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建设金融强国需做好“五篇大文章”

评论 杨涛 2024年03月22日

2023年10月31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目标,这也成为新时期推动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主线。其中,能否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直接影响我国金融体系能否真正“由大到强”。

一、理解五篇大文章的定位与层次

建设金融强国是为了实现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由此做好“五篇大文章”首先需真正抓住经济需求侧的痛点,提供更加精准、丰富的金融服务。通常来看,实体经济部门需要的金融服务包括支付结算、融资与投资等资金配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五篇大文章”则在一般金融需求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了企业、居民部门迫切需要满足的特色领域,由此更多体现出金融的增值服务、精准支持。

其次,则是为了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供给。在经历了多年快速发展之后,我国金融业、金融市场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化架构,许多数量型指标已经居于全球前列,但是金融服务结构、质量、效率还有不足,金融发展的内在韧性与强度仍有待提升。因此,聚焦“五篇大文章”来发力,也是为了推动金融自身的优化升级、提质增效,真正增加有效供给而减少低效和无效供给。

最后,是为了促使金融血脉更加畅通,金融功能真正落到实处。强调金融服务好实体经济,并不仅仅意味着给企业、居民部门提供更多的金融资源,而且要彰显“好钢用在刀刃上”,并且促使企业、居民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自身的境遇。由此“五篇大文章”拓展了金融业的责任与使命,可以更好地衡量金融血脉中的血液丰富度、畅通度。

有鉴于此,我们需要对“五篇大文章”进行合理定位,从而更好地把握其内在逻辑关系。一是数字金融是做好“五篇大文章”的主线,因为伴随着数字化与新技术的演进与冲击,金融机构、市场、产品、制度等都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众多金融功能与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数字化的加持,因此,数字金融贯穿着完成其他“四篇大文章”的全流程。二是科技金融是做好“五篇大文章”的重要抓手,因为诸多领域的特色金融创新都是为了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这就需要不断加强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以科技自立自强来应对复杂的国内外新挑战,从而服务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多个强国建设。三是普惠金融和养老金融则是做好“五篇大文章”的重要落脚点。因为金融强国建设是否成功,不仅看金融业自身的发展绩效,更要看能否补上金融服务短板,给客户带来真正的价值,从而实现金融的政治性、人民性。四是绿色金融是做好“五篇大文章”的重要补充,因为从绿色金融到转型金融的探索,既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也是较少能够在全球形成国家共识的着力点。

二、以数字金融全面改变金融核心竞争力

首先,为了做好数字金融的大文章,我们需要对金融科技、数字金融等概念深入辨析。就国际范围看,金融科技的定义最早指的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能够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进而对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在政府层面最早可见的数字金融一词,指出“经济的数字化转型改变了创新和商业模式,此外,国外学界和业界在讨论数字金融时,一种代表观点是强调数字普惠金融,即运用数字化手段来使特定群体更好地触达正规金融服务。由此来看,海外探讨的金融科技与数字金融具有类似的范畴,且后者更加强调数字化技术、数据要素的突出作用。就国内范围看,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旨在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等。

其次,无论是金融科技还是数字金融,都体现出新技术与数据要素给金融带来的巨大冲击。数字金融已从理论层面改变了宏观与微观金融运行本质,进而影响实践中的金融产品设计和金融组织形态,全面冲击了金融要素、功能、主体、业务等。当然,在实践中,我国数字金融发展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如:金融业应用技术底层重大技术方面还有所不足;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仍然面临体制机制、可持续模式等方面的问题;不同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路径仍不够清晰;在科技与金融地融合过程中,风险与责任的边界仍需厘清等。

最后,推动数字金融变革需把握几方面重点:从需求痛点出发,不应为技术而技术,且避免短期内高估、长期内低估某项创新技术;积极应对“数据—数据要素—数据资产”的变革,为创新准备好生产资料;着眼于边际上的改良优化,推动开放金融的场景与业务模式落地;完善风险控制与监管模式,重点关注模型算法风险、创新业务合规性、自主创新与自主可控、数据治理风险等;持续夯实支付清算、信用、文化与伦理、人才等基础设施与生态要素。

三、以科技金融助力提升经济内生增长动力

首先,持续提升科技能力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因素。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水平确实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基于全球视野看,我国科技创新仍有诸多不足,如科技开放合作不够、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强等。由此,以金融助力科技强国建设成为金融强国的核心要义。

其次,现有科技金融服务还存在供求失衡的现象。一方面,从科技金融供给来看,金融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已经逐渐形成合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市场都逐渐把服务科创作为重要抓手,但是就数量与规模来看还存在问题。如就科技信贷而言,虽然整体增速稳定,但考虑到支持科技创新的迫切性与重要性,科技信贷在整体本外币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仍显较低。另一方面,就科技金融需求来看,对基础性重大科技创新与应用性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还存在不平衡,尚未纳入科技金融政策覆盖范畴的一般企业科技创新还缺乏有效金融服务,除了科技融资之外,包括风险管理在内的其他金融需求满足度仍然不高等。

最后,要想进一步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一是应在科技信贷、债券、基金、保险、担保等各领域持续提升创新力度,扩大规模和增速;二是抓住科技金融供给与需求的痛点,充分运用金融科技与数字金融的力量,探索开发更加适合科技企业特征的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模式,实现科技与金融的相互赋能;三是把握科技金融与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的共性问题,重点优化金融支持中小科技企业、绿色科技创新的模式与制度安排,提升不同大文章相互融合的规模经济效应。

四、以普惠金融和养老金融实现金融价值

首先,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已经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据金监总局统计,截至2023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70.9万亿元,其中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9.1万亿元,同比增长23.3%。同时,2023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较上年下降0.47个百分点。另外,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各年度全球金融包容性指数报告,我国的账户拥有率、数字支付率、女性拥有账户比例、通过银行账户或移动支付账户储蓄的比例均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使得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在全球领先。应该说,我国普惠金融发展迫切需要实现从量到质的转变,真正激发中小微企业等特定主体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能力,而不仅仅是运动式地扩大相关指标,更要避免给金融市场机制带来不适当的扭曲。

其次,伴随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快速深化,养老金融这篇大文章迫切需要做好做优。按照传统的界定,养老金融是指为了应对老龄化挑战,围绕社会成员的各种养老金融需求所开展的金融活动的总称,可以包括养老金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养老资金的管理和服务、养老产业的投资和融资等。就具体领域看,我国养老金融发展仍然有所不足,需要进一步实现增量增效。同时,我国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金融资产配置都还存在严重缺失,如果能够真正激活大财富管理市场,也能为中年人群即将到来的老龄时代做好金融资源准备。

最后,无论是推动普惠金融存量改革,还是加快养老金融增量改革,都可以充分运用数字金融来赋能。例如,通过数字普惠金融探索,集中部分金融资源,通过精准触达、大数据征信保障、智能风控等,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支持特定个人和企业,使其获得应有、合理、适度的金融支持。再如,以数字化助力客户全生命周期的养老金融资源优化与资金管理,可更精准地进行客户画像与服务配置,全面改善养老金融服务的效率与效果。

五、以绿色金融保障经济发展模式转变

首先,绿色金融更多是指精准支持符合绿色低碳发展方向的行业或部门,从而使其获得更多的金融资源保障,以此实现行业增长目标,达到奖优罚劣的政策引导效果,同时为金融业开辟新的市场蓝海。客观来看,我国近年来的绿色金融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大成绩。

其次,当前发展转型金融变得更加重要。从狭义来看,转型金融是指金融支持高碳产业向低碳产业的转变,从而缓解气候变化的矛盾;从广义来看,则指对于高污染、高能耗、高碳,以及不可持续的各类非绿色、棕色乃至于黑色领域进行合理金融支持,并促使其“转绿”和走向可持续发展。转型金融即服务于可持续发展目标转型的融资活动都可以被纳入转型金融范畴。相比绿色金融而言,当前诸多非绿领域都迫切需要更多的转型金融支持,从而避免“运动式一刀切”的负面影响。

最后,无论是推动绿色金融改善存量,还是加大转型金融探索,都需要解决一些共性的难点问题。如难以有效监测、计量、验证绿色金融产品的环境效益或ESG价值;环境信息缺失引致的信息不对称,增大了“洗绿”“漂绿”风险;过度强调“绿色性”可能带来金融机构成本上升、风险性与脆弱性增加,影响经营可持续性等。对此,金融科技与数字金融手段显然也能够缓解这些矛盾,有助于推动实现绿色金融服务的标准化、透明化,逐渐改善绿色融资、投资、资产管理、碳核算等活动,使其可计量、可识别。

六、总结

综合来看,围绕金融强国的建设目标,做好“五篇大文章”应该以数字金融为切入点,尽快推动科技金融、养老金融增量提质,促使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优化升级。同时,需要更加理性地认识各类金融活动的风险特征,掌握好创新效率与安全“跷跷板”;优化用以保障创新的基础制度、文化和信用环境,并努力实现政治价值、社会价值和市场可持续价值的有效平衡;基于全球视野综合考虑“五篇大文章”的布局,最终助力于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

来源:《清华金融评论》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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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推进标准检测认证,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

评论 杨涛 2024年03月08日

标准检测认证作为国际社会公认质量基础设施,在推动产业升级、规范市场发展、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保障金融质量与安全,防范化解风险,提升金融服务深度、广度和温度。文章指出,金融标准检测认证需要从四个方面发挥其作用。

自去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来,“金融高质量发展”成为各界研讨的热词,也是今年全国两会金融领域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今年初,中央强调要建立健全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从狭义上看,金融基础设施主要指支付清算体系,亦即国际上通常探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从政策意义看,在我国还包括征信系统及其运营机构;从广义看,金融标准与检测认证同样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约束其“建设规范与质量”,可间接影响金融运行的效率与效果。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2025年形成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一体化运行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在金融领域,标准通常指由政府、监管机构、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用于规范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等方面的规则和准则。而检测与认证则是保障金融标准落地并发挥作用的重要抓手。

综合来看,金融标准检测认证需要从四个方面发挥其作用。一是更好地服务于金融高质量发展。我们知道,质量是现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而高质量则是一个相对概念,通常强调产品或服务的可靠性、可持续性、安全性、有效性、可用性、性能、预期寿命、环境安全等。对于金融高质量发展,已经有诸多基于定性视角的分析,但仍缺乏基于量化视角的界定。对此,笔者认为,金融标准检测认证有助于构建金融领域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National Quality Infrastructure),从而为金融高质量发展规划出发展思路与建设路径。

二是为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明确重点。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做好五篇大文章,这已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的重要切入点。就标准检测认证来看,数字金融方面的探索相对较多;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也有了一些尝试;科技金融、养老金融方面还相对缺乏。总体看,这些领域还存在诸多标准、共识模糊的地方,只有把五篇大文章细分领域的标准检测认证工作做扎实,才能充分保障其写成“优秀范文”。

三是帮助厘清金融生态建设的原则。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金融信用、金融文化、金融伦理等要素,这也是承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土壤”。金融行业以信用为基础,没有信用就没有金融。中央强调“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这也构成新型金融生态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样只有在此领域不断创新和完善相应标准并落实,才能使得金融生态建设不只停留在务虚层面。

四是更好地保障金融制度型开放。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是建设金融强国的必由之路,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制度型开放包括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因素。由此来看,金融制度型开放不仅是推动金融机构与产品的“走出去”和“引进来”,更为重要的是在全球金融市场“游戏规则”设计中获得更多话语权。对此,金融标准检测认证即是各国金融发展中的“共同语言”,需要基于国际视野不断发挥应有价值。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标准的检验检测和认证能否成为高质量发展的“试金石”,关键在于维护好公正性,这在金融领域更加重要。对于金融标准检测认证来说,维护公正性可以从客观性、专业性、程序性和平衡性四方面来理解。一则,客观性是公正性的重要衡量标准,核心在于穿透金融活动的表象,发掘内在的价值;当然金融创新本身可能处于动态演变过程中,这就要把握好效率与安全的跷跷板。

二则,专业性是公平公正的保证,在金融数字化转型的大环境下,原有的金融要素、金融功能都在不断变革中,学科与实践交叉导致了传统的专业性遭遇多重挑战,因此必须抓好技术、数据、业务场景、风险、监管、生态等关键点,保持金融细分领域的专业性。

三则,程序的合理性是认证、检验检测活动面临的重要挑战,要提高金融标准评估评价活动本身的标准化和合理性,增强程序与信息的透明度,从而更好地得到市场主体的认可。

四则,平衡性需要做好多元利益协调,因为标准检测认证涉及标准研发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各类合作机构、获证机构、专家与消费者等众多利益主体,需探索建立最优的激励相容机制,尽可能保障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商业可持续和公共性的有效平衡。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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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比较视野下中国金融高质量发展路径探究

评论 杨涛 2024年02月13日

2023年10月31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党的二十大报告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富内涵,为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提供了重要依据。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伴随金融强国建设的重大历史命题全面展开,我们需要从历史纵向和横向的多维度,更深入地分析中西方金融发展道路的差异,进而厘清持续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

一、理解中西方金融发展差异性

回顾历史,西方的金融萌芽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钱币兑换商和银行家。自11世纪到14世纪中叶,西欧商业复兴带动了意大利金融快速发展,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开始出现;到中世纪后期,证券市场也开始出现,最早的证券交易所是1613年设立的荷兰阿姆斯特丹交易所;1694年英格兰银行成立,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金融业走上历史舞台。

比较来看,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产生了国家借贷,战国时期民间借贷盛行,唐朝时出现了早期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明清时期则兴起了钱庄、票号等金融机构。然而直到1897年通商银行成立,我国才逐渐拥抱现代金融组织与规则。新中国成立后几经波折,在上世纪末建立起初具中国特色的较为完备的现代金融体系。

在经历了上世纪后期到本世纪初的金融创新浪潮之后,西方金融体系在动荡中发展,综合竞争力与服务效率达到了较高水平。我国近代金融在明显落后西方的背景下,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加速发展,日益融入全球大市场。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发展实力不断提高,金融支撑作用不断凸显,诸多金融指标走向全球前列,尤其是在金融资源的动员力、监管与政策的执行力、金融科技的前沿应用方面,我国呈现出一定的比较优势,但仍需全面的“强身健体”。

就规模来看,2022年末我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达到419.64万亿元,同期美国金融部门总资产为127.12万亿美元。目前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已远超美国,但保险和养老金、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规模仍与美国相距甚远。从金融市场结构看,我国各类金融子业态和子市场在机构数量、交易总量和相对比重等方面仍存不均衡,尤其是与美国相比,我国资本市场仍有许多短板,债市和股市在快速发展中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内在脆弱性。就金融功能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在资源配置、资金融通、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仍有待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不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亟需提升。从金融开放性来看,我国跨境金融快速增长,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92580亿美元,对外负债67267亿美元;但与美国相比,无论是对外金融交易规模,还是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都还有较大差距。

综合来看,近代中西方金融发展出现了较大分化,如今虽然呈现一定的共性演化,但仍有诸多差异性值得深入研究。

二、中西方金融发展差异的原因分析

从历史纵向来看,中国货币金融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之所以会落后于西方,出现较大中西方差异,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影响。

第一,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关系。从某种意义上看,财政实际上是政府部门的金融活动,中西方金融历史演变的背后,也彰显出各国内部财税关系的微妙变化。我国古代财政呈现明显的中央集权性质,形成于秦汉时期,发展于隋唐,到宋明清时期达到顶点。财政的强势性挤压了金融活动衍生的空间,即便遇到挑战,也可以通过“财政货币化”来缓解。相对地,西方自古希腊时期就逐渐呈现地方自治之上的分权体制,君主和政府的财税筹集能力相对较弱,甚至不得不依靠债务融资来维持财政收支平衡,这就通过“财政金融化”间接提升了金融活动的地位。

第二,经济与社会流动性。中世纪之前,西方社会强调人身依附关系,社会流动性受到限制。对于中世纪的普通民众而言,安全感往往来源于自身依附的拥有权力或者武力的大领主或者小领主,这种依附关系既包括权力,也包括责任。而到了中世纪晚期,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演进,西方国内与国际贸易日益繁荣,重商主义盛行,经济、资本、人的流动性提升,并衍生出诸多商业活动和金融活动。从我国历史上看,虽然唐宋以来的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使得社会流动性逐步增强,但整体上处于“重农轻商”的背景下,经济要素的流动与交易有限,科举制度对阶层流动性也产生了“双刃剑”效应,这些因素都弱化了萌生现代金融的“土壤”。

第三,微观企业主体的地位。古代西方在法律和经济意义上,已经有了相对成型的企业主体;英国于184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单行公司法《合股公司法》,为现代意义的民商主体的形成奠定了制度基础。回顾我国古代商业法制史,可以说是抑制商业自由、强调君主专制的历史。虽然宋代在官商博弈下行会组织盛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民间经营主体的利益,但一直到近代之前,在法律意义上也未能形成真正的企业主体,诸多经济领域的主导者都是官办主体。这就导致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缺乏界定与保障,难以产生可持续的金融组织,也无法推动对公金融的规模化发展。

第四,金融信用体系的形成。信用机制在借贷活动中能够有效约束强势债务人行为,保障弱势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金融活动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信用,其本质是法律与契约保障。12世纪初,西方出现了圣殿骑士团,主要任务是保护前往圣地的基督教朝圣者。而为了满足欧洲朝圣者前往耶路撒冷的需要,圣殿骑士团建立了一种存款和提款制度。朝圣者可以在欧洲的一个圣殿骑士团分部存入资金或财物,并获得支票或者信用证。随后,朝圣者可以在耶路撒冷或其他分部,凭证取回相应的资金或价值物品。圣殿骑士团的网络遍及欧洲和中东的多个地区,为朝圣者提供金融服务,从而创立了一种跨国的信用系统。在我国,契约与信用的历史同样悠久,《周礼》中已经有了借贷纠纷的记载,从西周时期的“质剂”与“傅别”、秦汉时期的“叁辨券”与“封泥”,到唐代的“飞钱”与“书帖”,宋代的“交子”“钱引”“关子”“会子”,各类契约凭据在古代中国蓬勃发展。但由于缺乏多方制衡的信用约束机制,以及尊重规则而非道德引领下的契约精神,信用体系一直未能在古代社会建立起来。

第五,金融伦理的支撑。伦理作为一种与法律相对应的“软约束”,对金融的发展具有规范、引导和激励作用,既能够促进金融创新,又可以有效约束超出伦理底线的金融行为。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将经济学与伦理学研究结合起来,认为获取财富必须合乎德性和自然;在近代,以亚当·斯密、大卫·休谟等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也重视分析经济行为的后果与幸福、道德、善之间的关系。金融伦理的核心主题,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达到平衡,从而使货币促进社会发展,使金融活动惠及大众。在西方金融思想、金融伦理与金融实践的交织碰撞中,萌生了一些现代金融组织要素。在古代中国,以富民厚生、义利兼顾为主要内容的儒家思想对凝聚社会共同力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伦理秩序,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与导向作用,但未能形成“微观”约束机制,而儒家提倡的宗法与专制相结合的“家国同构”德政主义经济伦理过分强调宗法伦理对经济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业活动,限制了商人和商会的发展,扼杀了资本积累的萌芽。

第六,数字化管理。现代经济与金融的运行,离不开数据保障和数字管理;金融创新更离不开海量资料、文献、数据的储备。古希腊从一开始,就吸收了两河流域的文化,将数学与哲学融合在一起,从经验的算术和几何法则,逐渐形成具有逻辑结构的论证数学体系。从15世纪意大利商人运用数据来管理商业,到18世纪统计学成为独立学科,数据逐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古代中国虽然也有诸多有价值的数据应用探索,但正如历史学家黄仁宇所说的,古代中国缺乏“数目字管理”,重视宏大、模糊叙事,而缺乏可靠的基础数据进行锚定,自然难以催生依托数据的商业与金融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货币金融体系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汲取各国金融助力现代化的经验教训,立足于自身国情特点,坚持“以我为主,博采众长”,在短短几十年里,快速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体系。历史上造成中西金融差异的动因,有的已得到弥补,有的逐渐被改进和转化为积极因素,有的仍需完善。在全新的历史背景下,有必要基于国家治理的系统视角,深入探讨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重点与方向。

三、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

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近年来,在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下,我国金融逐渐走向高质量发展道路,一方面充分借鉴西方近现代金融演变中的经验与教训,另一方面则在归纳和发扬我国传统金融与商业文化思想“精华”的基础上,进一步叠加新的制度优势与文化优势,努力打造真正具有生命力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着眼于当前金融领域在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面向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目标任务,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探索构建财政与金融的新型关系。金融是货币流通、信用活动及相应经济活动的总称;财政更多是指国家或政府的财务收支、资金融通活动。无论是历史上还是当前,各国财政与金融活动的关系都非常复杂。比如,从总量看,西方的“现代货币理论”(MMT)认为在尚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前提下,货币超发、政府举债和财政扩张不会引发高通胀,且即便有通胀也可以轻松地通过财政紧缩来解决,这一观点引发了对财产赤字货币化、资本化的新争议。从结构看,财政分权主要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一致,金融分权则是在各级政府的金融风险控制与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中产生的。如果财政和金融分权结构不平衡,就会产生更复杂的风险与宏观政策难题,如土地财政难以为继、地方债务持续攀升等。着眼未来,为使得二者实现有效协同、可持续互动,需要在政策、模式、机制等不同层面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共赢机制,构建财政与金融的新型关系。

第二,从“数量型金融发展”转向“功能性金融发展”。在近20年时间里,我国金融业实现了持续高速增长。据统计,目前银行业资产总规模位于全球第一,股票、债券、保险的规模位居全球第二,外汇储备规模连续17年位居全球第一,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数字金融探索也走在全球前列。但是,此前为了减少中西方差距,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都更注重“数量目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粗放型发展,金融功能完备性不足与核心竞争力不强的问题较为突出。展望未来,中国特色金融发展更应关注人民性和功能性。从供给侧看需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体系,提升竞争效率;从需求侧看应在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乡村振兴、制造强国等方面持续探索新模式;从安全角度看需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水平,以更好应对全球金融市场波动;从国际视角看需持续强化货币竞争力、提升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

第三,深化市场与企业改革,增强金融“有效需求”。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并非是单向的,既需要从供给侧发力,也应当从需求侧着力。一方面,不断完善市场机制,促进要素的自由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为金融提升服务能力奠定坚实基础。正如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的,“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创造更好市场竞争环境,培育市场化的创新机制,在保护产权、维护公平、改善金融支持、强化激励机制、集聚优秀人才等方面积极作为”。另一方面,为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小微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切实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微观企业既是经济运行的“细胞”,也是保障金融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客户”。对此,无论是加强对企业的制度保护,更加强调契约精神对经济活动的保障,还是增强企业认识金融、运用金融、管理金融的内在能力和素养,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第四,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实现自我赋能。在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我国金融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据相关银行年报分析,2022年绝大多数上市银行金融科技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2%至6%之间;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2年8月开展的行业调研显示,71%的券商制定了数字化转型战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数字化组织架构。一方面,金融业作为特殊的信息处理行业,当信息技术发生重大演变与迭代时,金融要素、功能、组织方式、业务边界都会发生深刻变化,以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的新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数字化创新有助于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拓展服务能力,从而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提供支持;大数据与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也有助于更好地管控日益复杂的金融风险。可以说,只要把握好风险与安全的“底线”,我国金融业在数字化“加持”下真正有可能实现“换道超车”。

第五,全面优化各类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基础设施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金融体系的效率、深度与潜力。从狭义看,纳入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的有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从广义看,金融基础设施还可以包括各类技术“硬设施”,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布式账户、云计算等技术基础设施,以及会计制度、数据治理、反洗钱、信息披露等“软设施”。展望未来,中国特色金融发展更需抓住金融基础设施的新“痛点”。2020年G20领导人批准《加强跨境支付路线图》,旨在补齐全球跨境支付体系成本高、速度慢、渠道有限、透明度不足、效率低等短板。事实上,随着技术变革、规则变革、新玩家出现,传统而僵化的跨境支付领域开始出现创新空间,我国应该通过包括数字人民币在内的探索,积极在跨境支付等领域发挥创造力。另外,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交易已经无处不在。数据产品具有内生性、非竞争性、计算性、外部性等特点,当数据成为资产,缘于参与主体多元化、权属关系多样化、非标准化与高敏感性等,交易复杂性会进一步提升,由此探索数据资产的投资与交易模式、创新金融行业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也是重中之重。

第六,重建现代金融体系的诚信保障。中华民族历来高度重视诚信原则,强调“人无信不立”,但在向现代金融信用转换的过程中,资本的内在趋利性对信用机制产生了强势冲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需要全面重构金融体系的诚信保障。一是信心。近年来,P2P网贷平台、私募基金、信托产品乃至银行理财产品、债权类产品频频暴雷,严重影响了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和利益。提升公众的信心对整个金融系统和恢复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至关重要。二是信任。金融活动应树立中长期价值理念,减少短期化、机会主义行为,强化不同参与主体彼此间的长期信任与交易关系。三是信誉。需通过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明确金融机构合规业务边界,彻底摒除各类“金融乱象”。四是信用。行业信誉需要落到信用之上,这也是所有金融活动的“生命线”。高效的信用体系和权责清晰的法律制度,是金融交易顺畅进行的重要保障。

第七,打造积极向善的金融伦理与文化。随着现代金融活动的影响日益深远,金融伦理的挑战也愈发突出。从广义看,金融伦理是指金融活动参与各方在金融交易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从狭义看,则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市场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与行为方式,或者说是金融服务的供给方所遵循的善恶行为与准则。在新技术的冲击下,金融伦理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例如,数据作为新兴要素在金融领域广泛应用,也带来数据隐私保护等伦理问题;人工智能的发展促进了算法在金融产品中的深入运用,但当算法的自主性判断偏离公平性原则时,可能会导致“算法歧视”。金融伦理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国家金融“软实力”的体现。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更加便捷,金融业务交流更加频繁,有必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通过伦理治理强化不同金融主体间的合作,实现金融生态优化与金融创新共享,更好地引导“金融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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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金融科技伦理治理问题探讨

评论 杨涛 2024年01月08日

当前,伴随金融与科技的快速迭代与融合,伦理问题已经成为政策和市场关注的重中之重。2022年10月10日,人民银行正式发布并实施《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提供了在金融领域开展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2023年10月8日,科技部联合十部门联合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成为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与创新风险治理的准则。在此背景下,需要重新审视优化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思路与重点。

一、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研究脉络

金融科技伦理治理是科技伦理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在应对科技推动金融创新过程中带来的伦理和社会问题中产生和发展,客观来看当前仍处在积极探索的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治理框架与路径。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目标是,用有效的制度结构彰显人文精神和价值理念的作用,使得人的逐利冲动理性化、超越化,寓活力于秩序,使得金融科技发展既有利于效率改进和实体经济发展,又更具普惠性、包容性。

同时,金融科技伦理治理要防止发展与治理的二元对立,应形成“以发展为核心的金融科技治理新规则”“以治理为引导的金融科技发展新路径”二者相互融合的局面,促进二者形成健康的互补互促关系。金融科技伦理治理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建立治理框架后还要不断探索,规则要不断完善、技术标准要不断更新,只有久久为功,金融科技伦理建设才能见效。

此外,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思想是倡导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共治,以多元化的方式解决伦理与社会问题。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由各个主体共同组成,各行为主体间存在着多层级、多方向相互作用的机制。

归纳来看,当前学界对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研究这一主题的关注度尚浅,总体框架亟需搭建。已有相关研究主要涉及科技伦理、金融伦理和互联网金融伦理等方面,或是关于金融科技风险监管问题的探讨,针对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体系化研究尚不足,特别是考虑到金融科技的总体架构与传统金融差异较大,金融科技伦理的脉络和框架仍有待进一步梳理。同时,贴近实践的金融科技伦理治理视角不够突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性研究尚欠深度,实践创新还相对薄弱。金融科技伦理是一项应用型研究,需要建立金融学、伦理学和计算机科学交叉的跨学科研究方法,而不应仅仅停留在规范分析的层面,金融科技伦理研究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的特质,应紧密结合目前金融科技发展现状和风险情况,运用实地调查、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金融科技伦理治理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针对性建议。

二、国外的金融科技治理借鉴

当前国外金融科技治理主要聚焦于数据和算法等带来的风险。一方面,在互联网时代,居民的日常生活与电子产品紧密结合,手机成为居民个人信息的重要载体,身份、行为、喜好甚至各类敏感隐私信息都储存其中。数据作为数字经济背景下最重要的资源,具有极高的价值。因此,数据风险已成为金融科技发展下备受关注的问题。另一方面,随着AI等新技术发展,算法应用更加广泛与深入。当算法的自主性判断偏离公平性原则时,可能导致“算法歧视”。所谓中立的算法决策标准可能会演算出歧视性的结果,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

有鉴于此,面对金融科技创新引发的诸多伦理挑战,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沿用以往对金融创新的治理路径,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政策规范,并成立了相关治理机构等,值得我们借鉴。

例如在美国,2017年10月,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出台了《关于消费者金融数据共享和整合的指导原则》,严格明确了第三方所能获取和使用涉及消费者个人金融数据信息的权利范围。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允许第三方对其个人数据的访问,并且当第三方获得存储以及使用用户金融数据的权利后,必须及时披露给消费者,此《原则》意图通过对金融数据相关权利的限制,保障消费者个人数据的安全性、透明性和准确性。

2016年,美国货币监理署(OCC)提出“负责任的创新”主题,并且成立创新办公室,以此支持负责任的金融创新,并对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分布式账本等高新技术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严格监管。2019年,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与众多州级监管机构一同推出了美国消费者金融创新网络(ACFIN)。设立该创新网络的目的在于,加强联邦和州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紧跟市场创新动向,制定相应监管政策,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市场合理竞争,重点打击市场欺诈、歧视和欺骗行为。

再如,2021年6月,欧洲数字伦理咨询专家组(UNESCO)发布《人工智能治理原则》,提出了人工智能在保险领域应用中的六项伦理原则,即比例原则、公平性与非歧视性原则、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原则、人的监督原则、可追溯的数据治理原则、稳健性和性能原则。这是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在保险行业制定的数字伦理规范原则,进一步加强了欧洲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力度。

2018年5月,欧盟在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同时,设立了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促进了欧盟成员国之间数据保护要求的统一,加强了各国之间的保护协作。2019年9月,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成立了数字伦理咨询专家组,协助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制定保险行业数字伦理规范原则,同时协助解决保险定价和承保环节的伦理治理问题。该组织的成员主要来自欧盟成员国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欧洲精算师协会、欧洲消费者联盟等。

2018年10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出《提供智能投顾服务的指南》,对算法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南》中规定,人工智能的实际运用应该符合责任性、道德性、公平性等要求,即对智能投顾的监管应该考察其伦理性,相当于用刚性制度替代了道德约束。2018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金融部门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AIDA)使用指引》,提出了FEAT原则,旨在促进金融业实现可以公平、道德、透明地使用大数据、算法与人工智能。2021年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FEAT公平性原则评估方法》,在原有评估方法基础上增加了评估维度,从系统目标、数据和模型、系统影响度量、个人数据使用、持续监测五个方面进行公平性原则评估。

三、我国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挑战

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大幅度改变了金融风险产生、暴露和扩散的方式,使得传统金融服务伦理规范已无法适应迅猛发展的金融科技实践。数据与算法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明显的伦理缺失问题,继而成为金融风险衍生的“温床”。我国金融科技伦理治理面临的问题,既有全球共性的挑战,也有自身特色的矛盾。

其一,国家层面的金融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和治理体系尚未健全,对金融机构等责任主体的硬性约束不强。伦理治理与金融监管紧密联系,金融科技伦理法律规范体系还未建立,推动伦理原则和规则实质落地的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已经出台的《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未对金融机构形成硬性约束,诸多要求尚未实质性落地,数据治理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针对金融机构、科技公司及第三方数据服务企业的数据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并加强对违反金融科技伦理的责任追究。

其二,金融机构科技伦理组织架构与制度规范还未建立,预防和化解金融科技活动伦理风险的能力亟需提升。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年度报告及社会责任报告中未提到“金融科技伦理”或“科技伦理”等关键词,科技伦理尚未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对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视程度有待加强;大部分金融机构尚未成立企业级的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大都在传统风险管理框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内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尚未建立科技伦理审查、信息披露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导致职责边界较为模糊、实施路径不明确、制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金融科技治理能力有待提升,目前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伦理审查主要依靠专家经验和手工操作,难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金融创新产品隐私保护、产品公平性、服务歧视性等问题;目前部分金融机构APP尚未完成适老化改造,有些APP只停留在放大字体等简单功能升级,没有针对老年群体提供差异化服务和专属功能,入口设置复杂,导致特殊人群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障碍,加之偏远地区的数字化基础设施落后,长尾人群的金融服务需求仍存缺口,“数字鸿沟”问题依然存在。

其三,金融科技伦理行业自律体系还不健全,行业组织的自律和监督作用需要加强。监管完善与行业自律是金融科技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但目前金融科技行业自律体系仍不健全。目前全国性的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尚未成立,区域性行业组织体系可能存在自律空白、自律重复和低效率等问题。已有的几家地方性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由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发起,成立时间较晚,还未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自律体系,行业影响力和权威性有待提升。其他地区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尚处筹备状态。

其四,金融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处于起步阶段,金融科技人才队伍伦理意识有待提升。2022年新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增设金融科技师新职业,但是目前对于金融科技师的认定、培养和评价体系还未建立,导致金融科技伦理教育和培养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高等院校金融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尚处探索状态,对金融科技伦理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

其五,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科技的理解不深,风险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有待提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分析报告(2021)》,我国居民的金融素养水平在全球处于中等偏上水平,特别是在基础金融知识方面还有差距。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处于普及阶段,尤其是面向公众的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教育不足,金融消费者主动参与金融科技道德伦理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四、完善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对策思考

首先,以数据伦理治理为核心。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数据是金融科技的核心,并日益成为基础性的战略资源。由于其自身的非竞争非排他性、易复制性、分散性等特殊属性,数据伦理领域的典型问题如数据标准化、数据质量、数据流通管控、数据隐私保护和共享开放等,日趋成为国际瞩目的焦点。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中,不少已经对隐私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治理机制、制度规则进行了完善和修正,很多国家已经投入数据伦理框架建设的探索工作中。我国正面临从数据要素到数据资产的复杂探索,更需要相关制度和治理机制的全面创新、构建和完善。

其次,以算法伦理治理为抓手。随着制度的完善,未来监管部门应逐渐探索对金融创新中应用的算法模型进行伦理评估,确保算法具有可解释性且符合公平原则,并在相关产品的开发设计、更新迭代、具体应用时尽量纳入伦理元素。同时,强化《金融数据安全分级指南》《人工智能算法金融应用评价规范》等规则的应用,细化约束内容、权责规定,以聚焦难点痛点为突破口,制定金融科技公司与其他第三方数据服务企业及金融机构的数据管理制度,确保伦理规范的指导性和有效性,全面合理地进行风险预测和识别,杜绝算法伦理风险。

再次,以主体伦理治理为承载。着力明确金融科技主体责任,大力加强金融科技主体伦理建设,在企业层面和人才层面均要加强行为规范和道德教育。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需要提高金融科技伦理意识,制定伦理治理制度,加强系统性伦理建设;不断调整、优化内部信息技术系统,制定符合金融科技伦理原则要求的数据采集、使用、保护流程和内部算法风险管理制度,合理平衡商业利益和伦理道德二者关系;及时掌握金融科技伦理准则和标准的新动向,根据技术与业务的前沿变化,对金融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做出动态调整、更新,确保制度的指导性和有效性。

另外,以客户伦理治理为依托。需要加快建立金融消费者的伦理意识,可以借鉴欧盟推出的数字技能与就业联盟计划等国际经验,通过社会宣传、公众讨论、社区教育等多种方式,引导金融科技产品的消费者对金融消费权益、金融科技伦理进行关注和理解,增强其对金融科技相关伦理问题的敏感性,提高消费者在金融科技领域的权益保护意识和伦理意识,使其主动参与到监督金融科技伦理建设的过程中,并最终在金融科技领域、金融行业乃至全社会形成规范采集数据、尊重隐私保护、平等维护权益的自觉意识和良好氛围。同时,从数字金融时代的需求侧来看,金融科技高风险的特性决定了金融消费者需要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才能正确理解金融活动、识别金融风险,才能更好保护自身权益,这也要求客户自身进行金融财商知识的补充教育,提升接受金融科技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最后,以监管伦理治理为保障。在金融科技伦理治理过程中,监管者也需要适时优化行为伦理原则。一是把握好效率与安全的“跷跷板”,这也是全球金融监管者共同面临的难题,尤其在金融科技创新的“前沿领域”,有时需要以伦理视角来把握“让子弹飞”的时间与空间边界。二是把握制度规则与政策导向的平衡性。监管的核心目标之一是有效防范风险,尤其是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促使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但是有时监管者也会承担某些国家政策引导的职责,这或许是以提高风险容忍度作为前提的。由此,在政策重点、方向、尺度上,也需要依靠一些伦理原则来“试错”。三是金融科技创新中的诸多风险与伦理挑战,实际上都产生于监管的交叉、重叠或空白地带,因此更需要强化监管协调,这也需要不同监管者形成伦理共识。

来源:微信公众号“金融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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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金融强国建设需要数字金融支撑

评论 杨涛 2023年12月13日

日前,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把发展数字金融作为“五篇大文章”之一,为新形势下技术与金融的快速融合提供了顶层设计保障。对于数字金融或金融科技的概念,虽然学界和业界也有一些争议,但其实质内涵基本一致,都是通过数据要素、新技术在金融业的深入应用,全面改变金融的要素、功能、模式、流程、价值等。

一、数字金融变革的实践与理论逻辑

一方面就实践层面看,金融业通过拥抱新技术和加快数字化转型,天然地可借助“数字化力量”来全面优化自身的“体质”,进入高质量发展的轨道,并对标全球金融发展的前沿水平,不断走向金融强国。另一方面,发展数字金融也有助于其他“四篇大文章”更好地展开,从整体上提高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效率,改善金融部门与国民经济其他几大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而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同时,数字金融变革也符合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一方面在实践层面,现代金融业某种意义上就是一个特殊的信息处理行业,因此,数字化与新技术的变革,必然对金融业态的内容、形式、载体、特点都带来深刻影响。例如,从金融机构看,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22年中国银行业服务报告》显示,银行业机构2022年离柜交易达4506.44亿笔,同比增长103.1%,交易额共计2375.89亿元,行业平均电子渠道分流率为96.99%。从产品来看,如在最具创新力的支付结算方面,在生物识别、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风控、3D摄像头等先进技术发展引领下,新兴支付方式不断涌现,从银行卡支付、扫码支付拓展到刷脸支付、刷掌支付,满足了用户多样化、个性化的支付需求。总的来看,这些变革已经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关键要引导好技术与金融融合的方向与重点,把握好新型风险的识别与金融体系安全底线。

另一方面在金融理论层面,也受到数字化与新技术的影响,在研究假设、研究方法、理论逻辑方面都产生了诸多变革,将来自然可能对金融实践带来深远影响。

例如,在宏观金融领域,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应用,有助于更好地进行金融统计分析,各国央行近年来都努力运用新技术,服务于经济金融运行、货币政策操作、金融风险识别等工作。再如,从电子货币到数字货币,也对于现代货币的内涵、微观基础和影响机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微观层面看,行为金融学是金融学、心理学、社会行为学的交叉性学科,力图解释金融市场上出现的各种异象,发掘投资者非理性行为和决策背后的一般规律。行为金融学的研究范式往往是从金融异象入手,探寻形成金融异象背后的规律。在大数据和前沿技术的支撑下,行为金融学的研究也获得更广泛的实验基础保障。现有的量化投资模型很多就是基于行为金融学的思路与范式支撑。

二、把握数字金融的核心要素与发展重点

首先,要更好地理解数字金融,离不开几方面重点要素的剖析。一是可应用于金融领域的新技术。对此尤其要避免“短期内高估、长期内低估”某项创新技术的金融应用,充分把握好“技术成熟度”与“应用广泛度”,并且从现代金融活动的需求痛点出发,围绕成本收益考量,不应“为技术而技术”。同时,要努力缓解我国数字金融与金融科技领域“技术应用百花齐放”、但“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仍待进一步突破”的问题。

二是数据要素。与新技术作为数字金融“新生产方式”对应,数据则是数字金融创新的“生产资料”,二者共同形成了金融创新的“新质生产力”。当前金融业需积极应对“数据—数据要素—数据资产”的迭代升级,真正促使数据资产能够给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带来助力。

三是场景落地。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金融科技的分类,数字金融理应也涵盖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四类,其中更多的场景创新体现为对原有模式的边际改良,短期内还难以带来颠覆式重构。

四是风险与合规。数字金融发展需关注几方面风险,包括模型算法风险(对模型数据的准确性和充足性进行交叉验证和定期评估,要求建立对模型和算法风险的全面管理框架)、创新业务合规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合规销售、产品及服务定价、声誉风险、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合规)、自主创新与自主可控(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技术的全面性和复杂性需要越来越多的开放与合作,金融机构实现完全自主创新的难度较大,且成本较高)、数据治理风险(金融业是数据密集型产业,积累了大量的跨周期数据,且以个人数据为主,潜在风险影响较大)。

五是基础设施与生态。狭义的金融基础设施主要指支付清算体系,包括支付系统、中央证券存管、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交易数据库等。广义的金融基础设施则包括更多金融生态要素,如征信体系、技术基础与设施、财务与会计、金融人才与金融文化等。只有不断完善数字化时代的新型金融基础设施,才能促使数字金融活动更加高效、合理运行。

其次,在上述重点环节中,应该把数据治理作为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因为对于经济与金融范式的转变来说,数据是最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从政策层面看,“数据二十条”已提出我国数据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四梁八柱”,《“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强调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而对于金融业的数据治理,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众多引导和规范的政策。

在实践中,一方面从行业层面看,数据要素提供了最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为行业互联互通和效率提升建立了新保障。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中,也明确提出“激活金融数据要素潜能”“加强数据能力建设”“夯实金融创新发展数字底座”。另一方面,从机构层面看,数据治理成为金融机构管理创新、业务创新的重要切入点。如何充分发挥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在金融机构“生产函数”中价值,也成为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抓手”。

此外,数据治理也是打通金融服务实体“堵点”的重要环节。例如,当前各方热议的产业数字金融,就是充分利用数据的价值来改变金融服务中的信息不对称、信用保障不足等矛盾,使得产业链、数据链、资金链等更有效地融合,最终能够有效提升金融资源匹配效率。

三、数字金融助力完成其他四篇“大文章”

对于“五篇大文章”来讲,笔者认为,数字金融能直接影响金融核心竞争力与服务实体的能力;科技金融,是为了提升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增强长期经济内生动力;普惠金融与养老金融,体现出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绿色金融,既是新形势下的国家战略重点,也是能够形成国际共识的主要切入点。

首先,就发展科技金融来看,一方面需要深入探讨需求侧的金融支持对象,兼顾科技企业与科技创新活动、平衡好支持基础性重大科技创新与应用性科技创新、增强科技企业的韧性与金融需求能力,要做到这些,可能需要依托数字化手段、协助科技主体改善金融“有效需求”。另一方面,从科技金融供给侧看,相关痛点包括:更好地匹配科技企业估值特征,同时围绕科技企业需求“痛点”,做透做深科创金融服务,实现“授信+非授信、金融+非金融、融资+融智”的多种组合;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抓住重点科技领域建立专营团队、提升专业能力,并且探索与各类机构和组织的合作,持续建设科技金融服务生态;做好外部合作生态与风险分担机制等。依托于数字化与新技术,这些工作都能够“提质增效”,使得数字金融创新反过来有助于服务科技创新。

其次,对于普惠金融和养老金融来说,数字金融的价值应用都有两个层面。一方面,是通过加快数字化转型来提升金融效率,优化金融功能,保障金融安全,使不同类型金融服务的质量获得“水涨船高”的结果,由此各类群体都能从这一变革中受益。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发挥数字金融的资源匹配功能,把合适的金融产品提供给合适的客户,从而产生“精准治疗”的作用。如通过数字普惠金融探索,集中部分金融资源,通过精准触达、高效组织、大数据征信保障、智能风控等,以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提供给特定个人和企业,使其获得应有、合理、适度的金融支持。在养老金融探索中,以数字化助力客户全生命周期的养老金融资源优化与资金管理,提供适应性的数字金融产品以改善服务效果,更加精准地进行客户画像与服务配置等。

最后,就发展绿色金融而言,也面临几方面痛点。例如:难以有效监测、计量、验证绿色金融产品的环境效益或ESG价值;环境信息缺失引致的信息不对称,增大了“洗绿”“漂绿”风险;过度强调“绿色性”可能带来金融机构成本上升、风险性与脆弱性增加,影响经营可持续性等。对此,数字金融与金融科技手段显然能够缓解这些矛盾,也有助于推动实现绿色金融服务的标准化、透明化,进一步改善绿色融资、投资、资产管理、碳核算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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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科技金融的发展方向与策略

评论 杨涛 2023年12月12日

当前我国科技金融发展取得了成效显著,具体表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科技金融的“主力军”、资本市场成为科技金融的“生力军”、科技保险助力科技企业风险管理、科技金融政策探索与改革试点不断深入等方面。在新形势下,制定科技金融发展战略,需要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助力强国战略实施;服务于构建可持续的市场化创新体系;从重规模转向重质量,着力打造科技金融强国;高度重视数字化背景下对新型科技金融的创新探索;努力优化科技金融生态,夯实科技金融创新基础。另外,抓住推动科技金融创新的重点环节,夯实科技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要素。

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助力强国战略实施。现代金融的核心价值是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科技金融发展战略设计不能局限于机构与产品层面,而是需要以科技金融活动的最终效益与效果来衡量。一是通过科技金融促进科技创新,进而真正落实到产业层面,实现科技、产业、金融三者的良性循环,带动经济效率提升,最终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通常被视为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作用的综合反映)。二是通过科技金融的“撬动”作用,最终既增强基础科研能力,使国家综合竞争能力与结构性比较优势更加突出,又能够支持应用性技术创新,进而助力产业升级、提升经济活跃度以应对就业等方面的挑战。

服务于构建可持续的市场化创新体系。科技金融发展不仅要遵循金融发展规律,更要尊重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一方面,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真正建立由产业和企业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避免过度干预和低效干预,也不能简单地把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模式、创新要素任意叠加,而是要依托现代科技创新的前沿特点和前瞻路径,依靠金融的力量打造新型创新联合体模式,激发“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科技金融的支持对象需要从狭义到广义逐渐扩展,既要以关键核心技术、“硬”技术创新为主线,也要支持各类业务创新、模式创新、生态创新等。值得关注的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实融合已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无论是数字产业化的高精尖部分,还是产业数字化的充沛蓝海,都是科技金融助力创新的重要抓手。

从重规模转向重质量,着力打造科技金融强国。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经历了多年快速发展,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在内的诸多指标已经居于全球前列。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金融工作要“以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为目标,以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可以向银行申请技术开发贷款以来,我国科技金融探索取得了显著成就,诸多金融机构都把科技金融作为重要的业务发展方向。

高度重视数字化背景下对新型科技金融的创新探索。一方面,当前金融科技与数字金融的创新重点正在从居民端向企业端转移,这对于缓解特定行业面临的传统金融服务成本高、效率低难题起到重要作用,其中对科技领域的金融支持也同样实现效率提升。例如,近两年国务院和各部门针对供应链金融制定了多项政策,为促进和规范供应链金融行业发展形成了制度框架;同时新技术的深入应用,也加快推动了供应链金融行业向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涌现出层出不穷的商业模式,其中各产业链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是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受益者。另一方面,不同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金融科技投入,此外,为了保证金融科技战略的推进和落地,各银行在科技人才投入上也不断加码。由此看来,金融业机构自身完全可以成为提出科技需求、拉动新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

努力优化科技金融生态,夯实科技金融创新基础。金融生态通常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主体,在与外部制度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体系。科技金融生态建设的重心就是通过合理的激励相容机制安排,促使不同层次的参与者合作共赢、协同创新,通过科技与金融的全面融合,努力实现多层次的科技金融发展目标。其中,既包括与科技、金融相关的诸多“硬生态要素”,如新型的数据要素设施保障,也包含如信用、标准、人才、政策等在内的“软生态要素”。对此,政府与监管部门要从优化科技金融生态入手,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土壤”的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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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金融的发展方向与创新探索

评论 杨涛 2023年12月06日

一、科技金融的内涵与特点

20世纪初以来,伴随工业革命带来的科技进步、资本集聚,科技与金融的融合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回顾历史,科技与金融的关系始终呈现相辅相成的特点。一是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自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提出创新理论以来,众多理论与实证分析都表明,技术进步能够推动经济增长,而与之相对应,金融和资本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及影响力也十分显著。二是科技对金融创新的促进。金融业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特殊的信息处理行业,提供信息服务也是重要的金融业务之一,因此,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对金融创新至关重要。如早在19世纪,银行就是新技术应用的重要客户,电报技术令证券交易所的运作发生了质的改变。电报发明于1844年,当时纽约证券交易所立即使用该技术与距离遥远的券商和投资者进行通信,全面扩大了市场参与者范围。三是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快速迭代,进而使得金融业创造出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和产品,从而对金融要素和金融功能带来深远影响,反过来金融业对科技创新也进行全面布局或支持,二者的关系跨越了早期的单向支持阶段,呈现出融合共生的特点。

迄今为止,政策层、学界、业界所讨论的科技金融,更多还是指金融如何支持科技企业与科技创新的问题。具体而言,对于科技金融,需要从科技金融需求侧的狭义视角和广义视角以及科技金融供给侧三个方面进行解读。科技金融需求侧是指基于科技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支持对象,科技金融需求侧的狭义视角通常限于特定类型的科技创新企业及其创新活动,科技金融需求侧的广义视角可以涵盖所有科技创新主体或全部创新活动。科技金融供给侧指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主体和形式。

其一,从科技金融需求侧的狭义视角看,科技金融是指致力于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一方面,科技创新企业通常是指技术应用程度较高、产品创新与持续发展能力突出的企业。根据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科技创新企业通常可分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另一方面,面对不同类型科技企业的金融需求特征,金融机构可以提供一般性的产品与服务,也可以定制出更多特色化的专项科技金融产品。

其二,从科技金融需求侧的广义视角看,科技金融是指支持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科技创新是原创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总称,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以及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服务的过程。科技创新通常可分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与之相对应,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具有更加广泛的内涵,如既包括典型的“硬”技术创新,也包括“软”技术和模式创新;既包括基础性重大科技突破,也涵盖走向市场化的应用性技术创新;既包括支持纳入各类产业政策支持目录的科技企业,也关注传统企业的科技创新与技术升级活动等。

其三,从科技金融供给侧视角看,科技金融可以包括面向科技企业、科技创新的投融资、支付结算、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核心金融功能,也包括支持科技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等核心金融要素,还可涵盖用于保障和服务科技创新的金融政策、金融制度、金融生态、金融基础设施等因素。尤其从融资视角看,科技金融远不止各方最关注的科技信贷,还包括其他众多直接融资、结构性融资产品。同时需要关注的是,随着金融科技与数字金融发展的持续深入,科技金融供给侧主体不仅限于持牌金融机构,还纳入了大量新兴科技企业、数据企业、平台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

二、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在实践中,我国科技金融政策支持和科技金融统计的范畴,通常是基于科技金融需求侧的狭义视角,即限于特定类型的科技创新企业及其创新活动,其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科技金融的“主力军”。近年来,诸多商业银行努力开发专属科技信贷产品,创新专营信贷体系,设立专营机构和服务团队,实现差异性、定制化产品支持与服务。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截至2023年7月28日,我国已设立科技特色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超1000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截至2023年6月末,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2.5万亿元,同比增长41.5%,连续3年保持30%以上的较高增速;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36万亿元,同比增长25.1%,连续3年保持25%以上的较高增速;全国“专精特新”企业贷款余额为2.72万亿元,同比增长20.4%,连续3年保持20%以上的增速。此外,202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3年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23年三季度末,获得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1.28万家,获贷率(即获贷企业户数与名录内企业总户数之比)为47%,比上年末高2.7个百分点;科技型中小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2.42万亿元,同比增长22.6%,比同期各项贷款增速高12.4个百分点。

第二,资本市场成为科技金融的“生力军”。近年来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不断深化,依托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在内的多层次服务体系,持续加大对科技企业与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数据,截至2023年7月27日,累计已有1600多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A股上市,占A股全部上市企业数量的30%以上;2023年新上市企业中,60%都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另外,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还推出科创票据、科创公司债等债券产品,拓宽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引导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23年6月末,科创票据、科创公司债余额约4500亿元,其中,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的余额达到了2264亿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余额达到了2258亿元;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近14万亿元。有力支持了科技企业的多元化风险融资需求。

第三,科技保险助力科技企业风险管理。2021年11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强化科技保险保障作用及强化科技保险服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有数十个科技保险险种,覆盖科技企业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贷款保证、关键研发人员健康和意外风险保障等多个方面。同时,鼓励保险资金对接科技企业融资,也是实现保险与科技共赢的重要环节。如根据2023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可知,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即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业务的资本占用,下调风险因子,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更多投资)应为0.4;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第四,科技金融政策探索与改革试点不断深入。近年来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完善科技金融相关政策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全方位的政策支持机制。各地方政府也在总结前期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如2023年10月,深圳市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信息,截至2023年7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部门在北京、上海、济南等7地设立了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已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我国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便利进一步深化:稳步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外汇管理试点,鼓励和引导外资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参与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科技金融发展虽然成效显著,但也面临一些挑战。一是重点领域的科技金融服务深度尚显不足,尤其是针对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金融支持等;另外,对广义视角下的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也不足。二是单一、局部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但尚缺乏能有效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三是直接融资支持科技企业与科技创新的空间还未充分打开,尤其是与科技创新特点相匹配的风险投资,因各种因素制约还未发挥出应有作用。四是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缺乏高效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对科技创新的理解和评估能力不足,有竞争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配置较为有限,对科技活动的风险理解和管控水平有待提升。五是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和政策性工具丰富度仍然不够,尤其是针对难以仅依靠市场力量的底层、重大、前沿技术创新领域,还需不断探索政策性金融支持路径和模式。六是缺乏系统性、可信度高的科技企业信用评估模式和评级标准,使得“高人力成本、高研发投入、轻资产”的科技企业难以符合金融服务准入标准,相应的增信手段不足,尚需努力破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难”问题。七是针对科技企业、科技创新需求的综合性风险管理、分散机制仍有待完善,现有的科技保险、担保等产品发展整体滞后,新型的全产业链风险管理工具创新明显不足。八是科技企业尤其是中小科技企业的业务不确定性较强,信息标准化、透明度和披露程度都有待提高,自身也缺乏充分的金融“有效需求”能力。九是外资支持科技企业遇到新挑战,伴随科技创新的国际化趋势,对科技领域投资具有较高意愿的外资理应成为当前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国内外复杂因素的影响,近两年遭遇了一些问题。十是运用金融科技成果反过来支持科技创新的探索不足,没有充分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动金融资源链、技术创新链、信息链、产业链的高效融合。

三、新形势下科技金融的发展方向与策略

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助力强国战略实施。现代金融的核心价值是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科技金融发展战略设计不能局限于机构与产品层面,而是需要以科技金融活动的最终效益与效果来衡量。一是通过科技金融促进科技创新,进而真正落实到产业层面,实现科技、产业、金融三者的良性循环,带动经济效率提升,最终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通常被视为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作用的综合反映)。二是通过科技金融的“撬动”作用,最终既增强基础科研能力,使国家综合竞争能力与结构性比较优势更加突出,又能够支持应用性技术创新,进而助力产业升级、提升经济活跃度以应对就业等方面的挑战。

服务于构建可持续的市场化创新体系。科技金融发展不仅要遵循金融发展规律,更要尊重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一方面,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真正建立由产业和企业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避免过度干预和低效干预,也不能简单地把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模式、创新要素任意叠加,而是要依托现代科技创新的前沿特点和前瞻路径,依靠金融的力量打造新型创新联合体模式,激发“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科技金融的支持对象需要从狭义到广义逐渐扩展,既要以关键核心技术、“硬”技术创新为主线,也要支持各类业务创新、模式创新、生态创新等。值得关注的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实融合已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无论是数字产业化的高精尖部分,还是产业数字化的充沛蓝海,都是科技金融助力创新的重要抓手。

从重规模转向重质量,着力打造科技金融强国。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经历了多年快速发展,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在内的诸多指标已经居于全球前列,但整体上仍然呈现“大而不强”的局面。有鉴于此,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金融工作要“以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为目标,以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可以向银行申请技术开发贷款以来,我国科技金融探索取得了显著成就,诸多金融机构都把科技金融作为重要的业务发展方向。然而,虽然科技金融产品的规模仍有增长空间,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运动式、低效的现象,这就需要更加重视科技金融的创新质量、结构、效率等,尽可能解决现有科技金融服务布局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高度重视数字化背景下对新型科技金融的创新探索。一方面,当前金融科技与数字金融的创新重点正在从居民端向企业端转移,这对于缓解特定行业面临的传统金融服务成本高、效率低难题起到重要作用,其中对科技领域的金融支持也同样实现效率提升。例如,近两年国务院和各部门针对供应链金融制定了多项政策,为促进和规范供应链金融行业发展形成了制度框架;同时新技术的深入应用,也加快推动了供应链金融行业向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涌现出层出不穷的商业模式,其中各产业链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是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受益者。另一方面,不同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金融科技投入,如根据各商业银行公布的年报数据来看,2022年,国有六大行投入规模最大,其中中国工商银行金融科技投入金额居于首位,高达262.24亿元,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科技投入分别达到232.11亿元、215.41亿元、232.90亿元、116.31亿元及106.52亿元。此外,为了保证金融科技战略的推进和落地,各银行在科技人才投入上也不断加码。由此看来,金融业机构自身完全可以成为提出科技需求、拉动新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

努力优化科技金融生态,夯实科技金融创新基础。金融生态通常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主体,在与外部制度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体系。科技金融生态建设的重心就是通过合理的激励相容机制安排,促使不同层次的参与者合作共赢、协同创新,通过科技与金融的全面融合,努力实现多层次的科技金融发展目标。其中,既包括与科技、金融相关的诸多“硬生态要素”,如新型的数据要素设施保障,也包含如信用、标准、人才、政策等在内的“软生态要素”。对此,政府与监管部门要从优化科技金融生态入手,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土壤”的改良。

四、抓住推动科技金融创新的重点环节

(一)基于科技金融需求侧的探讨

兼顾科技企业与科技创新活动。一方面,各类科技企业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只有满足好科技企业的各种金融需求,才能在企业微观层面上保障中国特色自主创新的顺利推进;另一方面,传统产业与企业的创新活动受到更多制约,也通常缺乏科技创新能力,同时获得科技金融支持的可能性更低,如果能通过加强金融服务激发其活力,就可能使科技强国建设获得更广泛的基础。例如对于数字经济来说,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更加迫切,需要深入探索金融工具、金融模式的创新,引导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使传统产业实现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

平衡好对基础性重大科技创新与应用性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和节奏。一方面,我国的基础性科技研究与创新能力仍显不足,如果仅靠政府财政资源支持,可能会陷入“撒胡椒面式”(即资源使用的平均主义,平均分摊,所谓“阳光普照式”的分配方式)的困境,如果依靠金融资源支持,则需要有与长期风险相匹配的模式创新。另一方面,应用性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模式虽然更加成熟一些,但仍存在成果转化不顺畅、长期资本配置不足等问题,还需不断探索符合国际惯例与国情的模式。金融对二者的支持力度和节奏能否平衡好,影响到科技创新的短期与长期目标是否能协同好。

增强科技企业的发展韧性与金融需求能力。一方面,科技创新的风险与不确定性较为突出,科技企业虽然在人才、技术、专业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并不意味着其管理水平、市场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优于非科技类企业,只有对标海外一流同类企业,努力提升科技企业的价值与生命力,才能更顺利地获得金融资源支持。另一方面,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在了解国家金融政策、理解金融体系的标准与要求、运用合适的金融工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短板,使其难以主动与金融资源对接或提出适合自身特点的金融需求。

(二)基于科技金融供给侧的探讨

持续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一是从监管角度给予银行科技金融创新更高的风险容忍度,以及制定更切实可行的考评机制。二是致力于发展科技金融的银行需要重视系统规划适应科技金融发展的组织架构、网点布局、人才队伍、产品服务、授信审查评价、风险管控、考核评价、问责免责等机制。三是努力优化授信模式并更好地匹配科技企业估值特征,同时围绕科技企业需求“痛点”,做透做深科技金融服务,实现“授信+非授信”“金融+非金融”“融资+融智”等多种组合。四是抓住重点科技领域建立专营团队、提升专业能力,并且探索与各类机构和组织的合作,持续建设科技金融共赢机制。五是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资金与运营优势,加大中长期资金支持力度,助力科技企业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同时运用科技创新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实现政策性金融服务与商业性金融服务的有效配合。

不断提高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的能级。一是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不能操之过急,需要为科技创新构建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二是落实2023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持续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优化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制度机制;改善科技型上市公司融资环境;适当提高对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的包容性,支持科技型企业综合运用各类支付工具实施重组等。三是从充分发挥创投基金的作用入手,努力完善科创投资产业链,探索优化税收等相关政策,从而在科创领域形成更充足的长期资本。重点是畅通创投机构的“募投管退”全链条,拓展创投基金的中长期资金来源,完善IPO(首次公开发行)、并购交易、协议转让、回购、清算等多元化退出方式。

积极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作用。非银行金融机构助力科技金融的潜在市场较大。例如,信托公司可结合科技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依托大数据和新技术,探索押品差异化管理、线上化管理和动态化管理新模式,提供动产和权利融资及相关信托金融和法律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信托、数据信托、数字供应链信托等新型权益管理与服务。再如,融资租赁在支持科技创新中将大有可为,可以科技企业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租赁物,探索为技术密集型企业提供租赁服务;进一步创新“租投联动”模式,努力为科技企业提供兼具定制化和标准化的特色产品,在协助科技企业融资的同时,与企业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

全面优化科技金融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直面科技企业高成长性、高风险的特点,促使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打造高度专业化的团队,不断提升面对特殊金融风险的把控能力。二是进一步创新支持科技企业发展保险产品与模式,为各类科技创新与应用场景提供多元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帮助科技企业管理好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全流程风险。三是推动服务科技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模式创新,发挥与科技保险的互补作用,共同完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三)基于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探讨

202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这意味着科技金融不仅是单方面的金融支持科技,而是应与产业一起,实现彼此更加深层的、内生的互动融合。

积极围绕创新企业集群、创新产业链来探索金融支持模式。创新企业集群实现了科技资源的规模经济效应,创新产业链则体现各类企业的创新能力与定位互补关系,其相应的共性金融需求非常突出。探索完善符合二者需求特点的、标准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的科技金融产品与服务,推动多方合作的产业链金融创新,在促进科技创新研发链、产业链、市场链“三链协同”的基础上,着力实现科技创新链、成果转化链、金融资本链的协同。

大力发展数字科技金融,实现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一方面,加快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使得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积极应用新技术全面改进业务模式,支持科技型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在合规基础上的全面合作,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多的应用场景和需求动力。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数据要素和新技术改进各类金融服务与产品,既从一般意义上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协调发展,又从特殊意义上针对科技金融产品进行技术赋能,缓解成本、信息、效率等方面的固有难题。

五、夯实科技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要素

创新与巩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积极推动数据要素在科技金融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科技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的数据治理,提升数据信息的透明度、标准化程度,缓解科技金融服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密切围绕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推动科技产业链数据的可计量、可估值和进入财务报表,构建科技金融数据资产支撑体系,为科技融资提供更多创新制度保障。

探索完善面向科技企业的信用评估机制。一是推动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促使科技创新活动的参与主体能够坚持诚信原则,从而更好地符合金融支持条件。二是鼓励征信机构完善科技企业信用评级技术、评级机制,综合运用金融数据和替代数据,构建科技企业评价模型,增加科创类评价指标。三是研究和发掘适合科技企业特点的增信手段和模式,努力畅通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间的“信用信息渠道”。

梳理政府支持政策并提升政策执行效率和稳定性。一是当前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虽然内容众多,但不同政策的协调性仍然不足,部分政策的可操作性也存在问题,需要进行优化调整、增强政策合力。二是地方的改革创新试点,既要通过不断深化而助力区域科技金融健康发展,也可对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三是随着科技活动的日新月异,科技金融政策既需要保持一定的长期持续性,也要与时俱进、动态优化。四是坚持推动科技金融的制度型开放,更好地“引进来”和“走出去”对接科技与金融资源。

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和专业人才服务保障体系。科技与金融的高效融合,离不开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撑。对此,一是可鼓励打造各类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致力于促进实现科技金融服务的系统化、规范化、便捷化。二是全面提升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服务科技金融的能力,这类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估机构、科技咨询机构、技术转移和转化服务机构等。三是大力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加强科技与金融复合型人才培养,探索建立科技金融经纪人等制度。

强化科技金融伦理与文化建设。一方面,新兴科技跨越式发展带来了更多伦理问题,而现代金融业也受到更多的伦理约束,由此衍生出金融科技伦理问题。对科技金融来说,需要高度重视伦理建设,不断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软法”约束与合理行为逻辑。另一方面,健康的金融文化有助于推动金融业安全、健康、稳定发展,科技金融更需要加强文化建设,从而助力平衡好效率与风险的“跷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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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金融的发展方向与创新探索

评论 杨涛 2023年12月05日

【摘要】当前我国科技金融发展成效显著,具体表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科技金融的“主力军”、资本市场成为科技金融的“生力军”、科技保险助力科技企业风险管理、科技金融政策探索与改革试点不断深入等方面,同时,我国科技金融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新形势下制定科技金融发展战略,需要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助力强国战略实施;服务于构建可持续的市场化创新体系;从重规模转向重质量,着力打造科技金融强国;高度重视数字化背景下对新型科技金融的创新探索;努力优化科技金融生态,夯实科技金融创新基础。另外,抓住推动科技金融创新的重点环节,夯实科技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要素。

一、科技金融的内涵与特点

20世纪初以来,伴随工业革命带来的科技进步、资本集聚,科技与金融的融合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回顾历史,科技与金融的关系始终呈现相辅相成的特点。一是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自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提出创新理论以来,众多理论与实证分析都表明,技术进步能够推动经济增长,而与之相对应,金融和资本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及影响力也十分显著。二是科技对金融创新的促进。金融业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特殊的信息处理行业,提供信息服务也是重要的金融业务之一,因此,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对金融创新至关重要。如早在19世纪,银行就是新技术应用的重要客户,电报技术令证券交易所的运作发生了质的改变。电报发明于1844年,当时纽约证券交易所立即使用该技术与距离遥远的券商和投资者进行通信,全面扩大了市场参与者范围。三是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快速迭代,进而使得金融业创造出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和产品,从而对金融要素和金融功能带来深远影响,反过来金融业对科技创新也进行全面布局或支持,二者的关系跨越了早期的单向支持阶段,呈现出融合共生的特点。

迄今为止,政策层、学界、业界所讨论的科技金融,更多还是指金融如何支持科技企业与科技创新的问题。具体而言,对于科技金融,需要从科技金融需求侧的狭义视角和广义视角以及科技金融供给侧三个方面进行解读。科技金融需求侧是指基于科技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支持对象,科技金融需求侧的狭义视角通常限于特定类型的科技创新企业及其创新活动,科技金融需求侧的广义视角可以涵盖所有科技创新主体或全部创新活动。科技金融供给侧指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主体和形式。

其一,从科技金融需求侧的狭义视角看,科技金融是指致力于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一方面,科技创新企业通常是指技术应用程度较高、产品创新与持续发展能力突出的企业。根据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科技创新企业通常可分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另一方面,面对不同类型科技企业的金融需求特征,金融机构可以提供一般性的产品与服务,也可以定制出更多特色化的专项科技金融产品。

其二,从科技金融需求侧的广义视角看,科技金融是指支持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科技创新是原创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总称,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以及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服务的过程。科技创新通常可分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与之相对应,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具有更加广泛的内涵,如既包括典型的“硬”技术创新,也包括“软”技术和模式创新;既包括基础性重大科技突破,也涵盖走向市场化的应用性技术创新;既包括支持纳入各类产业政策支持目录的科技企业,也关注传统企业的科技创新与技术升级活动等。

其三,从科技金融供给侧视角看,科技金融可以包括面向科技企业、科技创新的投融资、支付结算、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核心金融功能,也包括支持科技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等核心金融要素,还可涵盖用于保障和服务科技创新的金融政策、金融制度、金融生态、金融基础设施等因素。尤其从融资视角看,科技金融远不止各方最关注的科技信贷,还包括其他众多直接融资、结构性融资产品。同时需要关注的是,随着金融科技与数字金融发展的持续深入,科技金融供给侧主体不仅限于持牌金融机构,还纳入了大量新兴科技企业、数据企业、平台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

二、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在实践中,我国科技金融政策支持和科技金融统计的范畴,通常是基于科技金融需求侧的狭义视角,即限于特定类型的科技创新企业及其创新活动,其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科技金融的“主力军”。近年来,诸多商业银行努力开发专属科技信贷产品,创新专营信贷体系,设立专营机构和服务团队,实现差异性、定制化产品支持与服务。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截至2023年7月28日,我国已设立科技特色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超1000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截至2023年6月末,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2.5万亿元,同比增长41.5%,连续3年保持30%以上的较高增速;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36万亿元,同比增长25.1%,连续3年保持25%以上的较高增速;全国“专精特新”企业贷款余额为2.72万亿元,同比增长20.4%,连续3年保持20%以上的增速。此外,202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3年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23年三季度末,获得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1.28万家,获贷率(即获贷企业户数与名录内企业总户数之比)为47%,比上年末高2.7个百分点;科技型中小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2.42万亿元,同比增长22.6%,比同期各项贷款增速高12.4个百分点。

第二,资本市场成为科技金融的“生力军”。近年来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不断深化,依托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在内的多层次服务体系,持续加大对科技企业与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数据,截至2023年7月27日,累计已有1600多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A股上市,占A股全部上市企业数量的30%以上;2023年新上市企业中,60%都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另外,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还推出科创票据、科创公司债等债券产品,拓宽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引导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23年6月末,科创票据、科创公司债余额约4500亿元,其中,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的余额达到了2264亿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余额达到了2258亿元;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近14万亿元。有力支持了科技企业的多元化风险融资需求。

第三,科技保险助力科技企业风险管理。2021年11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强化科技保险保障作用及强化科技保险服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有数十个科技保险险种,覆盖科技企业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贷款保证、关键研发人员健康和意外风险保障等多个方面。同时,鼓励保险资金对接科技企业融资,也是实现保险与科技共赢的重要环节。如根据2023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可知,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即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业务的资本占用,下调风险因子,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更多投资)应为0.4;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第四,科技金融政策探索与改革试点不断深入。近年来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完善科技金融相关政策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全方位的政策支持机制。各地方政府也在总结前期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如2023年10月,深圳市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信息,截至2023年7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部门在北京、上海、济南等7地设立了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已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我国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便利进一步深化:稳步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外汇管理试点,鼓励和引导外资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参与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科技金融发展虽然成效显著,但也面临一些挑战。一是重点领域的科技金融服务深度尚显不足,尤其是针对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金融支持等;另外,对广义视角下的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也不足。二是单一、局部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但尚缺乏能有效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三是直接融资支持科技企业与科技创新的空间还未充分打开,尤其是与科技创新特点相匹配的风险投资,因各种因素制约还未发挥出应有作用。四是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缺乏高效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对科技创新的理解和评估能力不足,有竞争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配置较为有限,对科技活动的风险理解和管控水平有待提升。五是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和政策性工具丰富度仍然不够,尤其是针对难以仅依靠市场力量的底层、重大、前沿技术创新领域,还需不断探索政策性金融支持路径和模式。六是缺乏系统性、可信度高的科技企业信用评估模式和评级标准,使得“高人力成本、高研发投入、轻资产”的科技企业难以符合金融服务准入标准,相应的增信手段不足,尚需努力破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难”问题。七是针对科技企业、科技创新需求的综合性风险管理、分散机制仍有待完善,现有的科技保险、担保等产品发展整体滞后,新型的全产业链风险管理工具创新明显不足。八是科技企业尤其是中小科技企业的业务不确定性较强,信息标准化、透明度和披露程度都有待提高,自身也缺乏充分的金融“有效需求”能力。九是外资支持科技企业遇到新挑战,伴随科技创新的国际化趋势,对科技领域投资具有较高意愿的外资理应成为当前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国内外复杂因素的影响,近两年遭遇了一些问题。十是运用金融科技成果反过来支持科技创新的探索不足,没有充分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动金融资源链、技术创新链、信息链、产业链的高效融合。

三、新形势下科技金融的发展方向与策略

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助力强国战略实施。现代金融的核心价值是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科技金融发展战略设计不能局限于机构与产品层面,而是需要以科技金融活动的最终效益与效果来衡量。一是通过科技金融促进科技创新,进而真正落实到产业层面,实现科技、产业、金融三者的良性循环,带动经济效率提升,最终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通常被视为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作用的综合反映)。二是通过科技金融的“撬动”作用,最终既增强基础科研能力,使国家综合竞争能力与结构性比较优势更加突出,又能够支持应用性技术创新,进而助力产业升级、提升经济活跃度以应对就业等方面的挑战。

服务于构建可持续的市场化创新体系。科技金融发展不仅要遵循金融发展规律,更要尊重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一方面,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真正建立由产业和企业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避免过度干预和低效干预,也不能简单地把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模式、创新要素任意叠加,而是要依托现代科技创新的前沿特点和前瞻路径,依靠金融的力量打造新型创新联合体模式,激发“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科技金融的支持对象需要从狭义到广义逐渐扩展,既要以关键核心技术、“硬”技术创新为主线,也要支持各类业务创新、模式创新、生态创新等。值得关注的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实融合已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无论是数字产业化的高精尖部分,还是产业数字化的充沛蓝海,都是科技金融助力创新的重要抓手。

从重规模转向重质量,着力打造科技金融强国。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经历了多年快速发展,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在内的诸多指标已经居于全球前列,但整体上仍然呈现“大而不强”的局面。有鉴于此,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金融工作要“以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为目标,以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可以向银行申请技术开发贷款以来,我国科技金融探索取得了显著成就,诸多金融机构都把科技金融作为重要的业务发展方向。然而,虽然科技金融产品的规模仍有增长空间,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运动式、低效的现象,这就需要更加重视科技金融的创新质量、结构、效率等,尽可能解决现有科技金融服务布局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高度重视数字化背景下对新型科技金融的创新探索。一方面,当前金融科技与数字金融的创新重点正在从居民端向企业端转移,这对于缓解特定行业面临的传统金融服务成本高、效率低难题起到重要作用,其中对科技领域的金融支持也同样实现效率提升。例如,近两年国务院和各部门针对供应链金融制定了多项政策,为促进和规范供应链金融行业发展形成了制度框架;同时新技术的深入应用,也加快推动了供应链金融行业向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涌现出层出不穷的商业模式,其中各产业链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是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受益者。另一方面,不同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金融科技投入,如根据各商业银行公布的年报数据来看,2022年,国有六大行投入规模最大,其中中国工商银行金融科技投入金额居于首位,高达262.24亿元,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科技投入分别达到232.11亿元、215.41亿元、232.90亿元、116.31亿元及106.52亿元。此外,为了保证金融科技战略的推进和落地,各银行在科技人才投入上也不断加码。由此看来,金融业机构自身完全可以成为提出科技需求、拉动新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

努力优化科技金融生态,夯实科技金融创新基础。金融生态通常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主体,在与外部制度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体系。科技金融生态建设的重心就是通过合理的激励相容机制安排,促使不同层次的参与者合作共赢、协同创新,通过科技与金融的全面融合,努力实现多层次的科技金融发展目标。其中,既包括与科技、金融相关的诸多“硬生态要素”,如新型的数据要素设施保障,也包含如信用、标准、人才、政策等在内的“软生态要素”。对此,政府与监管部门要从优化科技金融生态入手,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土壤”的改良。

四、抓住推动科技金融创新的重点环节

(一)基于科技金融需求侧的探讨

兼顾科技企业与科技创新活动。一方面,各类科技企业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只有满足好科技企业的各种金融需求,才能在企业微观层面上保障中国特色自主创新的顺利推进;另一方面,传统产业与企业的创新活动受到更多制约,也通常缺乏科技创新能力,同时获得科技金融支持的可能性更低,如果能通过加强金融服务激发其活力,就可能使科技强国建设获得更广泛的基础。例如对于数字经济来说,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更加迫切,需要深入探索金融工具、金融模式的创新,引导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使传统产业实现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

平衡好对基础性重大科技创新与应用性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和节奏。一方面,我国的基础性科技研究与创新能力仍显不足,如果仅靠政府财政资源支持,可能会陷入“撒胡椒面式”(即资源使用的平均主义,平均分摊,所谓“阳光普照式”的分配方式)的困境,如果依靠金融资源支持,则需要有与长期风险相匹配的模式创新。另一方面,应用性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模式虽然更加成熟一些,但仍存在成果转化不顺畅、长期资本配置不足等问题,还需不断探索符合国际惯例与国情的模式。金融对二者的支持力度和节奏能否平衡好,影响到科技创新的短期与长期目标是否能协同好。

增强科技企业的发展韧性与金融需求能力。一方面,科技创新的风险与不确定性较为突出,科技企业虽然在人才、技术、专业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并不意味着其管理水平、市场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优于非科技类企业,只有对标海外一流同类企业,努力提升科技企业的价值与生命力,才能更顺利地获得金融资源支持。另一方面,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在了解国家金融政策、理解金融体系的标准与要求、运用合适的金融工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短板,使其难以主动与金融资源对接或提出适合自身特点的金融需求。

(二)基于科技金融供给侧的探讨

持续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一是从监管角度给予银行科技金融创新更高的风险容忍度,以及制定更切实可行的考评机制。二是致力于发展科技金融的银行需要重视系统规划适应科技金融发展的组织架构、网点布局、人才队伍、产品服务、授信审查评价、风险管控、考核评价、问责免责等机制。三是努力优化授信模式并更好地匹配科技企业估值特征,同时围绕科技企业需求“痛点”,做透做深科技金融服务,实现“授信+非授信”“金融+非金融”“融资+融智”等多种组合。四是抓住重点科技领域建立专营团队、提升专业能力,并且探索与各类机构和组织的合作,持续建设科技金融共赢机制。五是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资金与运营优势,加大中长期资金支持力度,助力科技企业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同时运用科技创新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实现政策性金融服务与商业性金融服务的有效配合。

不断提高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的能级。一是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不能操之过急,需要为科技创新构建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二是落实2023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持续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优化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制度机制;改善科技型上市公司融资环境;适当提高对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的包容性,支持科技型企业综合运用各类支付工具实施重组等。三是从充分发挥创投基金的作用入手,努力完善科创投资产业链,探索优化税收等相关政策,从而在科创领域形成更充足的长期资本。重点是畅通创投机构的“募投管退”全链条,拓展创投基金的中长期资金来源,完善IPO(首次公开发行)、并购交易、协议转让、回购、清算等多元化退出方式。

积极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作用。非银行金融机构助力科技金融的潜在市场较大。例如,信托公司可结合科技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依托大数据和新技术,探索押品差异化管理、线上化管理和动态化管理新模式,提供动产和权利融资及相关信托金融和法律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信托、数据信托、数字供应链信托等新型权益管理与服务。再如,融资租赁在支持科技创新中将大有可为,可以科技企业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租赁物,探索为技术密集型企业提供租赁服务;进一步创新“租投联动”模式,努力为科技企业提供兼具定制化和标准化的特色产品,在协助科技企业融资的同时,与企业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

全面优化科技金融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直面科技企业高成长性、高风险的特点,促使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打造高度专业化的团队,不断提升面对特殊金融风险的把控能力。二是进一步创新支持科技企业发展保险产品与模式,为各类科技创新与应用场景提供多元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帮助科技企业管理好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全流程风险。三是推动服务科技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模式创新,发挥与科技保险的互补作用,共同完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三)基于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探讨

202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这意味着科技金融不仅是单方面的金融支持科技,而是应与产业一起,实现彼此更加深层的、内生的互动融合。

积极围绕创新企业集群、创新产业链来探索金融支持模式。创新企业集群实现了科技资源的规模经济效应,创新产业链则体现各类企业的创新能力与定位互补关系,其相应的共性金融需求非常突出。探索完善符合二者需求特点的、标准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的科技金融产品与服务,推动多方合作的产业链金融创新,在促进科技创新研发链、产业链、市场链“三链协同”的基础上,着力实现科技创新链、成果转化链、金融资本链的协同。

大力发展数字科技金融,实现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一方面,加快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使得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积极应用新技术全面改进业务模式,支持科技型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在合规基础上的全面合作,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多的应用场景和需求动力。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数据要素和新技术改进各类金融服务与产品,既从一般意义上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协调发展,又从特殊意义上针对科技金融产品进行技术赋能,缓解成本、信息、效率等方面的固有难题。

五、夯实科技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要素

创新与巩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积极推动数据要素在科技金融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科技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的数据治理,提升数据信息的透明度、标准化程度,缓解科技金融服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密切围绕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推动科技产业链数据的可计量、可估值和进入财务报表,构建科技金融数据资产支撑体系,为科技融资提供更多创新制度保障。

探索完善面向科技企业的信用评估机制。一是推动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促使科技创新活动的参与主体能够坚持诚信原则,从而更好地符合金融支持条件。二是鼓励征信机构完善科技企业信用评级技术、评级机制,综合运用金融数据和替代数据,构建科技企业评价模型,增加科创类评价指标。三是研究和发掘适合科技企业特点的增信手段和模式,努力畅通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间的“信用信息渠道”。

梳理政府支持政策并提升政策执行效率和稳定性。一是当前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虽然内容众多,但不同政策的协调性仍然不足,部分政策的可操作性也存在问题,需要进行优化调整、增强政策合力。二是地方的改革创新试点,既要通过不断深化而助力区域科技金融健康发展,也可对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三是随着科技活动的日新月异,科技金融政策既需要保持一定的长期持续性,也要与时俱进、动态优化。四是坚持推动科技金融的制度型开放,更好地“引进来”和“走出去”对接科技与金融资源。

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和专业人才服务保障体系。科技与金融的高效融合,离不开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撑。对此,一是可鼓励打造各类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致力于促进实现科技金融服务的系统化、规范化、便捷化。二是全面提升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服务科技金融的能力,这类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估机构、科技咨询机构、技术转移和转化服务机构等。三是大力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加强科技与金融复合型人才培养,探索建立科技金融经纪人等制度。

强化科技金融伦理与文化建设。一方面,新兴科技跨越式发展带来了更多伦理问题,而现代金融业也受到更多的伦理约束,由此衍生出金融科技伦理问题。对科技金融来说,需要高度重视伦理建设,不断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软法”约束与合理行为逻辑。另一方面,健康的金融文化有助于推动金融业安全、健康、稳定发展,科技金融更需要加强文化建设,从而助力平衡好效率与风险的“跷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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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强国建设助力提升中国经济质效

评论 杨涛 2023年12月04日

人类社会的经济金融发展史表明,经济强则国强,而金融强则经济强。在日前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并指明了新形势下推动我国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向。立足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只有坚持金融强国的战略视野、价值取向、政治站位、发展路径,才能更好地为我国金融腾飞插上“创新翅膀”,真正实现“金融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

一、缓解我国金融发展“大而不强”问题

深刻理解建设金融强国的重大意义,需要基于历史逻辑梳理其背后的演变线索。一方面,在国家战略与顶层设计层面,金融强国的提出意味着面对金融发展效率与安全的“跷跷板”,我国逐渐形成了更加清晰、精准的政策与治理思路。回顾历史,1997年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商业银行改革”,2002年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继续推动国有银行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2007年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又突出“创新发展与化解风险相协调”,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则聚焦“稳发展、强监管、防风险”,并初步形成了“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的战略定位。至今,在经历了多年改革探索之后,金融强国的理念中融合了众多成功经验,吸取了值得总结的教训,并使得金融体系的重要性、金融工作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金融发展最终价值都得到进一步明确和提升。

另一方面,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需求层面,金融强国的提出表明实体经济需求已经演变到新阶段。理论与实践证据都已表明,现代金融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极其紧密的关系。高效、发达和透明的金融体系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同时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反过来也会促使金融体系持续优化。当然,如果经济出现过度金融化或金融活动失控,也会产生金融风险乃至危机,进而影响经济增长。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我国已具有超大规模经济体的特征,经济规模、市场深度和广度、经济要素活跃度都达到较高水平,自然对金融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金融体系的支付结算、资金优化配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基本功能更加“强劲”。

由此,可从两个方面理解金融强国的内涵。一是有效应对我国金融发展“大而不强”的问题。需要承认的是,当前我国金融业在许多规模性指标上已居于全球前列,金融体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发展质量、结构配置、服务效率与效果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应对内外部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我国金融业需要在高质量发展中,真正提升金融内在质效和综合竞争力。二是服务于“强国战略”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时强调到2035年要建成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文化强国、体育强国等。对此,作为国民经济“血液”的金融也需将相应的强国战略作为自身的发展导向和目标。

二、四大重点环节支撑金融强国建设

结合现代金融规律与我国国情特点,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前提下,建设金融强国离不开四个重点环节的支撑。一是要着力推动金融供给侧的优化。2019年,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中首次系统提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要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可见,金融供给既要重“量”更要重“质”,只有增加“有效金融供给”,减少低效甚至是“负效”的供给,才能使金融灌溉的“水源”更加充沛丰盈。二是要重视金融需求侧的匹配与培育。我国当前的金融需求更加多元化、立体化,如果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无法满足合理金融需求,金融运行“绩效”就难以真正体现;同时,金融活动具有一定专业性和特殊性,也需要通过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工作,培育更加健康的“有效需求”。三是要有稳定的环境要素保障。强有力的金融业必然不是外生的、人为的,而是具有内生活力的有机体系,这就离不开各类“金融生态环境要素”的保障,进而成为金融业茁壮成长的“优质土壤”。其中,货币金融环境、风险管理与监管环境、金融制度与文化环境等,都是建设金融强国的必备选项。四是要将坚持对外开放作为衡量金融发展质量的重要尺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金融改革开放取得新突破、呈现新局面。虽然开放也会带来新的风险与挑战,但只有在国际市场的“大风大浪”里经受住考验,金融业才能逐渐获得基于全球视野、国际水平的竞争力与生命力。

三、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模式和路径,正是建设金融强国的核心主线,而金融供给与需求的高效对接即是重要抓手。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内涵,需要金融部门处理好与政府、企业、居民、国外部门的关系。其一,金融部门需要持续推动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体系的结构优化与提质增效,增强自身的安全性、稳健性、弹性与韧性,减少金融运行的“亚健康”状态。其二,金融部门需要发挥好应有的基本功能,顺畅、高效推动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于企业、居民等部门的正常需求,避免出现金融“血液”流动中的“堵塞”或“失血”。其三,金融部门还应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发掘并落实特色功能,给其他经济部门带来更多“增量价值”。例如,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都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重点。其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并非单向的,最终目的在于形成金融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更加良性的共生、共享、共赢发展格局,因此要兼顾遵循市场规律与借助政策引导的合理协调。

就建设金融强国的环境要素来看,一是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不断丰富和应用多样化的货币政策工具,精准把握货币信贷供需规律和新特点,更加注重做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的协同,更好地平衡长期与短期、宏观与微观的政策效果。二是不断提高风险识别与防控能力,增强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尤其是未来一段时间着重应对中小金融机构、地方债务、房地产金融、汇率等方面的潜在风险。当然,加强监管并非为了“消灭风险”,而是要更好地“管理风险”,因为风险也是与现代金融“肌体”共生的特殊资源,应把更多风险从“病菌”变为“益生菌”。三是将相关制度和规则作为重要保障,其中既有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这一最重要的优势与特色,也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法治化环境、金融标准化、行业自律、信用环境等重要支撑,更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精髓”助力中国特色金融发展。

金融开放是建设金融强国的必由之路。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相应,建设金融强国需要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确保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一方面,坚持金融“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使我国金融业真正走向全球“舞台”,高质量、高标准参与全球金融竞争,助力企业和居民更好地享受跨境、国际金融服务的便利,也使我国能够充分运用全球金融资源助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只有“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才能更好地稳定金融体系参与者的预期,增强国内外金融机构、长期投资者的信心,强化我国金融体系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持续运行与应对冲击的能力。当然,金融开放难免遇到各种风险与挑战,包括新形势下如何“稳慎扎实”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等,但也能“倒逼”提升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融入乃至影响全球金融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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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需多方考量

评论 杨涛 2023年09月08日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工作。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印发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再次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回应了民营企业的重点关切,针对民营企业的痛点难点提出了系列政策举措。一个多月以来,各部门推出了系列配套举措,取得初步成效。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金融是重要一环。文章指出,在坚持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的大前提下,也需要进一步考虑政策思路的“对症下药”。

日前,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推进会顺利召开,人民银行也在牵头制定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对稳定经济增长的价值日益突出,尤其是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主体,也是强化经济内生动力的主要力量。因此,改善和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支持,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看到,此次推进会提到持续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包括要求金融机构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加大相应考核权重等。对此,在坚持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的大前提下,也需要进一步考虑政策思路的“对症下药”。

一方面,现有民营企业贷款已有一定的规模和基础,不应再简单追求规模扩张。据统计,2022年新发放企业贷款超过一半投向了民营企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长23.6%;2023年上半年,人民币贷款新增15.73万亿元,6月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1.3%,同期的民营企业贷款新增5.5万亿元,6月末余额同比增长13.1%。由此,在支持民营企业贷款增长同时,更需要注重结构性的优化,因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融资状况可能有较大差异。例如,在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中,民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已处于较高水平,房地产类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多数以高负债模式运营;而部分行业的民营企业、科技型与中小微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则可能获得信贷支持相对不足,也应是金融支持的重点。

另一方面,应减少行政性的、约束性的增量指标,避免政策实施“过犹不及”,而要更多依靠市场力量。我们认为,与快速推升民营企业贷款规模相比,更为重要的是保障民营企业贷款的持续、稳定、及时、适度,防止大起大落,这样才能有助于服务民营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当前,要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还需系统梳理供给侧和需求侧的痛点问题。从需求侧看,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缺乏的不仅是融资,更为重要的还有其他要素。例如,中小民营企业普遍生命周期短、持续发展能力弱;许多民营企业的人才储备、管理能力弱,难以主动发掘、培育和提出自身的金融“有效需求”;普遍经营能力弱,产业依赖性高,数字化程度相对低等。对此,金融机构更需探讨“融资+”的增值服务创新,协助民营企业突破发展“堵点”。从供给侧来看,就机构而言,面向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还有所不足;就期限看,中长期金融支持有待强化;就产品看,风险管理、信用增级服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就模式看,金融机构间缺乏有效信息互通,也难以针对民营企业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由此,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重要命题,而科技与数字化的力量对于提高金融供给效率也是“必选项”。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相关部门都强调要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扩容增量提效。我们认为改革的重点,一是扩增量,因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相对仍然有限,据华福证券统计,截至2023年7月21日的存续债规模合计23.53万亿元,其中民企债仅0.93万亿元。二是调结构,如房地产、非银金融、银行、电子等的民营企业债存量规模较高,还有许多行业迫切需要增加这一比重。三是重增信,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促使民营企业提升债券融资信用等级,并使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愿意参与到其债券融资服务中。

当然,要真正“鼓励和引导机构投资者,尤其是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的配置”,一方面需持续加大优质民营企业的债券发行供给,激发市场的良性需求动力,另一方面则需在优化信息披露、交易机制、市场开放度和活跃度等方面做文章。

总之,强化支持民营企业是回归金融体系的“正常功能”,当未来这一研究主题不复存在时,或许也就意味着我国金融业实现了更高质量的发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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