提出探索个人资产抵质押等对外担保的模式。
近年来,一些文化金融政策当中对融资担保的规定有新的拓展,如在产品创新上,2020年2月北京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文领办发〔2020〕2号)中明确提出增强融资担保服务,“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开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票据业务等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更好发挥增信服务作用。”
除了鼓励商业性担保支持文化产业,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对利用政策性担保也有相关政策规定,如2015年8月由文化部、财政部、工信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便明确提出“鼓励各级政府搭建的中小融资担保平台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担保”。在地方政府层面,如深圳市2016年发布的《关于促进深圳市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要支持设立面向科技、文化等特定领域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9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提出:“国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向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银担合作、再担保、保险等方式合理分散融资风险。”这将为文化产业融资担保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利用融资担保体系的相关机制设计
文化产业的中小企业众多,虽然可能没有专门针对文化企业的机制设计,但仍可以利用好现有关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和相关的机制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法律规定,“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这是中小企业利用融资担保工具的法律基础。除了法律法规,我各级政府和机构在利用担保工具方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有许多机制设计。
我国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或担保基金来作为融资担保体系的中坚力量,在中央层面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利用融资担保工具的方式主要包括业务补助、担保费补贴、资本金投入等1。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由中央财政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开展业务,主要任务支持各省(区、市)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新创业企业。很多地方也有区域性政府担保基金,服务服务本地中小企业融资。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在文化产业领域推动相关政策“植入”,如上海市要求“发挥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撬动作用,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文化创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2。
国家推动和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和“银担合作机制”,以降低融资风险。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要求“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
在政府鼓励下,一些担保机构推动与相关金融主体共同参与提供融资服务,形成“投担联动”、“投贷担联动”、“投贷担保联动”等机制,将提供资金、股权投资、增信、风险管理等工具箱结合。
三、了解文化融资担保业务及特点
从债权方来看,通过融资担保,投资者的债权得到更好的保障,这是担保特有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缓释功能。同时,融资担保对企业来说具有信用增级、对市场具有促进融资市场发展、对经济发展具有杠杆作用(如政策性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的意义。
就文化企业而言,善于利用融资担保工具,能够更大程度上实现资金融通;通过融资担保,文化企业可以实现信用增级,提高文化企业在信用市场上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融资担保公司是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专业机构,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融资担保公司能够为文化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服务,在业务结构、产品设计、服务机制等方面都需要一些创新,可以称为文化融资担保。(图1为文化融资担保的一般业务结构)。
图1:文化融资担保的一般业务结构
融资担保机构在文化融资担保产品设计时,利用了文化企业在资产、项目收益、项目流程上等方面的特点。文化企业在担保中可以利用版权等文化资产作为抵押物,如北京国华文创融资担保公司3曾经推出的“剧保通”产品,是一个纯版权质押融资担保产品,曾为《十月围城》、《新水浒》等项目提供了融资担保服务。文化企业也可以利用收益权(票房收益、门票收益)作为保证申请融资担保。具有可预期的稳定收益的项目,经过担保人评估,可以依据这些稳定收益申请融资担保。
经过多年探索,一些担保公司在文化融资担保机制和管理上也进行了创新。如一些融资担保公司结合政府政策、社会组织增信等条件向文化企业提供审批上的“绿色通道”服务等。需要注意的是,业界经常讨论的影视金融领域的“完片担保”业务与当前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在性质上有一定的区别。“完片担保”不是“债”的担保,而是投资权益的担保。
四、选择合法合规的融资担保公司
按照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金融监管制度,融资担保公司必须具有经营许可证,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所以,文化企业需要注意必须与规范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按照相关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发放贷款、不得受托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等,如果融资担保公司涉及了这些业务,就要提高警惕。负责任的融资担保机构一定会在风险管控上下大力气制定规则,懂得如何事前有效识别、把控风险,事后有效化解、处置风险。这样的机构是值得信赖的机构,而对那些看起来门槛极低的担保机构要保持警惕性。融资担保公司归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局等)监管,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通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了解情况并作出判断。
一些地方有专门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司,是文化企业的首选,如西安曲江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国华文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等。文化融资担保是一种业务类型,但不是独立于一般性融资担保以外的特许业务。文化融资担保业务最初是由一些一般性的担保机构4开展的,后来因为国家政策驱动,一些地方成立了专门的服务文化产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北京国华文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文化融资担保领域的开拓者,先后开发了“剧保通”、“演出宝”、“票房宝”以及“文创普惠贷”、“影视类企业应收账款贴现业务”、“蜂鸟贷”等专项担保产品。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的创新也值得关注,他们先后开发了文创保、艺术品质押保、园区保、影视基金担保等多项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产品,以担保+投资、担保+资管等模式帮助企业融资。
五、注意控制融资担保成本
无需担保的融资毕竟是少数企业,融资担保的方式总是会伴随企业左右,时常要用到融资担保公司来作为担保人。要注意的是,利用融资担保虽然可能提高融资效率,但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企业成本,有时可能会得不偿失,所以要仔细核算成本。
担保费和评审费构成了融资担保的主要成本。担保费一般是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来确定的,这需要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谈判力,争取更好的浮动费率。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一般为担保额的2%-4%,根据相关政策,服务中小企业的担保费,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5。政策性融资的费用要低很多。根据201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2020年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我国政府在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方面提出了很多措施。财政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除了担保费和评审费,有时作为被保证人的为文化企业可能还需要提供反担保措施6,这又增加了一些成本,所以要在事前就算好成本账,而不能陷入成本危机中。在我国现行融资担保体系下,中小微企业的成本实际上都是层层加码,往往使企业最终放弃通过融资担保进行融资,转向民间借贷等其他方式,这需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文化企业能够利用融资担保工具为自身服务,除了注意以上方面,还要特别注意是自身条件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只有自身经营规范、成长性好、信用良好,利用融资工具才会更加顺利。
文化产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文化产业的风险而推出的保险产品。近年来,文化产业被公认为是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产业,而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与文化产业潜在的风险性具有天然的对冲关系。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需加快推动保险成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本文分析了文化产业保险的特点与现状,并针对未来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保险业在服务文化产业过程中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总和,可称为文化产业保险,简称为文化保险1。文化产业保险是从应用领域界定的新概念,是保险功能在文化产业中的具体实现,是文化金融的重要领域。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需要政产学研各界持续探索,共同推动保险成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那么,文化产业保险有哪些特点?有哪些不足?在发展中需要在哪些方面予以关注?
一、认识文化产业保险的特点
在很多从业者看来,所谓文化保险原本是个“伪命题”,认为文化保险只是传统险种在文化领域之中的一般运用,与其他保险服务并无太大差异;即便有些险种是文化领域专属的,但因为应用寥寥,所以无法构成一个单独的服务类型。这种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反映出了文化产业保险发展初期的困境,不过这种情况从2010年开始得到改变。学界研究有所积累,“文化保险”、“文化产业保险”和“文化产业保险市场”等作为专有概念频繁出现在一些政府政策文件中,如2010年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和2010年中国保监会与文化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09]号)中均有提及。在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提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这一提法进一步明确了“文化产业保险”已经成为一种专门的、独立的保险业务领域。
更重要的是,文化保险在实践中已经体现了其作为特殊一类保险服务的特性,我们可以从保险服务对象来分析,以对文化产业保险的主要特点有所认识。
第一,文化保险是服务于文化生产全过程。文化保险不是简单的几种险种的组合,它反映了保险和一种特定社会生产活动的关系。文化产业保险的对象的不仅文化产品本身,而且还覆盖文化产品的生产过程,涉及到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信用保险等几大类的险种。所以,文化保险也可以分为文化产业财产保险、文化产业人身保险、文化产业责任保险、文化产业信用保险等类型。典型的险种是电影保险中的完片保险。
第二,文化生产具有很强的场景化特征,这是文化保险的重点。有些文化产品生产过程发生在一个封闭空间,而有些文化生产的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是同步的,只有在一个消费者参与的“场景”之中,文化生产活动才能得以完成,比如话剧演出、在影剧院、露天广场、体育场等空间进行的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活动,这些场景化的生产活动,都是文化保险的重点。这个方面的典型的险种是电影院、展览、演艺活动等的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文化保险因行业差异而差异性较大,共性也很明显。文化产业分类复杂,行业特点不一,文化保险在艺术品、电影、演艺演出、动漫游戏等行业的保险产品差异性较大。但文化资产是文化产业的共性,所以围绕文化资产形成的保险服务是文化保险的共性,或者说,围绕版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文化资产及文化资源等形成的保险产品具有鲜明的文化保险特征,是区别于其他产业保险的主要特征之一。
可以认为,单从对象的特征看,文化保险是一种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的独特的保险业务领域。作为一个类型,文化产业保险需要开发特殊的产品,实施特殊的运营管理流程,具备风险管理能力,需要具有保险和文化产业多重知识结构的专业人才配备。
二、政策推动下的创新和发展状况
在实践中,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特殊保险险种早已出现,如艺术品保险险种。在2009年之前,我国文化保险最典型的领域是艺术品保险领域,2004年的“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赔付案”是文化保险的典型案例之一。此后,我国在整体文化产业中推动文化保险服务,尤其在影视、动漫、演艺、会展、文化旅游等领域应用有所进展,使文化保险的内容更加丰富。
文化保险的进步,既来自市场需求和机构创新的内在因素,也得益于自上而下的文化金融专门政策的推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09]号)中的主要内容包括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文化保险产品、文化保险服务、保险融资功能、文化保险配套机制等五个方面。文化保险一直都是地方出台的文化金融相关政策的重要内容,如2012年北京发布的《关于金融促进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构建包含“文化保险”的“‘九文’文化金融服务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创新完善文化创意产业保险产品、完善创新文化创意企业保险服务模式、充分发挥文化创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等。2014年上海发布的《上海市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支持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发展,支持开展艺术品、会展、演艺、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保险。”
综合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的文化产业保险政策文件相关内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支持和鼓励:鼓励文化产业保险产品创新、文化产业保险服务创新和文化保险组织创新,鼓励文化保险中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服务,建立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机制,鼓励发挥保险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上的融资功能等。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文化产业保险呈现了很多亮点,出现了一些令人兴奋的实践和有益的探索。一些保险公司正在与政府、银行、基金、融资担保等机构建立文化保险业务协作平台机制。一些保险公司开始提供专门的文化保险在线服务,如中国人保的E-CULTURE电子商务投保咨询服务平台等。
文化保险产品创新方面是创新发展中的亮点。《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09]号)确定了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等三个试点公司以及11个试点险种,险种包括:演艺活动财产保险,演艺活动公众责任保险,演艺活动取消保险,演艺人员意外和健康保险,展览会综合责任保险,艺术品综合保险,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意外和健康保险,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无法从业保险,文化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侵权保险,文化活动公共安全综合保险等。保险机构进行了文化产业保险产品创新,形成了一批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为保险业的新模式。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一些专门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也出现了,如众安在线、泰康在线、安心财产保险、易安财产保险等。其中一些机构已经推出了文化产业相关保险服务,如泰康在线推出“臻品有约”艺术品保险服务,对私人艺术收藏品进行风险保障,服务范围覆盖艺术品的拍卖、包装、运输物流、仓储保管、进出口贸易、展览、企业及个人收藏等全产条。
虽然文化保险发展有较大进步,但还很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一是专属的文化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市场规模很小,每年的保费收入较少,即便是在我国保险公司服务文化企业的全部市场规模中的比例也很低。二是文化保险机构专营化程度不高,不仅没有专门的文化产业保险机构设立,即便是在现有各大保险公司中专门的文化产业保险部门也寥寥无几。三是文化保险市场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保险服务于文化产业的融合度不高,文化保险险种或专属产品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过低,未能充分发挥分散文化产业风险的作用。
导致文化产业保险发展不成熟的原因有供给侧的原因,也有需求侧的原因。供给侧方面,主要是制度供给和创新不足,费率较高、机构推广力度不够;需求侧方面,主要是投保意识不足,或者投保能力不足。
文化产业专属险种(如表)。
三、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与金融服务体系中的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比较起来,目前我国保险机构参与文化产业的程度相对较低。一个判断是,当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或接近国内生产总值的5%时,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的短板就可能充分暴露出来,所以需要认识到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重要性。在新的形势下,以下几个方面是可供参考的对策。
第一,创新和推广文化保险产品,增强机构服务能力。
当前已经设计的一些专属险种的市场渗透率较低,很多产品多年来只有有一两个案例,显然这其中有很多问题需要反思。一方面,保险机构需要倾斜更多资源在文化产业、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特征研究上,要更多投入在文化产业风险研究上。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在文化保险险种上加大参与力度。如在我国每年各地举办上万项大型活动,但是公共责任保险是自愿保险,只有10%的活动会选择投保,建议探索在这些关系到公共利益的事项,借鉴国际经验2尝试推行文化领域的强制险。
机构的文化保险服务能力可以从流程管理改进、提供“一站式”服务等方面进行提升,这其中增值服务可能是文化企业最为需要的。文化企业往往缺少相关经验,当遇到与保险相关的担保、评估等问题时,往往因为在经验的缺陷而无法放弃文化保险。在艺术品保险领域,增值服务还表现在艺术品的防损、维护、保管等方面,这点可以学习国际上专业艺术品保险公司的经验,除了收取保费、进行赔付等常规活动外还可以做的更多。
第二,利用金融科技,增强文化产业风险管理能力
金融机构要对风险进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对风险主体进行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等一系列过程。文化保险所面临的风险有很大的特殊性,国际上一些保险机构在利用传统手段管理风险方面积累了上百年的经验,如安盛艺术品保险在艺术品保险中的风险管理值得借鉴,除了常规的手段,他们还会根据不同的承保对象提供差异化的风险管理方案。
当前的一个新的趋势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科技在保险业的运用(被称为“保险科技”),使很多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上取得关键能力。金融科技的运用,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提高反欺诈能力、甄别高风险用户、提升管控效率,这是文化保险领域的风险管理的重要创新路径。
第三,发挥保险业融资功能,引导更多资金投入文化产业。
为了保险资金的增值,保险机构需要将积累的保险资金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形式主要是通过保险基金投资这种方式。保险资金是金融系统资本供给的重要渠道,是产业融资重要的来源之一,这就是保险业在资金融通的重要作用。在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改革背景下,应持续推动保险资金流入文化产业。
保险资金可以进行债权类投资,也可以进行股权类投资。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即“资管新规”)以来,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调整期。2020年3月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如何引导保险资金投入文化产业一直是文化金融的重要课题,实际上政府很早已经对保险的融资功能予以了关注,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中就已经要求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应更多鼓励保险资金投资文化产业或文化企业债券,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和未上市公司股权,引导保险资金投向投资艺术品、版权等文化资产。
第四,推动文化保险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主要是发展专营化文化保险机构。
文化产业保险具有的特殊性要求,仅仅依靠传统保险产品服务于文化产业是不够的,我们需要足够数量的一般性保险机构服务文化产业,更需要专业化的机构。前文已述,文化保险是复杂的、专业性要求较高的独特的保险领域,需要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来支撑。当前,除了部分试点保险公司,大多数保险公司对文化产品保险创新兴趣不足。人才方面,不仅要懂保险、懂金融,还要了解文化产业,尤其要精于艺术品、电影、无形资产等方面的知识。目前我国文化产业保险市场较小,甚至还无法支撑独立的文化保险业务部门,部门兼营的模式比较普遍,服务的专业化程度较低。
在产品创新乏力、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等诸多问题的背后,关键在于没有专门从事文化保险的专营机构。值得探索的途径之一就是基于金融许可证制度的机构专营化,包括经营机构专营化和中介机构专营化。除了支持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文化产业保险产品外,保险监管部门很早就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09]号)中提出过“支持设立专门为文化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从国外实践看,专业的经营机构(主要是艺术品保险公司)都已经很成熟了,我国也有一些地方一直推动成立文化保险公司,在这个方面应该是有所成效。
第五,培育更多的专业化第三方机构,形成良好的文化保险生态
文化保险专营化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不是文化保险生态的全部,专业化的价值评估、鉴定服务、律师等第三方机构是文化保险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保险产业的生态本身就存在较大缺陷,文化保险生态更是千疮百孔。以艺术品保险领域为例,艺术品保险领域的艺术品价值评估是保险价值链的核心,也是艺术品保险的基础,必须由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艺术品、文物等进行评估和认证。如果缺少独立的、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保险机构承保及理赔时都无法确定艺术品保险标的真伪及价值,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有公信力的评估专家往往集中于国有事业单位,这些机构为保险公司提供鉴定评估服务还存在一些体制性障碍。所以,未来在国有事业单位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同时,还要大力培育新一代的市场化的专家队伍。
积极应对风险挑战:从政府工作报告看当下文化产业发展的坐标和方向
一、第一,积极落实“六保”,保住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底线
政府报告中指出,今年我国的工作着力点就是“六保”,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以保促稳,不设定经济增速目标值。进入经济新常态以来,文化产业增加值的增速一直保持在12%,显然今年要保持这个增速也是不可能了,而可能会是什么样的增速也存在太多不确定性,未来七个月会发生什么都很难判断。所以,文化产业发展目标也要调整,也要收缩,聚焦在“保”,就文化产业来说,主要是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其中保市场主体,也是就要保企业是重中之重。
在政府工作中,在减税降费、金融扶持方面提出了具体办法。在税费方面,在以往疫情期间提出的政策基础上加大了力度,预计全年为企业新增减负超过2.5万亿元。报告提出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新增减税降费约5000亿元。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在金融支持方面,疫情期间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都有具体的政策意见出台,本次在政府报告中提出“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包括: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支持企业扩大债券融资等内容。
这些措施对文化企业来说都是适用的,文化产业管理部门、产业组织和文化企业都应积极利用好这些政策,保住文化产业的市场主体,尽可能降低企业死亡率。
二、积极参与改革,激发文化产业的市场主体活力
政府报告中说,“困难挑战越大,越要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在此困境之下,更需要改革精神,更要向制度改革要竞争力,这是本次政府工作报告向我们透露出的强烈信息。在改革方面,政府报告提出了多个方面的内容,文化产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激活各类要素潜能,主要是资本要素(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创业板改革、保险保障)、土地、人才、技术和数据市场。这些内容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有更具体的要求,文化产业要素市场也是文化产业改革的重点任务,应积极行动起来,在危局中建立新的机制体制,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的资本市场改革、土地政策落实、人才市场构建,尤其要关注文化科技的发展和文化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提升国资国企改革成效。政府报告中提出“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提出要“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任务。以中央文化企业为代表的各级各类文化国企是我国文化产业中的中坚力量,为我国文化发展和繁荣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文化国企的弊病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当前形势下,应积极参与国企改革行动,积极释放文化国企的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和政策支持,清理废除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限期清偿政府机构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款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文化产业中民营经济成分较高,多为中小微企业,容纳大量就业人口,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文化产业创新力和市场活力的集聚地。
三、积极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文化数字经济新优势
数字经济的优势在本次疫情中显现了其当下的优越性和未来发展的无限可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在多处提到与数字经济相关的内容,已成为无需单独立篇的常规性内容。结合报告,就文化产业来说,应重点关注的方面有:
联网+”战略下的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政府报告提出“要继续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这是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节点。如果疫情时间持续的时间足够长,互联网迁移的速度将不得不加快,当数字生产、生活和服务模式逐步替代并成为习惯,即便少量的体验经济复苏,数字化转型也可能就完成了。文化产业是否形成这种根本性变革,要看很多因素,但当下的任务是行动起来。虽然前一段时间“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没有文旅部门参与,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化产业在数字化转型中应当缺席。
积极参与“新基建”。政府工作报告在“扩大有效投资”中提出要重点支持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两新一重”建设,“两新一重”即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重大工程。其中新兴基础设施建设(简称“新基建”)问题在2018年提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使得“新基建”更具紧迫性,所以今年3月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要“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就文化产业而言,疫情只是诱因,而新基建才可能是引起产业根本变革的变量。在新基建中,有些是统一的基础设施,如5G网络本身,有些是文化产业特有的,不能等,不能靠,需要自己规划自己提出诉求,如文化数字资产、文化大数据、文旅产业智能管理等。
四、积极参与扩大内需战略,推动文化旅消费恢复和有效投资
扩大内需已经成为新冠肺炎疫情下最为重要的一张牌。全球疫情的蔓延,已经无限期阻断了正常的贸易和人员往来,紧张的国际局势也使国际投资环境恶化,在中短期内,内需的释放已成必需,所以政府报告中提出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在“推动消费回升”这部分,文化消费和旅游消费被明确列入其中。报告提出,“通过稳就业促增收保民生,提高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支持餐饮、商场、文化、旅游、家政等生活服务业恢复发展,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文化和旅游消费恢复的重要性显而易见,而且这种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恢复更具有风向标意义。文化和旅游消费的促进一直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消费端的刺激手段也出台了不少,现在看这些手段会在后疫情时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根本上可能还要回到供给侧问题上,否则,即便“报复性消费”来了,也可能形成“次生灾害”。
另一个方面是投资需求,文化产业应积极利用好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资本活力。政府报告提出“扩大有效投资”,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1.6万亿元,提高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6000亿元。在投资中重点支持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两新一重”建设(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重大工程)。文化产业在“两新”中 “新基建”前文已述,在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也应有所作为,主要是通过城镇产业规划发展文化产业和文旅产业,通过PPP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五、积极推动文化企业参与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事业改革发展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与文化相关的最多的文字篇幅在第八部分“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事业改革发展”中。报告提出“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等事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筹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倡导全民健身,使全社会充满活力、向上向善。”
文化需求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一部分,也是改善民生的一部分,所以应该认识到,文化企业发展和我国社会发展的关系正日益密切。应积极推动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一是文化企业通过政府采购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市场越来越大,文化企业应能够提供优质的产品供给;二是通过文化市场剩余提供给公众;三是通过资本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参与。另外,通过行使企业社会责任,也能够推动文化企业参与民生改善。这次疫情导致的特殊历史时期,一些文化企业需要救助,而社会事业也需要文化企业的积极参与,这种互为依存的生态需要通过各方的努力构建起来。
编者按:“国家文化与金融示范区”创建始于“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的提出。2014年,文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提出“择机选择部分文化产业发展成熟、金融服务基础较好的地区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主要目的是在“试验区”框架下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集中优质资源先行先试,探索符合区域特点的文化金融创新模式。在推进期间,有关部门将“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改为“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2019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正式批复,同意浙江省宁波市、北京市东城区创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创建时间为两年,这一工作终于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如何创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文化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金巍在本文中认为首先需要在大格局下考虑这个问题。
十年来,我国文化金融发展迅速,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创建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北京东城区和浙江宁波市已经为创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提供了良好的样本。上海、深圳、南京、杭州、成都、广州、西安、昆明等城市在文化金融领域也已经探索出了具有各自特色的发展模式,未来还有一些城市将进入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创建行列中来。
当前,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创建标准和相关制度还在探索之中。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不同于一般的园区或示范区,不是简单的数字增长和指标的变化。创建工作有很多细致的工作要做,要解决微观和局部问题,同时需要重视共性问题,在大格局下发展文化金融。站得高方有大视野,有大视野才有大格局。笔者认为,示范区创建时需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考量,至少在其中的一两个方面上有所侧重。
第一,注重推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和文化产业要素市场构建。没有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就没有文化金融。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既要注重示范区的独特性问题,更要关注文化金融发展的共性问题,其中文化市场和要素市场是最为重要的共性问题。文化金融是现代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同时,文化金融也是文化市场体系的一部分,是文化产业要素市场(资本、人才、技术、信息等)的一部分。只有在现代金融市场和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下,文化金融发展才能可持续的。所以,在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创建中,需重视通过金融推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要素市场构建。应加强有效制度供给,培育文化市场机制,以金融推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以金融推动产业规则的塑造。
第二,注重推动文化金融生态的培育。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不是工业时代物理形态的园区模式,而是一种机制。作为机制,需要注重通过丰富生态主体和环境建设培育文化金融合作及融合发展的生态系统。文化金融生态系统是文化和金融大生态的子系统,要注重文化金融生态系统中“土壤”、“空气”和“水”的维护。与机械的体系化要求不同,生态系统要对生态环节中的各种角色保持容忍度,允许各类机构或资本主体在竞争中发现机会并形成自有生存模式。应持续推动文化金融机构专营化、工具(产品)专属化、要素市场专门化。应推动文化金融基础设施专业化建设,重视生态体系中的基础性问题,包括文化企业信用体系、文化资产评估体系、文化金融信息系统等。在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的框架下,集中优势资源解决一些长期无法解决的问题,将极大推动我国的文化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
第三,注重强化文化金融与城市发展及区域经济的关系。文化金融与城市发展以及区域经济的关系日益密切。文化金融连接着文化产业和金融产业两个要素性产业,这两个产业是很多中心城市的支柱产业。在特定的区域经济和城市经济范畴内,发展什么样的文化产业和什么样的金融产业是需要解决的战略性问题。示范区创建,是文化金融与城市发展关系的一个缩影,也是文化产业与区域经济关系的一个缩影。在这种认识下,应通过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强化这种关系,将文化金融问题纳入到当地城市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当中。同时扩展开来,应通盘考虑文化金融与当地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的关系,通盘考虑文化金融与新型城镇化、区域协调发展、“一带一路”等战略问题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特色文化金融发展模式。
第四,注重引领新经济变革下文化金融发展趋势。文化金融需要在新经济视野下构建新的金融服务体系,为文化实体经济服务。在国家文化和金融合作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尤其要关注数字文化经济等新经济形态的变化,关注文化、科技和金融“三元动力结构”对产业发展的影响。既要重视金融科技在文化金融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要关注数字经济下文化产业变革对金融服务的新需求和新要求。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文化产业的打击最为严重,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的需求将更加强烈,通过“新基建”的推动,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根本变革可能很快就要到来,示范区创建需要关注这种变化,应为新经济下的文化金融服务做出典范,切实服务文化实体经济。
第五,注重发挥文化金融在文化产业国际合作中的作用。我国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变局,国家在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中处于何种地位,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确定下来,这其中就包括我国文化和文化产业在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中的地位问题。目前文化金融发展较好的城市都是国际性较强的城市,参与国际合作的密度较大。发展文化金融,不仅要通过金融推动文化贸易和参与自贸区建设,同时应以金融推动文化产业国际合作,形成文化产品发展的新模式、新机制、新方向。示范区应积极探索新路径,以金融发挥我国文化产业资源禀赋优势,补足短板,参与再造全球文化产业链,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在国际新格局中取得优势地位。
总之,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不仅要有立本守正的模范作用,还要有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示范区的“示范”就是应以适应国家战略需要形成战略示范,以有效的制度供给形成机制示范,以可持续发展模式形成生存示范,以能够引领发展趋势形成方向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