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线上化、数字化积极推进,“非接触式”金融服务快速发展,在为疫情防控和企业纾困提供有效支持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的共识。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引下,在监管政策、技术标准、发展规划、数据开放的综合支持下,当前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车轮越转越快,未来银行业数字化发展的道路也将越走越宽。
一、疫情推动银行业数字化加速扩面提质
(一)加速:各个业务条线的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
在疫情暴发之前,金融科技在金融市场业务、对公业务(包含中小企业业务)、零售业务、支付业务、投融资业务以及同业业务等业务领域都已得到应用,但总体上处于“边看边走”的散点式发展状态。而在疫情暴发后,在供需两端的共同推动下,各个业务条线的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积极推进。在零售和私人银行业务中,银行通过手机银行、小程序等形式,将传统柜面渠道延伸至线上,为零售端客户提供基础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存取款、转账、贷款、理财等服务。在对公业务办理中,银行通过远程面审,完成疫情期间一些无法进行现场尽调、面审的工作。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通过金融科技创新,推出创新金融产品或服务,如通过APP、小程序等提供智能理财资讯、主动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等非接触式金融服务。
(二)扩面:从聚焦C端转为更加重视B端创新
在疫情之前,金融科技创新大多聚焦于C端,而在疫情暴发后,金融科技创新更加重视B端,更加重视以供应链、贸易链和产业链为基础推进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对改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等需求起到了更好的支持作用。众多银行机构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打通银行间、银行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绿色通道,针对中小微企业创新提供线上“快贷”服务,提供专项信贷规模和优惠贷款利率。全国工商联会同银行业协会等推出的“非接触式贷款”小额援助计划,吸引了100多家银行的迅速聚集加入,贷款范围涵盖十大行业,预计半年之内可支持全国约1000万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恢复生产。4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也明确提出“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以缓解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推动产业链上协同复工复产。
(三)提质:更加注重金融科技赋能风险管理
疫情暴发后,银行信贷的风控难度加大,加快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风控体系成为各家银行机构的共识。随着非接触式金融服务的快速推进和B端数字化金融服务的积极发展,各家银行更加积极地推进风控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强化贷前、贷中、贷后风险管理的场景、数据、技术支持。一些中小银行自身的金融科技能力和数据积累不足,积极与外部机构合作推进风控数字化转型。这些转变一方面提高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估的有效性、风险定价的精细化和风险预警的前瞻性,另一方面极大地减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对抵质押物、第三方担保的依赖。
二、抗“疫”政策积极支持银行业数字化发展
(一)供给侧:货币政策需要银行业数字化提升传导效率
疫情暴发后,货币政策量价齐调,为金融机构支持抗“疫”和推动复工复产提供资金支持。在货币数量方面,央行通过逆回购、定向降准、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操作,为金融机构提供充裕的流动性支持。在资金价格上,央行通过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中期借贷便利中标利率、市场报价利率(LPR)大幅下调,以引导货币、信贷等金融市场利率下行。
疫情给经济发展与企业经营带来了重大冲击,2020年一季度全国GDP同比下降6.8%,众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已有理论研究表明,在经济正常运营时期,中小企业在金融服务上面临“信贷配置”问题,而在经济下行或者金融危机时期,中小企业在金融服务上还会面临“质量逃亡”问题——即银行在收缩贷款时会先收缩中小企业的贷款。因此,央行货币政策调整释放的流动性为银行发放贷款提供了资金基础,但还需要通过金融科技支持和数字化转型来解决好信息不对称、风险评估和贷后资金监测的问题,更好地解决银行敢贷、愿贷、能贷的问题。
(二)需求侧:信贷政策需要银行业数字化识别有效需求
在疫情暴发后,监管部门积极出台政策,引导银行业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服务支持:提高对银行不良率的容忍度,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将普惠金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强化银行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机制;将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阶段性下调20个百分点,以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提高服务小微企业能力;要求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合理延长相关企业和居民贷款的还本付息期限,并免收罚息,以减少企业的资金链压力。
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同存共荣,这些政策措施的实质是为了引导银行业在更高层面、更长周期的层面,统筹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两个方面。从上市公司公布的一季度财务数据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上市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均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利润同比增速和利息费用保障倍数均明显下滑。在这样的情况下,上述政策措施的落地生效也需要金融科技的赋能支持,一方面通过线上化、数字化转型来更多、更快、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通过金融科技解决方案做好企业授信审查、风险管控和贷后监测。
(三)规制上:监管规制对银行业数字化发展做出适应性调整
积极支持非接触式金融服务。2月14日,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这也是全国工商联会同各行业协会、各银行推出“非接触式贷款”小额援助计划的政策基础。《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正在积极征求意见。
探索推进银行远程开户。本次疫情加速了银行远程开户的探索,临时性放开2015年央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柜台开户为主,远程开户为辅”原则,允许金融机构可尝试在保证真实的情况下开立远程开户,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要求客户补交材料。1月31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
加快推进条码支付互联互通。2019年8月发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提出,“推动条码支付互联互通,研究制定条码支付互联互通技术标准,统一条码支付编码规则、构建条码支付互联互通技术体系,打通条码支付服务壁垒,实现不同APP和商户条码标识互认互扫。”疫情暴发后,条码支付互联互通加快推进。截至目前,银联、网联支付结算机构、建行、交行、中国银行等国有银行、城商行与第三方支付,共计十余家金融机构搭建起支付互联互通的合作,为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线上支付结算服务。
三、银行业数字化未来发展的空间与建议
(一)金融高质量发展部署强化了银行业数字化发展的动力,但要注重银行机构和科技企业的双轮驱动
长期来看,数字化是银行业转型升级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创新持续推进,但金融结构不合理、机构竞争同质化、风险管理粗放化等问题依然突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持续存在。为此,2019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痛点,疏浚堵点,优化调整金融体系结构、银行机构体系、产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银保监会在2019年底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个面向未来5年的政策提出,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要强调科技赋能,增强金融产品创新的科技支撑。
近年来的金融科技创新应用让银行机构认识到,金融科技创新和数字化改造有助于切实提升金融服务的外在能力和内在动力。金融数字化基于各自的服务对象来创新产品业务和运营模式,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同质化竞争问题;通过线上化服务极大拓宽金融服务覆盖面,有助于解决覆盖面不足问题;通过行为场景数据和大数据手段等缓解信息不对称,有助于解决定价不精细问题;通过大数据建模等有效识别管控风险,有助于解决风控过度依赖抵质押物问题。
金融数字化是技术、场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发展的结果,银行业数字化转型需要注重发挥银行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的“双轮驱动”。银行机构的筹集资金成本低,风险管理体系相对完善,但技术研发能力特别是中小银行的技术研发和科技能力不及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科技企业在技术研发应用能力更强,且更加注重跨界联动、市场需求的快速响应。因此,银行机构在推进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并不是每一家银行都需要自主开发金融科技系统和解决方案,应注重优势互补和成本收益,积极借助金融科技公司的外力。
(二)“新基建”和数据要素化夯实了银行业数字化发展的基础,但机构内部需要强化数据应用赋能
“新基建”既是当前我国应对疫情冲击的重要政策,也是推动经济金融数字化变革的重大部署。2020年4月,发展改革委首次明确提出,“新基建”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包括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三个方面。从中分析可以发现,“新基建”一方面是要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而银行业数字化本身就是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内容之一;另一方面“新基建”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银行业数字化发展配合,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支持。
同时,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推出,夯实了银行业数字化的数据基础。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对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做出了总体部署。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提出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并要求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随着这些重大改革部署实施以及个人金融信息征集、流转、使用细则的出台,银行业数字化转型所需要的数据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会得到极大改善。
银行业数字化转型既要有数据基础,更要注重数据应用赋能。银行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将改善数据基础、提高数据应用能力纳入银行业数字化战略,明确数字化场景和结构,理清业务逻辑和数据逻辑;同时打造技术中台和数据中台,在理顺各业务部门条线数据逻辑的基础上,整合不同属性和标签的数据形成数据仓库;此外,根据不同业务条线的数据基础和应用能力,制定不同业务条线数字化转型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持续迭代推进。
(三)标准规划陆续出台明确了银行业数字化发展的方向,但要注重彼此之间的协调配合
在发展方向上,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8月发布《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明确了金融科技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保障措施,并从加强金融科技战略部署、强化金融科技合理应用、赋能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加大金融审慎监管力度、夯实金融科技基础支撑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任务。但这个规划的实施对象是金融机构,但金融数字化发展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双轮驱动,后续还应出台涵盖金融科技企业的金融数字化发展规划。
在技术规范上,金融科技的技术标准和认证规则相继出台。人民银行2018年8月发布《云计算技术金融应用规范》,2020年2月发布《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规范》,人工智能、5G等技术的金融数字化行业规范体系建设也在快速推进。与此同时,2019年10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科技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明确了11项支付相关产品以及其他金融科技产品的认证标准,以及“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
在监管机制上,2019年12月,人民银行支持在北京市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北京率先开展“监管沙盒”实践。在第一期试点项目申报中设置允许持牌金融机构单独申请、或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公司联合申请的模式,但在2020年3月的第二期试点项目申报中,申请主体放开,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均可以单独申请参加测试。4月,人民银行支持在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河北雄安新区、杭州市、苏州市等六市(区)扩大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引导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申请创新测试。
从技术、产品、规划、监管等方面多管齐下,出台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应用规范、产品认证规则,完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机制(监管沙盒),有助于明确银行业以及整个金融业数字化发展的预期和方向。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需要统筹好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之间、金融科技产品认证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与金融科技企业数字化输出等之间的关系,协同发力。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具体措施包括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政府工作报告还强调,务必推动企业便利获得贷款。
近年来,互联网贷款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的重要方式。今年小微企业贷款要实现高增长,互联网贷款将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意味着,促进并规范互联网贷款发展变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一、互联网贷款已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
互联网贷款业务最早起源于非持牌的小贷公司等机构。2008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随后,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其数据规模和信息服务能力的优势,通过网络小贷公司在线发放贷款,突破了传统金融地域和模式的限制。到201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大推动了网络消费金融、网络小额贷款、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其间,头部企业还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大幅度提高了杠杆水平和放贷规模。
业务的快速增长,起到了提高贷款效率、拓展金融服务范围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大量高风险甚至违规业务,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扩大了金融系统风险。
2017年是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分水岭。当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和P2P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办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简称“141号文”),不仅从利率、客群、风控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还对小贷公司业务范畴和资本计提出台了多项规定,并严格约束P2P企业的多项出借行为。此后,P2P开始被逐步清退,网络小贷公司牌照也被停止发放;存量小贷公司的出表资产需要按回表计算资本占用。
在此情况下,头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转而通过“助贷”或“联合贷款”的方式与商业银行合作。同时,大量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商行将此作为切入点。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也积累了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贷款的经验,以互联网为渠道针对自有客群发放的贷款规模也日渐提升,总规模已达到千亿级别。
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成为零售业务、小微企业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体情况风险可控,并起到了扩大服务群体、降低服务成本的作用。但是,其间也存在跨区域经营、风控流于形式、消费者保护不足、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部分操作环节同前期规定存在一定程度冲突。
因此,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发布专项管理办法,越来越具有必要性。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以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在风险管理、风险数据、风险模型、信息科技、合作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政策规定。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不仅能有效补足前期制度短板,更能为传统金融机构主动求变建立良性轨道。
二、以更加开放和务实的方式实施监管
从《办法》的具体内容看,监管部门的基本思路是,在监管规范的基础之上,打开互联网贷款创新的正门,以全面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这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同。
首先,精准施策,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
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前期开展过程中,因为存在大量自主支付的模式,导致互联网贷款以“现金贷”为主,资金流向难以监控,存在被投资于金融或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另一方面,互联网贷款的对象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主),其用途则包括消费和经营,同对公贷款、住房按揭等业务相比,复杂性和特异性较高,如采用“一刀切”的监管模式,则可能误伤正常融资需求。
《办法》充分体现了精细化管理的思路,对互联网消费性信贷和经营性贷款进行了区分,并设置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既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又能更加精准地抑制非正常融资需求。针对消费性的需求,将前期30万的上限降低到20万,并要求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经营性的需求,则由商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审核确定授信额度。
这一安排,既能保证正常大额消费的合理需求,又避免了过高的授信非法流入房市或资本市场,规避居民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对于个人以及小微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在额度和期限上可以由贷款行合理灵活匹配,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特殊时期,提高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解决其融资贵和融资难问题。
其次,以更加开放和务实的方式实施监管。
对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机构的思路是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保证有效性的前提下简政放权,让微观市场主体在合规框架下充分发挥能动性,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牌照经营曾经是重要的监管方式,但针对互联网贷款,监管则未设置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及参照执行机构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办法》还对跨域经营做了更加开放的规定,虽然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但允许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而线上开展业务为主的银行更是不受此限制。
将具体业务权限下放至市场主体的同时,监管则以压实责任的方式强化管控,在顶层架构上保障责权利匹配。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例如,针对公司治理层面提出管理要求,强调由董事会或管理层负责审议业务制度、制定业务规划和设计风控指标等工作。
其三,促进并规范贷款合作模式。
此次发布的《办法》,对于商业银行同相关机构的合作持高度开放态度,一是将现有存在合作关系的各类持牌及非持牌机构全部纳入,不仅包括银行业机构、保险公司,还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二是明确可以采用包括保证保险、信用保险、融资担保等增信方式开展业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这实质上是认同了目前极为普遍的“银行+助贷机构+增信机构”的模式。三是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可以承担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使合作机构得以深度介入业务运营环节。
针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则设计了较为严格和完整的框架,保障业务长期健康发展。包括在总行层面统一准入和名单制管理,从多方面强化对合作机构的评估,禁止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不得开展暴力催收,建立持续管理和退出机制等等。
其四,引导商业银行主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鉴于互联网贷款在野蛮生长期发生过银行风控流于形式、单纯依靠第三方增信等问题,《办法》用大量篇幅强调了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
首先,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适合其特点的治理架构、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开展身份核验、反欺诈、尽调审查、统一授信、资金用途监测等风控措施,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其次,强化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数据来源必须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授权充分,数据使用依据必要原则,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不得外包风险模型管理职责,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最后,特别强调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要建立高效和可靠的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采取切实措施同合作机构有效隔离敏感数据,加强客户端程序的安全能力,确保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抗抵赖性。
三、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服务小微的价值
互联网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是商业银行服务零售客户、小微企业的理想渠道。前期受制于面谈面签、实地调查和属地经营等合规风险,商业银行并未放开手脚推动互联网贷款业务。此次《办法》的出台,从政策上确立了银行贷款业务全流程线上化的合规性,商业银行从此可以摆脱业务盈利性和合规性的选择难题,全面互联网化。
而商业银行通过近年大规模的IT系统和渠道建设,不仅对现有零售客户、小微企业的服务实现了深度互联网化,且在场景金融领域也已初具规模,同时金融科技和数字建模能力显著提升,对合作方关于技术和获客的依赖性显著下降。
可以预见,商业银行将成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核心,而互联网贷款也将成为商业银行占比越来越大的业务,成为大量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向。
风控和服务能力将成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核心竞争力。零售客户、小微企业具有规模小、客户分散、受经济周期影响大的特点。这意味着风险化解的难度大,需要贷款人具有更高的风控能力。而前期被奉为圭臬的“风险模型”等手段已被周期和疫情充分验证了后验性的固有缺点,因此,只有回归风控本源,打造完整的风控体系,才是最有效的风控手段。
在互联网贷款的发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将得到全面强化。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是金融行业投诉和监管处罚的主要来源,而互联网贷款远程验证、电子传输、多方介入等特点更是加大了相关风险。诸如客户信息校验不充分、客户信息泄露和非授权使用、引导或捆绑销售、破坏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问题都还是行业中的痛点难点。业务效率和消费者保护往往是两难选择。但是,从长期来看,只有以客户为中心,将消费者保护置于头等地位的商业银行,才能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从长远看,互联网贷款是金融数字化发展的必然方向,对于监管部门而言,需要全面肯定互联网贷款的定位与价值,并根据其主要特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而言,安装监管要求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积极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可以更充分地发挥互联网经营贷款服务小微和个体工商户的价值,促进“六稳”和“六保”目标的实现。
现代货币理论(MMT)最近被炒得很热,大家讨论要不要实施之。但究竟是什么是MMT呢?我这边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描述之。《现代货币理论》这本书刚出版时我就买来读了,到现在已经有段时间了,所以有些东西可能记错,可我现在太忙,也没时间去拿出来重新翻一遍,所以如果文中有记错的地方,烦请大家指示。
一、从古代货币体系出发
MMT的故事,可以先从“古代货币理论”说起。什么是古代的货币体系呢?假设古代有个国家,突然发明出来了主权信用货币,但还没有发展出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社会中只有政府和居民(政府雇员归入居民),这时候货币是如何运行的?
在发明出主权信用货币之前,这个国家的人们是以物易物交易的,有时候会用上一般等价物,比如贝壳或贵金属,但没有信用货币。政府运行需要财政,这时候是实物财政,即居民将一定的产出物(粮食、织品等)作为税赋缴纳给政府,然后政府将这些东西发放给政府雇员,以此来维持政府运行。
而当主权信用货币被发明出来后,政府宣布全国使用该货币,那么它就可以直接用印制出来的货币各居民采购物资,发放给政府雇员。甚至,政府都不用采购物资,直接将印刷好的货币发放给政府雇员即可。这时候还需要征税吗?
假设政府运行需要征收一国产出的10%,那么在货币出现之前,居民要缴纳10%的产出物给政府。而当政府垄断了货币发行之后,直接用印制的货币向居民采购10%的物资即可,或者将等额的货币直接发放给政府雇员即可。这时候,其实是不需要征税的。用主权信用货币直接买走一定比例的物资即可,这和用税收的形式征收走一定比例的物资,效果是一样的。
可为什么古今中外所有政府都在征税呢?这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人类的实物财政(包含税收)是与货币独立演化而来的,所以收税这个行为一直保持了下来。第二个原因,就是《现代货币理论》一书指出的,政府规定以这种货币来缴税,是为了保证居民愿意使用这种货币。如果居民不信任这种货币,那么在平时就不会使用它,这时政府再用该货币向居民采购物资时,就可能被拒绝。
所以,在主权信用货币时代,政府收税不是为了财政收入,是赋予大家以此货币交税的义务,从而保证大家愿意使用这种货币。财政的收税竟然不是为了财政收入,这个观点有点雷人,但推理逻辑确实是完整的。
然后,在以货币交税的义务驱动下,居民愿意接受这个货币了。这时,我们会发现一个问题:假设刚开始实施这个制度的那一天,居民手上并没有这种货币,所以政府也不可能收到这种货币。所以,政府必须先支出,用货币采购物资,这样货币才会投入到民间的流通中去。于是,一开始实施主权信用货币时,政府是先支出才能收税(而不是先通过收税有了钱,才能有钱花,先收钱再花钱是实物货币时代的特征)。这又是一个看上去雷人的观点,但其逻辑又是完整的。
于是,这个政府先印制了100元货币,采购了物资,民间就流通着100元货币了。然后,政府又从民间征税,收了20元的税。那么现在在外流通的货币余额是80元。于是,一个非常简单却新鲜的公式出现了:
财政赤字 = 货币发行量
这就是大家最近热议的“赤字货币化”。政府以主权信用货币收支,那么其净支出便构成货币发行量。在古代,支出方式包括发放政府雇员工资、赏赐、赈济等,收入方式包括收税、罚没等。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便构成货币发行量。而支出不可能大于收入,因为外面的货币全是政府能过支出投放出去的,政府不可能收到超过投放数量的货币。
二、争议的焦点是赤字率约束
以上是现代货币理论中所提到的几个特征,它来自古代现代体系,因为在主权信用货币出现之后而央行、银行尚未出现之前,这段漫长的时光里,人类的货币制度大致就是这样的。那么,是不是这意味着这套东西现在并不成立呢?其实不是的,我们继续观察这个体系,通过两个情景分析。
情景一:政府发行了过多货币,买走了过多物资。上面假设政府需要每年产出的10%用于运行,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战争、重大基建等,政府就会发行更多货币,买走更多物资用于特殊时期的需要。这时,外面流通的货币更多了,外面可供交易的物资却更少了,那么物价大涨,通货膨胀。即使不遇到特殊情况,而仅仅是因为政府的贪婪,多发了货币,那也会通胀。所以,这是这一制度的一个硬伤,就是没有人控制政府将货币发行在刚刚好的位置。
情景二:如果生产力高度发达,民间生产的物资过多,民间根本消费不掉,于是就产生了过剩,需求不足,物价大跌。当然,这种事情在古代实际发生得较少,当代则较多。这时,MMT的政策建议是,直接让政府印更多货币,买走多余的物资。这样,政府购买就弥补了需求缺口,居民们有了收入,其产出的物价也稳定了。当然,这时政府的赤字肯定是快速上升的,没必要一定得维持在一个所谓的合理赤字率,于是有了“功能财政”的思维:财政不是追求绝对平衡,而是要发挥经济效果。这其实就是凯恩斯老师的那一套。
上述两个情景其实隐含了一对冲突:从情景一出发,我们认为应该控制政府的赤字率,不能滥发货币,而情景二却认为应该赋予政府一定的赤字灵活度,以发挥功能财政熨平经济波动。
所以,要不要控制赤字率,如何控制赤字率,其实是这次关于MMT的争议的焦点。显然,这问题其实没有简单明了的答案,最佳答案是“相机抉择”,该控制的时候控制,该提高的时候提高。而这需要的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以及一整套有利于政府做出正确决策的治理机制。
三、对比现代货币体系
明明是古代的货币体系,为何敢称为“现代货币理论”呢?因为我们现在通行的货币体系,并不是另起炉灶新办的,而是从这一古代体系中发展演进而来的,它依然带有一些特征。因此,古代货币体系会给我们提供一些研究当代的线索。
我们拿现代货币体系与上述古代货币体系做个对比。
首先是第一个重大差别:古代是政府直接发行货币,而现在,则由央行代表政府来发行货币,财政与央行分离,央行发行的货币并不是直接交给财政使用的,而是直接发行给市场的。所以,财政不能直接拿这货币去采购物资,而是得先收税,有了收入,才能支出,收入不足支出的部分,可以向市场借(但不能向央行借,因为这样就变成了央行直接印钱给财政花了)。这一点和MMT非常不同,倒是和实物货币时代相近(所以,有理由认为现在的体系其实更加古老)。很显然,这一点安排是对前文情景一的回应:怕政府直接印太多钱,所以不让财政直接印钱买东西,而是由央行来印,以便控制通胀。从这一角度讲,央行和财政天然具有相互制衡的关系,他们两家要是其乐融融反倒是不对了……
但前文已述,情景二与情景一存在冲突,当经济面临严重需求不足,需要政府支出来弥补需求时,就应该允许扩大赤字。所以,MMT持这种主张,即平时是可以设置赤字率,但在必要的时候,可讨论扩大赤字率(但肯定不是完全取消赤字率约束)。近期受疫情影响,经济面临不确定性,需求不足,所以有人提出采纳MMT建议,扩大赤字率。在现代货币制度下,政府要先借入基础货币再支出,因此便会大量发行政府债券,将外面流通的货币借走,外面的货币少了,央行就得增发补上,所以本质上就是央行间接发行货币,给财政拿去支出,这就非常类似MMT了。
然后是第二个重大差别:商业银行出现,央行代表政府发行了货币后,并不用于流通,而是用于充当银行的准备金,银行再以该准备金为备抵,发行“银行存款货币”。真正用于社会流通的货币其实是存款银行为主,而央行发行的货币,则改名叫基础货币,一直趴在银行的账上。只有少部分基础货币被提取为现金,用于日常流通,但这个只占全部存款货币的比例仅5%(以我国为例),几乎可忽略。因此,现代实行二级银行制度,央行代表政府发行的基础货币主要不用于流通。这时候,如果遇到需求不足,甚至都不用央行多发基础货币,而是采取措施刺激银行扩大信用,派生了更多存款货币,便能一定程度上弥补需求不足。这样,央行就认为,不应轻易动赤字率,货币政策使劲就行了。只有当货币政策失效,无法刺激银行派生更多货币时(货币政策的银行传导失效),才有必要参考MMT,提升赤字率,由财政扩大支出。
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版《征求意见稿》顺势而为,积极回应行业发展面临的争论问题,相对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以及上海、浙江、北京银保监局出台的地方性监管政策更加全面,通过放开前端创新和加强持续监管的组合方式,在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之间实现了更高水平的平衡:一方面,对银行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不得外包的限制要求有所放松,对合作机构可以承接的业务范围有所放宽,对地方性银行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不作定量限制;另一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要求,以及监管机构根据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情况采取的灵活处置权。《征求意见稿》对数据收集使用、数据安全保护、避免多头过度授信、明确资金用途、强化贷款支付、贷款逾期催收等,作出了具体要求,以下五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
一、放宽互联网贷款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的限制,丰富合作形式
在核心业务不能外包方面,前期上海、浙江、北京等地方性监管政策基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宽泛笼统地要求“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尝试做了具体业务要求,但涵盖的范围过宽,要求“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且有效,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
在互联网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否外包上,事实上已有监管政策给出原则性指导:银行机构不能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完全外包,可以与第三方机构进行联合风控。如2010年2月原银监会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
相对于前期的这些政策,此次《征求意见稿》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明确两类不得外包的核心风控环节、五类可以合作开展的核心业务环节,提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时,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需要商业银行独立开展,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可以与合作机构合作,但“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实施;二是新增一类不得外包的职责,即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不得外包;三是明确了可以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承担的情形,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情形下,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全权委托给合作机构。
二、对地方性银行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不作量化指标限制,允许审慎展业
前期,2019年1月浙江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要求,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要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2019年10月北京市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要求,“辖内商业银行应立足本地经营,主要服务本地客户,通过合作机构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常住地、主要业务经营地、手机号码归属地、客户登录 IP地址等维度,制定属地经营规则”。(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运作模式、潜在风险和监管演变研究》)
当前人口流动和企业经营范围变化比较大,且金融科技发展和数字化风控解决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替贷款“三查”,完全限定地方性银行不能跨区域发放互联网贷款既缺乏合理性,也存在较大的现实困难(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并没有否定跨区域发放互联网贷款或给出具体的跨区域量化指标,而是要求地方性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不受跨区经营的限制。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要经董事会批准,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水平等对商业银行的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更高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三、强化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管理而不限制共同出资比例,实质重于形式
在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之前的地方性监管政策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将小贷公司明确列示在合作机构的范围之内,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而此版《征求意见稿》将小贷公司被明确为合作机构,既包括持牌金融机构、有相应资质的准金融机构,也包括没有金融牌照的信息科技公司。考虑到合作机构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作用有客户支持、资金支持和风控支持等不同类型,根据合作机构是否出资放贷来明确合作机构是否需要持牌,显然更加合理。(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的要求,涉及从准入到退出的各个方面:在准入方面,要求制定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分层分类管理,按照合作机构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要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对于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要求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并充分考虑有资质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明确合作机构持续管理和退出要求。
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征求意见稿》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化要求,而是回到底层的风险防控,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审慎要求。具体而言,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时,要包括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同时,商业银行要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四、按资金用途设定互联网贷款的单户授信额度和期限,明确业务边界
根据原银监会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个人贷款和流动性贷款管理适用于不同的政策。《征求意见稿》按资金用途将互联网贷款划分为消费贷款和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两大类,分别明确了授信和期限要求:用于消费的互联网贷款,适度收紧授信额度和期限,将单户授信额度和期限从之前的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用于生产经营的互联网贷款,授信额度由商业银行确定,但要求超过1年期限的贷款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和审批。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类不属于互联网贷款的产品形式,给市场提供了更加清晰的预期:第一类是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即核心业务环节中虽然有线上贷款申请操作,但商业银行是通过线下或者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的;第二类是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第三类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贷款。
五、采取银行机构业务报备和监管机构持监管组合,实施动态调整
不同银行的风险业务经营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存在加大差异,对所有银行的互联网贷款的规模、集中度、跨区经营等给出单一要求,缺乏合理性。合理的解决方案是监管机构给出基本的“展业标准”,然后基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状况等,并基于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按照一个规范的机制,对不同银行、同一银行在不同时期给出不同的要求(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很好地体现了这一思路。
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广开前门,提出 “先干后管”的报备政策:商业银行可以先上线互联网贷款产品,在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等,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评估,发现商业银行不合规的,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暂停业务。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动态监管,新增 “预留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
六、未来展望
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发展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和“金融功能理论”的基础上,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演进的规律,也有助于破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近年来政策关注和金融业需要破解的核心问题,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可以更加敏捷为银行业实现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是场景、技术和金融融合发展的产物,是金融数字化变革大趋势的重要组成部分,疫情爆发之后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非接触金融服务的“爆发式”增长进一步验证了其服务功效,监管部门也在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给与了明确支持。《征求意见稿》守正出新,为互联网贷款制定了基本的展业标准,明确了行业发展的政策预期,互联网贷款未来可期。
目前,我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同时又遭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经营处于困难之中。尤其是一些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较大的服务性行业,暂时性停业、现金流断绝等情况甚至可能导致它们陷入困境。此时,市场和政策当局均提出让银行“让利”于实体,以便减轻实体经济财务负担、共渡难关的建议。本文从银行让利的理想状态出发,再纳入不同的现实因素后,发现银行让利面临市场失灵、代理成本等问题,确实需要“有形的手”介入,才有可能均衡各相关利益方情况。
我们来看一下银行让利的理想模型。在一个典型的银行—企业借贷关系中,银行投放贷款给企业,企业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并按约定还本付息。我们先观察一家银行与一家企业的借贷关系,并假设是完全市场化运行(即符合双方信息充分、市场出清、无交易摩擦等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此时,突如其来的外部冲击(比如疫情)导致企业经营陷入暂时性困境,现金流断绝,无法按照还本付息。但除了这个问题之外企业无其他严重问题,只要冲击结束,一切又可回归正常。由于假设了信息充分,因此银行也是掌握这一信息的。这时,企业向银行申请减免利息(或其他措施,比如本金展期、利息延期等。为简单起见,本文暂且将让利仅定义为减免利息)。
此时,银行面临的让利决策其实是相对简单的。由于这家企业经营陷入暂时性困难,银行完全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如果让利,企业财务负担减轻,就能够渡过难关,但银行因此少收一部分利息,但未来依然可以正常经营,继续是银行的客户;如果不让利,企业因无法支付到期债务而破产清算,银行会承受不良资产损失,且失去一家客户。因此,从银行自身利益角度,只要能够清晰地比较两种选项的利益大小,便很容易做出双赢决策。一般而言,企业破产导致的不良资产、客户丢失的损失,肯定是远远大过因让利而少收的一点利息的,让利比不让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然而,这一情景可能只存在于理想模型之中,即双方对信息掌握极为充分,且无其他交易摩擦。但现实中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比如,最大的一个现实情景,可能是银行对企业经营未必有100%的把握,万一让利后企业继续苟延残喘一段时间最后依然还没有康复,到时再去处置不良资产,回收率可能更低,还不如一开始就拒绝让利、启动贷款清收流程。因此,现实中,不可能像理想模型那么简单。
上述理想模型中,一家银行面对一家企业,信息相对容易掌握。但现实中,一家银行必然是服务成百上千的企业,一位银行客户经理也要服务很多家企业,这时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显得严重。即银行一对多:信息不对称。
我们假设某一家银行服务于多家企业,这些企业可以被分为三类:一是困境企业,即使没有疫情冲击也是要破产的,应该立即启动贷款清收流程;二是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影响的企业,就是上一段中的例子,应该让利;三是经营稳健未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这种无需让利。
但在疫情来临之后,政策当局公开号召银行业可以为面临暂时性困难的企业让利。企业收到信息后,纷纷向银行申请让利。换言之,假设上述三类企业中的大部分均来向银行申请让利。很显然,除了第二类是真正需要让利之外,另两类都是混水摸鱼的,尤其是第三类,纯粹是想通过“装惨”来占便宜。而第一类可能是申请得最为积极的,因此出现了类似“逆向选择”的问题。
这时银行面临两个问题:信息不对称和公平性。
第一,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面临很多家企业,一时很难完全将这些企业准确地分类,可能需要进行一定的信息生产工作,即调查排摸。但是,疫情来得紧急,久拖不决又会导致第二类企业困难越拖越大,政策当局号召银行尽快落实,需要立即完成决策。银行虽然无法准确区分三类企业,但是毕竟是自己常年服务的企业客户,可能事先选出一部分完成分类,给予决策。然后,剩下的一部分企业,几乎无法区分。但银行同时也掌握三类企业的大致比例,比如各1/3。为防止出错,可能会处理得谨慎一些,比如只同意了少部分企业的让利申请,因此有可能拒绝一些第二类企业的让利申请。
第二,公平性问题。即使银行通过一定努力,尽可能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大致完成了三类企业的区分,并只接受了第二类企业的让利申请。那么,站在第三类企业的立场,可能也存在一个公平性问题。因为,第三类企业可能是一些平时经营较为稳健、加杠杆较为审慎、现金流管理较为保守的企业,当然,也说明它们其实是银行的优质客户。它们在疫情冲击之时,依然有较为充沛的现金储备,可以用来度过难关。但是,它们显然不会得到让利的任何好处,形成了一种“老实人吃亏”“按惨分配”的后果,甚至助长了企业经营不稳健的风气。
下面,再考虑另外一种情况,即多家银行共同给一家大企业放贷,而此时这家企业受疫情影响,若不给予让利则有很大可能经营失败。但是,只要稍微让利一点,它便能度过难关,而不需要让利太大。可能其中一两家银行稍微减免一点利息就可以了。即银行多对一:囚徒困境。
在过去“联合授信”制度未推广之前,多家放贷银行之间并不沟通,互不认识(但通过征信系统能获知知道其他银行的存在及放款金额),因此无法协调一致行动。这时,便会出现一种博弈状态,就是哪家银行也不愿意先出面商议让利,都等着别的银行先让利,因为只要有一两家银行让利,事情就解决了。这就是类似“三个和尚没水喝”的状态,即在博弈方互不沟通的情况下可能达到的均衡是共输的。这种情况可能持续到有一家银行开始着急。这家着急的银行可能是放贷规模最大的银行,它可能先考虑让利,以便让这家企业存活。而其他银行则“搭便车”,无需让利。
这一局面在联合授信、“债委会”实施之后会有所改观。众多放贷银行可以共同协商,那家最着急的银行可能是牵头行,最有意愿同意企业让利申请,其他银行作为参与方,大家讨论各自都让一部分利。在某些情况下,类似的企业家数较多,这家企业由A银行当牵头行,但在另一家企业那边是B银行当牵头行,大家都形成了多次博弈,所以大家相互之间还是会比较配合的。
但是,处理这些博弈,包括设置债委会等均面临较高的交易、协商成本,企业在疫情影响下情况紧急,有时候还得考虑效率问题。
我国有大量的大型银行,包括六大行和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的银行业整体市占率较高。它们由于规模庞大,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在应对金融风险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在执行类似让利这些决策时,却会体现出严重的风险委托代理成本。
假设一家大型银行,总行在北京,分行遍布全国。现在某分行的一些企业客户申请让利,分行员工对企业较为了解,并且评估后认为让利对本分行经营情况的影响有限,于是很快完成筛选并拟同意这些企业的申请,并报请总行批准。
材料递交至总行有关审批官后,就面临内部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问题。总行审批官并不了解这些企业情况,如何确定是不是该批准?当然,这一委托代理成本问题在日常的信贷审批时也是同样存在的,但正常的信贷审批可能标准化程度更高,如果企业资料齐备、有据可查,那么也就易于审批。即标准化审批可以依赖一套较为成熟的文书体系来完成。但是,在让利这种相对特殊的申请上,标准化程度很低,个性化程度高,且不可能有足够书面材料,更多依靠的是一线员工对企业的了解。那么,总行审批官就需要考虑一线业务员工判断对企业的准确度、调研的勤勉度,甚至还得考虑他们是不是有舞弊行为。因此,对于让利申请的审批,与日常信贷审批有较大差别,总行决策难度很大,即使决策,也有一定的盲目性。而如果久拖不决,则又影响决策效率,影响在困境中挣扎的企业的生存。
这便是大型银行内部的委托代理成本问题,同样也是决策链条问题。相反,一些本土化的小型银行,如当地的城商行、农商行,决策链条较短,总行人员也熟悉了解当地企业,可以更为高效地完成一些个性化、灵活性的审批,在效率上体现出较大优势。
因此,由于上述信息不对称、交易摩擦、公平性考虑等因素的存在,其实很难顺利达成双赢的让利决策。再考虑到我国大型银行较多,其内部的委托代理成本也非常明显,决策链条较长,较难灵活处理个性化审批,因此对于基层提交的让利申请,也较难高效实施。最终体现为市场失灵,形成的局面并不是最有利于双方的,甚至某些情况下是双输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有形的手”进行一定的引导。建议:
进一步明确减免利息等让利对象企业及工作安排。在银行内部治理短期内难有较大改善的情况下,而让利支持实体又比较紧迫,因此权宜之计是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让利的条件,尽可能细化要求,符合的条件的给予让利。比如3月1日,银保监会同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对让利对象和有关要求做了较为细致的安排,未来类似的较为明确的措施可继续出台,尤其是针对前文提及的一些信息不对称、交易摩擦、内部流程等细节设置一些安排。
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这可以视为是全行业“一刀切”让利,且不分企业类型,保证公平性,各类企业均能受益。首先要进一步降低银行负债成本,通过降低政策利率、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整治高息揽存等手段,逐步降低银行负债成本。尤其是近期一直居高不下的存款利率,应尽快想方设法引导其下降。然后,改善传导,引导银行优化贷款定价机制,使贷款定价更好地反映行业负债情况,并随之下行。具体包括进一步优化银行内部FTP系统和LPR传导机制,使整体贷款利率显著下行,从而使企业整体受益。目前来看,改善传导可能是更为紧迫的工作。
在银行内部完善流程,提升容错机制,落实尽职免责。从宏观管理角度,短期内暂时不可能完全排除浑水摸鱼之辈,但在市场手段失灵时,从全局计,次优选择是忍受一定的这类成本,而保证大部分处于暂时性困难企业的利益,度过此次难关。因此,宜在银行内部设计合理流程,对于符合监管要求条件的企业,尽可能放行。对于符合流程要求的让利业务,相关人员落实尽职免责,以提升积极性。
内容摘要:本文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主要发达经济体的非常规货币政策思路及其效应进行梳理,并重点解析在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美国货币政策逐步脱离实体经济,长期超宽松货币政策下资产泡沫被逐渐打破,进一步揭示了全球产业链脱钩下的经济衰退与长期QE政策的不可持续性。我国作为产业大国,此时根据自身国情调整政策,既要举全国之力去“抗疫”防扩散,又要求及时复工复产,防止全球产业链脱钩,这既是对中国负责,也是对世界负责,体现了大国担当;同时,我国的供给侧改革、减速增长道路也为破解全球经济危机提供了新思路。
一、新冠疫情以来的美联储政策及相关分析
(一)疫情再次打破长期超宽松货币下的资产泡沫
2015年12月,美联储开启自次贷危机十年来的首次加息,2017年10月开始缩表,面对市场资金面持续偏紧,美联储不得不从2019年10月又重启扩表。而长期低利率和扩表政策加速风险资产的崩溃,自QE启动以来,美国股市疯涨,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资产泡沫。2020年2月以来,随着新冠疫情蔓延至全球,长年累积的资产泡沫不堪一击,美股连续暴跌、多次熔断。与此同时,全球市场避险情绪升温,美国国债收益率刷新历史新低。
面对新冠黑天鹅、资本市场泡沫破裂、油价暴跌和流动性紧张等冲击,美联储紧急启动超预期货币宽松政策:自2020年3月份以来连续两次紧急降息,自2008年次贷危机后再次回到“零利率”;上调隔夜和回购操作规模,投放流动性;推出7000亿量化宽松(QE5)计划;取消银行准备金率要求;重启商业票据融资工具等;与主要央行联合推出美元流动性互换安排以增强美元流动性。财政政策方面紧急减税,启动应急疫情响应资金。而在货币财政持续发力下,美国市场仍未提振、加剧下挫,显示危机中的货币政策再次失灵。著名经济学家李扬教授指出,实际上本轮危机从本世纪初美国互联网泡沫破灭就开始了,当时靠次贷等债务“腾挪”资金,最终债务泡沫破裂导致2007年次贷危机,而2019年重启扩表再次助长了美国信贷市场的泡沫,债务危机的延续,阻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发挥。
图1 美国三大股指走势
(二)美国真实失业率及投资信心指标并不尽如人意
信用扩张政策带动的经济增长不可持续,近年来美国的失业率和投资者信心指标数据与实际存在很大偏差。首先,在统计口径上面,美国劳工部将不愿意去工作的人排除在失业人口之外;从政策调整来看,近两年,美国各州通过延长发放期限的政策调整(仍接受抚恤金的劳动力不计作失业人口),遮掩了真实的失业率水平。其次,自2018年3月以来,美国CEO经济展望指数、Sentix投资者信心指数均震荡下行。
图2 美国Sentix投资者信心指数、CEO经济展望指数走势
二、全球金融市场共振,各国央行协调合作
随着新冠病毒在全球加速扩散,重创全球金融市场,避险情绪升温。欧美、新兴市场的股市平均下降30%,3月上旬黄金价格创下2012年10月以来的历史新高。价格战导致原油价格大幅下跌,全球经济共振下行。
3月23日,G20财长与央行行长召开视频会议,提倡加强各国间政策协调合作、共同阻止疫情蔓延,以期稳定金融市场,维护全球供应链。各国短期以货币政策为主要应对措施,跟随美联储启动货币宽松、下调政策利率:欧央行采取下调定向长期再融资项目(TLTRO)利率区间、提高银行申请额度、增加临时资产购买额度,并提高QE规模等方式,但其负利率降息空间有限;日本继续维持现行超宽松货币政策,并扩大资产购买计划,大幅增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J-REIT)的年购买规模,继续积极购买国债和更多商业票据等;韩国、加拿大、土耳其等国亦纷纷下调政策利率。
......
研究评论全部内容请详见附件。
每期金融数据公布之后,有些朋友会关注M2与社融的差异。比如以最新披露的2020年4月数据为例,M2当月新增1.26万亿元,而社融当月新增2.98万亿元,差异很大。
但两者以前的差异更大。由于这两个月M2同比增速是快速上升的,从去年的8%多增加到了4月的11.08%,而社融同比增速去年以来就在11%左右,4月升至12%,所以两者的增速其实是缩小的。
4月M2同比增速快速上升,有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基数效应。往年的4月,一般都是M2余额环比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两点:(1)4月是缴纳所得税的时间,会回笼M2,同样7月、10月也有些年份会出现M2环比下降;(2)3月,银行会通过一些短期投放,派生更多存款,以此来做大季度末的存款数字,到了4月,这些投放会回收,于是存款环比下降。
去年4月,M2环比下降4742亿元,而今年的4月,一反常态,M2竟然环比增加了1.26万亿元,因此4月的M2同比增速就比3月(10.14%)更高,达到了11.08%,与社融同比增速的差异缩小了。
然后,来研究一下这个M2与社融的差异。这一项研究要从M2和社融的内涵出发:
上图表示,图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有些是计入社融,有些是会派生M2,有些是既计入社融又会派生M2。在我国,银行向实体部门(指企业、居民)投放贷款、购买债券构成了社融的主体,也构成了M2来源的主体,因此,M2与社融大致上还是接近的。
上图中左右两翼的部分(即不在两者重叠区域的部分),左翼是只计入社融(但与M2无关),右翼是会派生M2(但不计入社融)。M2与社融的差异主要就是由两翼的差异造成的。
我们来逐一分析:
左翼包括:
(1)直接融资:居民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这是存量M2的转移,因此不派生新的M2。但众所周知,我国直接融资还太弱,一般情况下不会有太大影响。
(2)非银部门向实体部门投放:注意一下,金融统计时的“非银金融部门”包括非银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即各类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管产品、基金、信托计划等)。非银金融机构在我国也不是很强,所以这里产生影响的主要是资管产品。比如,一只基金申购了企业发行的债券,便会计入社融的“企业债”里。
(3)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这个计入社融,但并不影响M2。当然,这个也没多少……
(4)银行买政府债:银行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时,是拿自己的超额准备金(计入基础货币)去买的,所以并不影响银行自己的负债端M2。所以,政府向银行发行债券时,是把银行的基础货币收归国库,不影响M2。
右翼包括:
(1)外汇占款投放:显然,这个不计入社融。
(2)财政净投放:是指政府的收支净额,或净支出。政府向居民收税、国企利润上缴、罚没等回笼M2,向居民支出(比如发公务员工资、政府采购)会投放M2,因此其净支出就是M2的净投放。这几年我国政府处于赤字状态,净支出为正,因此会投放M2。
(3)银行向非银部门投放:非银部门即包括非银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这里包括银行申购资管产品,或向非银机构、资管产品拆借资金。其中,又是以银行申购资管产品最为主要,银行向它们拆借资金较少。
中间重叠部分里面,有一项非银购买政府债。它是指居民、非银金融(包括非银机构和资管产品)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这会计入社融,但同时导致M2被回笼,所以它的数计入社融,但它的相反数计入M2,是一个特殊情况(所以我们在上图中用红字表示)。不过这个也可直接忽略,因为量不大,政府债券的发行主要是由银行买的。
最后,我们就先把量小可忽略的部分从图中清除,以便清晰一些。
这样,左右两翼就只留下非银部门、政府部门的事了。政府部门这边,银行购买政府债券会计入社融(不影响M2),然后政府把这些资金再花出去,又会形成居民手上M2。所以两者虽然有时间差,但一年到头,基本上是同步的。因此,政府行为一般也不会导致M2与社融的大差异。因此,我们将政府行为也先从上表中清除,先不管它(当然,如果光看某一个月的数据,是不能这样忽略处理的,因为财政的收和支,在月度上是不平衡的)。
同时,我们还把上图中的“非银部门”直接用“资管产品”替代,忽略非银金融机构的影响,指代更为明确:
基于上图,M2与社融的差异就容易找了。当然,为此,我们还要引出另一个图,就是关于资管产品的一个图:
这图的含义是,我们把所有资管产品概括为中间的格子,而购买资管产品的有银行、“非银与实体”两大类,银行购买资管产品会派生M2,而后者则不会。而当资管产品再把钱投出去时,如果是投给二级市场或金融同业,则不计入社融,如果是投给实体,则计入社融。
看上去很绕,其实很简单:银行买资管派生M2,否则不会;资管投给实体则计入社融,否则不会。
那问题就比较清楚了。
(1)如果某一段时间,银行大量购买资管产品(货币基金、同业理财、信托计划等),并用于债券二级市场投资,那么就会有大量M2,但不体现为社融,M2超过社融,
(2)如果银行购买了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几乎如数投给实体(购买企业债、非标等),那么M2与社融也是大致同步的。
(3)而如果非银、实体大量购买了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大量投向实体,那么就会变得社融高过M2。
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导致社融高过M2,即上述(1)的逆过程:银行大量赎回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只好卖出债券等。这时,M2被回笼,但不影响社融,因此社融高过M2。这便是2017年之后严监管期间发生的事情。
但很可惜,现在我们依然缺乏对大资管的统一统计,包括其购买人、投向的统计。因此,上面这个图我们只能大致分析,无法精确量化。我们期待着监管当局的综合统计系统上线后,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一困惑。
最后,大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上述分析其实是为了分析需要,把社融的项目,按交易方式重头分类了。比如,企业发行企业债,卖给个人的部分,上图中计入“直接融资”,卖给基金的部分,计入“非银部门向实体部门投放”,卖给银行自营的部分,则计入“银行向实体部门投放”。但现实中,社融原表并不是这么分类的,而是完全只站在融资者的角度,比如本期企业债共发行多少,社融统计的时候并不关心你是卖给谁去了。这是导致社融数据和M2数据平时很难对得上的原因。因为,同样的融资工具,卖给银行能派生M2,卖给其他人则未必派生M2,于是就发生了差异。
一、造血还是补血?
当一家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创利能力下降,或者出现不良资产损失,亏掉了一部分甚至全部资本,不停失血。然后,监管部门就会开始按既定流程挽救这家银行,其中很重要的一步便是补资本。
我们可以在各种监管文件中看到类似“推动银行补充资本”的字样。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几乎违反常识的现象:经营得越差,越要为其补资本。
资本是用来创造财富的,资本也是稀缺的。在不考虑其他非经济因素的情况下(比如有些开发性、公益性的资本投入,这个另说),资本应该按效率配置,尽可能投入到收益水平高的地方去。而那些收益水平极低的生意,甚至是毁灭价值的生意,则应该抽回资本。
按这个原理的话,差银行应该关张大吉,而不是继续往里面投入资本。差的银行还继续往里面补资本,岂不是肉包子打狗,越补亏越多?
缺资本是银行差的结果,不是银行差的原因。这家银行不是因为缺资本而差,而是因为本身就很差,所以最后亏光了资本。想救治一家银行,关键是彻底纠正其经营管理上的种种问题,让其具备健康的造血能力。
恢复了造血能力后,为其补充一笔资本,让它重新拥有做生意的本钱,这个是可以的。比如近年的几家问题银行,都是监管部门花了大力气清理整顿之后,开始重新补资本。
所以,关键是如何整改一家差银行,让它重新具备造血能力。如果创利能力超强,补资本根本就不是个事,因为资本会吵着想参与进去(请参考近年优秀银行的定增案例)。
二、资本无底洞
银行业内曾有一句笑话:
银行要赚钱,用利润来补充资本,有了资本我们可以投放更多信贷,然后赚更多的钱,然后补充更多资本,然后放更多信贷,然后……
我们先不讨论有没有投放更多信贷的业务空间,也先不管投放更多信贷会不会有不良损失,假设这些都不是问题。那么,针对上述这个永无止境的死循环,资本投入银行的意义是什么?
银行业的这个死循环,翻译成术语,是:
赚了很多利润,却赚不到自由现金流。哪怕赚了更多的利润,都得投回经营中去。
可大学的财务学老师都教过我们,用来给股票估值的是自由现金流(或者更严苛一些,用自由现金流里真正分配给投资者的那部分,即股息),不是利润。
自由现金流不行,估值水平肯定高不到哪去。这是银行股长期低估值的一个重要原因。
怎么做才是最符合股东利益的?同样,大学的财务学课程中都有。如果创利能力很强(比如ROE很高),那么应该少分红,把资本投回去,赚更多钱,这没问题。但如果创利能力不强(分两种情况:可能是自己能力不行,ROE很低甚至为负,比如一些差银行;也可能是这个生意依然很赚钱,但业务增长空间小了,这主要是一些大型银行,ROE还很高,但由于基数太大了,再想高速增长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了),那么就不应该将利润留存为资本,可以分配。而ROE、增速都超高的银行,你别分红了,分红是损害股东利益的。
这一点我们在估值公式上得到过验证:
当PB>1时分红率越低估值越高(PB>1时,说明ROE高过股东的要求回报率,那么钱就不应该还给股东,应该继续投入赚钱),而PB<1时提高分红率则有助于提升估值(PB<1说明ROE低于股东的要求回报率,应该把资金分红给股东,甚至应该撤资清算)。
所以,若真按财务学课程讲的,科学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差银行关掉,大型银行则把利润分掉。大银行ROE很高,但增速慢,就应该提高分红,成为诱人的“现金牛”。
比如,我国多达4000家的银行,很多小银行ROA水平极低,甚至为负,有些银行扭亏无望,并不一定是它们做得不好,也可能我们并不需要这么多银行,那么为其补资本是没意义的,应该兼并整合掉。
但我知道,这都很难。比如,大银行马上会回答说:我们要留存资本抵御风险。
三、资本能救风险吗?
能吗?或许能,但比较有限。
我们先看下两个东西,一是银行资本管理的起源,二是银行资本管理的理论逻辑。
银行资本管理起源于美国建国早期的银行业。当时美国银行业实施自由银行制度,即私人可以随便开银行,漫山遍野地开银行,没有政府隐性担保,信誉参差不齐,经营倒闭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只能依靠股东最低出资比例来证明自己的经营稳健和对存款人的保护。后来政府就将最低资本要求明确下来。因此,在当时,资本管理确实是有一定效果的。
至于资本管理推广到全世界,则就有那段大家都熟悉的美日对决的故事了。到了1990年代,美国人突然发现他们银行业在海外的份额被日本人的银行远远甩开了。这是因为,欧亚很多国家的银行业并不是起源于自由银行体系,而更像是国家银行体系,日本尤为典型(我国也是)。对于这样的银行,居民们一直相信国家会为存款提供绝对安全保障的,没有人会觉得需要资本来吸收损失。没有资本约束,意味着这些银行的资产扩张几乎是无限的,于是日本银行业在国际市场上攻城掠地,甚至开始“买下美国”。美国人觉得这样下去自己就没法玩了,于是强行通过国际清算银行,悍然宣布:不符合资本充足要求的银行不能和我国做生意!
所以,实施资本管理,不是因为它能管理风险,而是因为游戏规则是美国定的。
当然,现在全世界实施的都是自由银行制度和国家银行制度的混合体。资本管理有一定的作用,但别夸大其作用。银行真遇到大麻烦的时候,尤其是大银行,挽救它的肯定不是那一点资本,而是国家力量。请参考次贷危机时的美国大银行。
我们来看看资本管理的理论逻辑。银行股东(及其他资本工具投资者)出资一定比例,作为资本,比如占风险资产的8%。那么这个意思是,当风险资产亏掉8%以内时,银行的其他债权人不会承受损失,从而保护了其他债权人。
静态看确实是成立的,但生活不是静态的。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很多现象证明了这一逻辑在现实中的苍白无力,是一套精美而无用的公式。比如,如果一家银行不良率突然到5%,虽然其资本还没亏光,但可能各种舆论袭来,存款人可能因为担忧就来提款了。或者说遇到非常突然的流动性冲击,昨天还健康无比的银行瞬间倒闭了。
这些时候,能够挽救它们的,只有政府。如果是大银行,那只有一国的中央政府。
所以,资本管理有作用,但作用有限。它在日常状况下,设置最低资本要求,确实能够起到防止银行过度高杠杆的作用,并吸收一部分损失。但在相对严重的情况下,并不能起到挽救银行的作用。换言之,这是一种常规管理手段,不是应急手段。
既然是常规手段,比例差不多就行,也不是越高越好,因为再高也应付不了极端情形。
而更为重要的,是严格监控银行微观业务层面的行为,以及管好宏观审慎,以便杜绝金融系统陷入极端情形。
最近几年,“开放银行”概念一直热度不减。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的大暴发,再一次引发了各方对“开放银行”“无接触贷款”的高度关注。所谓开放银行(Open Banking),指的是一种开放化的商业模式,通过与第三方开发者、金融科技公司、供应商等其他合作伙伴共享数据、算法、交易、流程及其他业务功能,重构金融生态系统,从而创造出新的价值。它至少包含用户、服务和模式三个层面的开放。就用户而言,开放银行将其客户群体向外拓展,不论是否在该银行开设账户,用户都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获取开放银行服务;对于已经开立的账户,用户可以在统一的界面上集中管理,并根据自己的需要比较并选择更适当的产品。就服务而言,开放银行将自身服务植入第三方合作伙伴平台,力求通过B端、G端,无感融入所有人的生产和生活场景。就模式而言,开放银行更强调经营理念的转变,其实质是一种全新的“银行即服务”(Bank as Service)。在这种理念下,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关系将从相互竞争、各自为战转变为协同创新、生态合作。在技术上,国内外开放银行的实践大多基于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它是应用程序预先定义的函数,外部开发人员可以按照接口参数调用该函数,以使用该应用程序的功能或获取相关数据。使用API时,外部开发人员无需访问应用程序的源码或理解其内部工作机制的细节。对银行来说,API的特性使其能够便捷地增加数据的共享性和扩展性,同时不需要对银行原本的核心系统做大幅度修改,满足了银行对业务连续性和安全性的要求。类似还可以使用SDK(Software Development Kit,软件开发程序包)的输出方式,其可以理解成一个即插即用的多功能插件。对于外部开发者而言,API更具灵活性和自主性,而SDK则开发量较小,接入相对简单。本质上,开放银行是把数据作为一种重要资源和生产要素,依靠法律制度安排和金融科技技术,实现金融数据的共享。银行业作为数据密集型产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使用内在地要求数据能够规范化、标准化地流通和共享。
国外开放银行的实践
英国及欧盟“自上而下”推动开放银行发展
早在2015年,英国财政部就成立了Open Banking工作小组,联合多家大型金融机构、研究学者和消费者代表,规划开放银行标准。2016年,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CMA)发布《开放银行计划》,制定了开放银行的技术标准以及未来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并要求包括汇丰银行、巴克莱银行等在内的英国9家大型银行(被统称为CMA9)自2018年1月开始,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让经过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存取数据。此后,虽然计划一度被推迟,但目前CMA9均已陆续推出了自己的开放银行计划。巴克莱银行从2018年9月起,使其客户能够将其他银行的账户添加到其现有的移动银行应用程序中形成统一视图,目前已有超过600万用户使用了该服务来管理他们的日常财务。中小企业贷款服务提供商iwoca使用爱尔兰联合银行(Allied Irish Banks,AIB)推出的API接口,于2018年11月完成了首笔开放银行对小型企业的商业贷款;此后,超过三分之二的新增客户选择使用了该业务。由于开放银行使用了便捷的电子化表单,与过去手动提交文件相比,单位时间完成申请的客户数增加了一倍。与之类似,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在2015年10月通过了《支付服务指令修正案》(Revised 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简称PSD2),于2016年1月起生效。该法令要求银行对第三方服务商开放支付数据,让非银行业者得以参与支付产业的竞争。在西班牙,成立于1857年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BBVA)是全球第一家以商业化运作开放API的银行。在其平台型银行(Bank-as-a-Platform,BaaP)战略下,2017年5月起,BBVA陆续开放了用户画像、账户、银行卡交易数据、支付、贷款、通知以及支付宝连接等零售API,还提供企业报表信息以及多渠道数据整合分析等开放服务。BBVA允许任何用户调用其接口,并根据使用的服务和数据情况支付费用。在英国和欧盟的带动下,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等地均采取了由监管当局主动推动的金融数据共享的模式。| 美国“自下而上”式的开放银行演进不同于政府主导的欧洲模式,美国监管并没有公开支持开放银行的发展,但美国却是金融数据共享最盛行的国家。这主要得益于其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如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规定,客户或客户的授权机构,有权获取该客户在金融机构的金融交易数据;同时,责成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保护客户共享金融数据的权利。2017年10月,CFPB推出了金融数据共享九大原则,对金融数据的获取、范围和使用、监控和知情、授权支付、安全、公开、准确、追责和效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美国较为完善的法律基础,加上开放包容且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催生了不少开放银行的典型案例。其中的花旗银行当属国际大型银行积极拥抱金融科技和开放共享理念的典范。花旗银行作为一家百年国际大行,对金融科技抱持灵活进取的态度。早在2015年,花旗银行就成立了Citi Fintech部门;其风投基金Citi Venture在五年时间内投资了8大类23家知名金融科技公司。在合作方面,花旗银行创造了“Fintegrate”这一新概念。该词是Fintech和Integrate的合成词,意即花旗银行将力推与金融科技公司融合的理念。2016年11月,花旗在全球推出Citi开发者中心,开放了包括用户账户、授权、转账、信用卡、花旗点数等七大类API。该中心上线后仅一个月,就吸引了超过1500位开发者。通过花旗的开放银行接口,第三方机构能够方便快捷地开发金融应用程序,同时使用花旗的海量金融数据。不同于大型银行的发展路径,美国小银行的开放之路则显得更加“纯粹”。Citizen Bank of Weir(CBW)是美国一家坐落于堪萨斯州仅数百人口小镇的社区小银行。2008年金融危机后,从硅谷搬到堪萨斯的前Google工程师Suresh和他太太买下资不抵债的CBW。经过八年的改造,CBW涅槃重生,转型成为美国本土第一家实现Open Banking的银行。金融科技公司在寻找银行合作方时,常苦恼于大银行决策缓慢、保守封闭、态度强势等问题;而CBW则不仅拥有银行牌照,且小而灵活,数年间已为其合作伙伴开发出500多个API接口共享服务和数据。因此,美国著名手机银行Moven、全球著名区块链跨境支付公司Ripple Lab、美国知名在线支付公司Omeny等知名金融科技公司,相继成为CBW的合作伙伴。开放银行服务因此而成为CBW的重要收入来源。
我国对开放银行的探索
与国际同业相比,我国开放银行的实践起步略晚。2018年7月,浦发银行推出其无界开放银行API Bank,成为国内业界首个正式落地的开放银行。其开放的功能既涉及直销银行开户、网贷、出国金融、跨境电商、缴费支付等领域,也包括合作营销、资产能力证明等场景。截至2019年2月底,浦发API Bank已开放接口257个,对接中国银联、京东数科等共计92家合作方,日峰值交易量已超百万元。除了通过B2B2C、B2B2B的模式融入生活、生产场景,浦发银行还与G端合作,让政府服务变得更加高效便民。例如浦发银行作为首批与上海口岸服务办公室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银行,通过API Bank与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快速对接,提供在线付汇、购汇、申报等金融功能,使外贸企业可以通过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在线提交付汇或购汇指令,仅需短短几分钟即可一站式完成相关业务,大大提高了企业开展跨境贸易的效率。浦发API Bank以后,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等均公布了数字化转型、开放生态的战略思路,同时也催生了第三方开放银行平台。不同于开放数据和服务的银行,第三方开放银行平台是连接众多开放银行与下游用户的中间商,它付费调用开放银行的API,并进一步整合、分析数据,为用户提供更加集成化、更优质的金融解决方案。兴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数金”),是兴业银行旗下的金融科技公司。兴业数金承接了兴业银行“银银平台”的科技输出业务板块作为其主营业务,借助银银平台十余年的客户积累,一方面在资金端力求连接更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则在资产端连接更多企业和个人,从而实现了依据不同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和征信情况,匹配不同风险偏好的贷款资金。
如果将视野从第三方开放银行平台进一步拓展,会发现基于“开放”“共享”“生态”理念的金融展业新模式已经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更早、更全面地进行了实践。例如在普惠信贷领域,一些拥有牌照、数据、技术等核心能力的机构,依托金融科技搭建了开放平台,将业务的各个环节解构为获客、数据、风控、资金、增信等独立节点,使不同节点上各有所长的机构被连接起来,构建为有机的金融生态圈。在这个生态圈中,诸多参与方充分发挥各自在业务属性、服务网络、数据积累、科技研发、融资渠道等方面的差异化优势,以开放、共享的协同方式消除业务短板,形成规模经济效应。相较于前述开放银行和第三方平台,这种新型展业模式更加开放多元,我们称之为“聚合模式”。聚合模式的资金方不限于银行,还可包含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信托、P2P等;而第三方平台则被进一步解构为获客、数据、风控、科技等专门服务商,并引入增信机构,生成不同风险属性的资产来匹配不同风险偏好的资金方。在用户层面,依托开放生态理念的聚合模式,可为金融需求多元、地域分布广泛且分散、风险复杂且识别成本高、金融素养和互联网接受运用程度参差不齐的普惠金融人群,提供多元化、价格可承担、体验更便捷的信贷解决方案。
我国开放银行的未来之路
根据前文所述,国内外开放银行发展的差异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一是驱动力不同。国外开放银行的发展主要由政府牵头推动,即政府制定实施计划和标准框架,银行、第三方公司等共同参与,并接受严格监管,在有标准、有约束的情况下发展开放银行;国内开放银行的发展则主要由市场驱动,银行基于提升自身竞争力等商业诉求,寻求金融生态合作伙伴,促进金融业务跨界融和。二是开放内容不同。国外推行开放银行,主要以开放数据为主,通过数据共享,挖掘银行数据所蕴藏的经济价值,促进同业及跨行业间的良性竞争,从而提高市场活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国内银行则并不开放银行的核心数据,而是产品和服务,通过借助金融科技手段,将金融产品和服务嵌入合作方的应用程序和场景中,再基于合作场景,拓展金融服务渠道,输出金融服务能力,更直接地触达更广大的人群,实现获客目的。上述差异意味着,尽管都是“开放银行”,但国内外开放银行的实质以及未来的走向并不完全相同。中国银行业的“开放银行”虽然起步稍晚,但在业务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层面,可能还要领先于其他国家。当然,这种领先可能也与监管缺失有一定的关系。这也意味着,监管可能出现的变化,会对中国开放银行的后续实践产生很大的影响。笔者认为,在监管政策存在不确定性、多数商业银行开放能力受限、开放模式仍不明晰的情况下,我国开放银行的实践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短期内,在个别产品层面输出金融服务能力,将产品以API形式嵌入到合作方场景中,也许是更占优的选择。这本质上属于一种新型的获客辅助和引流模式。浦发银行的API Bank就属于此类。长期看,面对可能带来的开放银行变革,银行应立足自身实际,尝试新的商业模式,循序渐进地改善体系架构,培养核心能力。具体而言,可采取如下几种方式。对有研发实力的大型银行,可以通过内部研发或建立实验室等方式,促进内部创新,提升自身技术能力。在研发部门或实验室拥有足够能力对外输出后,可以将其剥离为独立的金融科技品牌,摆脱传统银行体系固有的束缚,集中优势资源,打造全新的智慧银行形象。对具有资金优势的银行,可以使用投资或并购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建立金融科技孵化器,通过与初创企业合作,掌握第一手创意和技术,并引导初创公司根据银行既有的体系进行针对性的技术和产品研发,从外部推动银行变革;另一方面,也可收购估值合理、成长空间大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金融科技公司,融合成熟的外部创新资源,快速提升数字化金融服务能力。对少数小型互联网银行而言,可以尝试“银行即服务”的开放平台模式,转型成为金融服务基础平台,并与第三方金融科技公司开展多对多的共赢合作,形成金融生态圈为客户提供服务。此外,还可以通过与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战略合作,迅速为银行引进全新的产品和服务,如工、农、建、交,就已分别与BATJ达成了战略合作。但在这种模式中,银行难以获得对方的核心技术,对产品控制力较弱,战略合作还存在破裂的风险。
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我国的头等大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公共卫生危机造成的冲击也越来越大。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自2005年设立PHEIC机制以来,WHO共宣布过六起PHEIC,分别为2009年甲型H1N1流感病毒疫情、2014年的野生型脊髓灰质炎疫情、2014年西非的埃博拉疫情、2015至2016年出现的巴西“寨卡(Zika)”疫情、2018至2020年的刚果(金)埃博拉疫情,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第六次。此外,在2003年“非典”期间,北京和香港都曾被WHO列为疫区。在上述疫情爆发期间,金融业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血液虽同样遭受到公共卫生危机的冲击,但在危机应对中依然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将以过去一段时期代表性的公共卫生危机为例,对主要国家或国际组织应对疫情危机所采取的金融政策进行简要梳理,并借鉴国内外经验对我国金融业当前如何应对新冠肺炎病毒疫情提出若干建议。
一、2009年H1N1流感
2009年甲型H1N1流感是一次由流感病毒新型变体所引发的全球性流行病疫情。2009年3月,该流感开始在墨西哥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德克萨斯州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球。直至2010年8月,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期才结束。持续了1年多的疫情造成约1.85万人死亡,出现疫情的国家和地区达到了214个。
甲型H1N1流感的爆发与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叠加在一起,对美、墨两个疫情重灾区的经济造成了严重冲击。为了应对次贷危机、抗击甲流疫情,美国政府在经济金融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在财政政策方面,美国国会通过《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大幅增加财政支出,拯救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帮助债务负担过重的家庭度过难关。在货币政策方面,美联储将政策利率下调至零,同时开启量化宽松政策,向市场不断注入流动性,降低信用风险溢价。另外,在疫情爆发前,美国已经采取了一些中长期疫情应对政策,搭建了疫情防范的制度框架。2005年,美国国会曾专项拨款支持政府制定“抗击流行性感冒计划”,构建了大流行阶段框架、流感风险评估工具、大流行严重程度评估框架等体系,投入资金中95%用于疫苗生产、抗流感药品补贴、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监控体系完善等方面。
墨西哥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财政政策上,2009年5月5日,墨西哥财政部宣布实行总额为174亿比索(约合13亿美元)的减税措施,主要针对私营中小企业和旅游、交通等受流感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具体包括:减免到港船只税费,在之后两个月将私营企业每月为雇员缴纳的医疗保险下调20%(总额不超过35000比索),允许企业按月申领退税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流动性资金等。2009年5月11日,墨西哥再次宣布对旅游、养猪等行业受损严重的企业提供150亿比索(约合11.36亿美元)的扶持资金。在货币政策上,墨西哥政府降低银行间利率,同时启动了7.8亿美元的融资计划,经由国家金融开发银行(NAFIN)等机构将资金注入经济体系,其中3.5亿美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
二、2014年西非埃博拉疫情
2014年埃博拉病毒爆发,先后波及几内亚、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尼日利亚、塞内加尔、美国、西班牙、马里等八个国家,并蔓延至人口密集的大城市。2016年1月14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非洲西部埃博拉疫情结束。最终感染人数为28646人,其中11323人死亡,死亡率高达38%。
埃博拉病毒传播速度之快、病毒致死率之高迫使相关疫情国政府不得不快速出台相关应对政策。但疫情最严重的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几内亚也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社会和经济治理能力弱,疫情应对不得不主要依赖于国际社会。疫情爆发后,国际社会给予了高度关注,联合国成立了特派团,取代WHO进行对抗疫情的协调工作。
被宣布列入PHEIC后,联合国、世界银行、IMF随即推出了一系列防疫、财政支援政策来协助西非三国抵抗疫情。其中,世界银行在此之前已经提供了2亿美元的援助资金。另外,WHO在重组应急办公室的同时建立应急基金(CFE)机制,允许迅速释放用于急救的资金。初略统计,国际社会先后投入约15亿美元帮助西非国家应对埃博拉病毒疫情。主要政策见表1。
三、2003年“非典”疫情
非典疫情于2002年11月首次出现在广东省,2003年2月起更多病例在世界各地被陆续发现,3月12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出非典型肺炎病例的全球警报,6月后疫情逐步得到控制。截至2003年底,全球累计报告SARS病例8096例,其中中国内地5327例、中国香港1755例。
非典疫情爆发时,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虽然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遭受严重冲击,但出口需求和投资需求依旧保持强劲增长态势,宏观经济上行趋势并未因此而中断。2003年1-4季度,我国GDP增速分别为11.1%、9.1%、10%和10%。其中,二季度受非典疫情冲击,GDP增速回落了2个百分点,不过三季度很快就实现了反弹。2003年全年GDP增长10%,较上一年份甚至加快了0.9个百分点。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主要通过财政减免、补助补贴、国债支持三类支持措施抗击非典。在货币政策方面,总体上保持稳健的基调,维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同时,主要通过适当信贷倾斜等方式支持防治非典工作。由于经济整体处于周期性上行阶段,为防止经济过热,货币政策上并无降准降息操作。除此之外,还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疫情应对长效机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具体见表2。
四、若干启示与建议
回顾过去20年代表性公共卫生危机应对过程中的国内外经验与教训,我们有如下启示和建议。
第一,疫情对经济金融的影响是暂时性的。从之前的危机来看,无论是甲流还是非典,疫情爆发短期内会对经济金融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冲击,但不会改变经济金融发展的长期趋势。随着疫情的结束,经济金融发展将会逐渐恢复并延续其长期趋势。相应的,为应对公共卫生危机而采取的经济金融政策也在疫情结束之后逐步恢复至常态。也就是说,疫情应对必须集中全力,不宜为暂时经济的波动分心。只要疫情能尽快结束,经济上的损失就会降至最低。
第二,把握好短期应急政策与长效机制构建的协同。从历史经验来看,短期应对政策均以应急为主。通过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向实体部门注入金融血液,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支持,并向受疫情冲击明显的工薪家庭、小微企业和服务行业倾斜。长期政策主要着眼于构建疫情防控的长效机制,以及为长效机制的构建提供金融支持。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流行性疾病大规模爆发很难完全避免,应及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金,为未来应对突然爆发的疫情做好准备。
第三,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性手段和商业性手段。公共卫生危机具有覆盖范围广、涉及人群多等特点,应对公共卫生危机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相应的,在出台金融政策应对公共卫生危机方面,完全依赖商业性金融机构是不够的,需要综合利用政策性手段和商业性手段。受全面网格化隔离措施影响,自营业主、工薪家庭、农民工因无法及时复工,导致可支配收入下降。为保障居民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可考虑一次性发放食品价格补贴,扩大教育贷款财政贴息范围,提供3-6个月的住房贷款财政贴息,并适当延长消费贷款还款期限。
第四,以应对公共卫生危机为契机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公共卫生危机短期内无疑会对金融业造成负面影响,但长远来看也为金融业转型升级提供了契机。公共卫生危机可能会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影响,相应地改变了其金融需求的特征。以本次新冠疫情为例,网络教育、远程办公等产业成长迅速,由此诞生了不同于传统产业的新型金融需求。金融机构需要改进金融服务方式以满足此类金融需求。此外,疫情的爆发也为金融机构本身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契机,包括云办公、业务流程的数字化、无接触式服务等。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如果能够把握好,则有望在疫情结束之后迎来新的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