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支持在北京市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2021年3月,中国证监会在北京地区率先启动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由此,中国版的监管沙盒初具雏形,并且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各国纷纷复制的监管沙盒或监管沙箱相比,我国的创新探索既有共性特征,又有基于国情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结合相关理论与实践,进行更加深入的比较和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一)研究背景
监管沙盒虽只是针对金融科技创新的一项特定制度安排,但在当前国内外形势下,具有多重价值。首先,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各国寻找新增长点的“重要抓手”。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之前,全球经济增长面临内生动力弱化的挑战,而疫情进一步影响了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与之相应,数字经济不仅适应了特殊时期非接触式交易的需求,而且能够带动全要素生产率的进一步提升。数字经济改变了原有生产与消费模式,也对金融服务方式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作为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金融要更好地服务于数字化,需要一定的“创新容忍度”,监管沙盒正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其次,新技术给金融要素、金融功能带来深远影响。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的定义,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够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应用、过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事实上,信息技术的送代升级不仅对于金融机构、产品、市场等金融体系要素产生深远影响,而且改变了支付结算、资源的跨期配置、股权细化、风险管理等基本功能。现代金融的理论内核与运行方式,都已受到数字化的巨大冲击,在效率提升的同时,也带来众多风险与挑战。对此,监管沙盒也是降低“风险不确定性”的一种尝试。
再次,金融科技时代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更多机制创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引起了各国监管者的广泛关注。在我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建立起多层次、广覆盖、全流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技术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近年来,从英国、美国和欧盟的监管动向来看,以强调功能监管、协调监管为主,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同时,时刻注意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我国经历了互联网金融的沉浮,也需要类似监管沙盒这样更灵活的机制,预先甄别创新中潜在的风险。
又次,监管自身的数字化转型压力日益增加。202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提升金融系统干部队伍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也强调,要“加快监管科技的全方位应用,强化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对金融科技创新实施穿透式监管,筑牢金融与科技的风险防火墙”。面对纷繁复杂的金融科技创新现象,监管迫切需要运用新技术手段,从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进化到数据监管、科技监管。就此看,监管沙盒也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尝试。
最后,金融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制度演进出现了错配。一方面,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解决了诸多金融交易的高成本、低效率矛盾,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无法以传统思路规制的新型金融组织和产品;另一方面,这些创新探索仍不够成熟,相应的法律法规难以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有关金融科技的文化、伦理等非正式规则也函待升级。这种错配带来许多风险和问题,需要通过某种“机制试验”来探索面向新金融的技术与制度磨合,为降低潜在错配性提供检验基础。
(二)监管沙盒的理论内涵与边界
第一,基于计算机技术逻辑的缘起。众所周知,监管沙盒的提法缘于计算机技术的演进。计算机领域的沙盒(Sandbox)是一种维护计算机安全的虚拟技术,即在受限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应用程序,并通过限制授予应用程序的代码访问权限,为一些风险不确定性较高、外溢性未知、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定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真实测试试验环境。如果含有恶意行为,则禁止程序的进一步运行,而这不会对系统造成任何危害;并会在确认病毒行为后实行回滚机制,让系统复原。
从理论上看,计算机的沙盒机制是一种试探、对抗式的非合作博奔,参与者不可能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存在互不相容特征。其中,沙盒机制假设未知程序是“恶意”的,然后利用特定模式,来检验其恶意是否是真实的,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此外,沙盒技术与主动防御技术原理截然不同。主动防御是发现程序有可疑行为时立即拦截并终止运行。沙盒技术则是发现可疑行为后让程序继续运行,当发现的确是病毒时才会终止。事实上,随着“恶意技术”的快速送代,沙盒技术的被动防御也出现越来越多的“无能为力”。
相比而言,金融科技的监管沙盒则更像是一种合作博奔,可以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参与方愿意合作或妥协;强调效率、公平、公正,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可以互相交换,所达成的协议必须强制执行;最终参与各方整体上会受益。从金融监管视角看,运用沙盒的起点是假设参与的被监管者是“善意”的,然后利用特定机制或模式,来监测其善意的真实性,以及是否隐藏或无意中带来“恶意后果”。同时,监管沙盒也是一种主动防御机制,旨在快速甄别出善意参与者,并将其纳入现有金融体系中规范运行。
就此来看,虽然都被称为“沙盒”,但是计算机沙盒的内在逻辑与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存在一定差异性,这也使得监管沙盒在各国都有较大区别,因为合作博奔的“协议性质”及目标函数都可能截然不同。同时,考虑到沙盒技术自身的缺陷与不足,无论是被动还是主动防御,监管沙盒在技术逻辑支撑方面都存在一些内在难题。客观来看,监管沙盒或许只是金融数字化变革中的一项过渡性改革尝试。
第二,监管沙盒的提出。2014年,原英格兰银行首席经济学家AndyHaldane在伯明翰大学的主题演讲中首次提出通过技术推动监管的新型监管系统。[1]2014年10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 FCA)设立了创新项目(Project Innovate),并增设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2015年,FCA在《Regulatory Sandbox》报告中提出了沙盒监管的设想,2016年开始正式设置监管沙盒。按照FCA的定义,监管沙盒是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不用在相关活动碰到问题时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
自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监管沙盒,其内涵也存在一些差异,但究其根本,都是试图在推动金融创新效率、应对数字化带来的多元竞争,与金融稳定、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更好地实现平衡。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外监管沙盒领域的研究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展开。从理论角度来看,研究往往基于金融创新、适应性监管(Adaptive Regulation)、金融包容(Financial Inclusion)等理论,解释监管沙盒制度产生的原因和意义。一方面,金融科技具有破坏性创新的特点,挑战和冲击了原有的创新制度,因此,需要某种形式的适应性监管和监管试验主义。监管沙盒制度建立在破坏性创新和适应性监管理论的基础上,力图实现制度与技术的动态匹配(Baxter,2016;Brummer,2015;廖凡,2019)。另一方面,金融包容理论强调完善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的金融服务(Mahendra, 2006; Chakravarty and Pal, 2010)。在此基础上,包容性监管重视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防止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监管沙盒融入金融包容理念,增强监管机制的灵活性(孟娜娜、蔺鹏,2018)。
此外,一些学术研究通过实证或数理模型等方法,证实了监管沙盒发挥的积极作用。Goo and Heo(2020)以9个最早推出监管沙盒制度的国家为例,发现监管沙盒可以降低监管不确定性,显著促进Fintech行业风险投资规模。Cornelli等人(2020)利用英国数据,证实世界上第一个沙盒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降低监管成本,帮助金融科技公司获得资金。张红伟和陈小辉(2019)构建了基于区块链的伞形监管沙盒,并证实伞形监管沙盒可以通过拓展监管资源促进金融科技创新。
从实践角度来看,国外主要基于各国监管沙盒实践,设计并分析监管沙盒的具体运行机制。Chen(2019)基于2016年到2018年英国和新加坡推出的监管沙盒,评估这一制度的有效性。Ringe and Ruof(2018)提出构建一个欧盟“引导沙盒”,由欧盟成员国具体操作,但需得到欧盟的认可、支持和监督。Wechsler等人(2018)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构建主题监管沙盒(Thematic Sandbox),聚焦国家优先发展的具体金融事项,更有效地利用稀缺资源。Piri(2018)、Thomas(2018)认为美国应当建立联邦监管沙盒,加强联邦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的合作。Everhart(2020)基于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和英国监管沙盒实践,认为各国监管机构推出的沙盒不同,尤其是在消费者特定目标和政策制度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想要在全球扩张的金融科技公司必须清楚地了解潜在市场中的沙盒监管制度。
国内关于监管沙盒的研究分为两个阶段。我国正式推出相关改革之前,国内学者通过观察、梳理、分析国际监管沙盒实践,提出我国推行监管沙盒制度的必要性及优化建议。边卫红和单文(2017)重点分析各国监管沙盒特色,如英国重视消费者保护、澳大利亚重视实践效率、新加坡重视生态系统建设等;张景智(2017)比较英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监管沙盒的运作模式,分析其共同点,如关注金融消费者、重视信息反馈机制等;黄震和张夏明(2018)分析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推出的监管沙盒,认为已有的监管沙盒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获得银行服务较难、审核评估时间较长、退出机制不健全等。
2019年底我国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后,国内学者基于各试点城市实践,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戚聿东和刘欢欢(2022)从细化规则、构建准入门槛、重视信息交互、国际标准对接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李莉莎和尹颖欢(2022)重点分析广州和深圳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机制设计和机制运行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孙文杰和张慧毅(2022)基于地方金融监管实践,提出“监管沙盒+部门监管”的新模式;宋科和傅晓骏(2021)分析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和国外监管沙盒制度的异同,重点剖析了二者在测试空间、测试时间、测试参与主体、测试规则等方面的差异。
综合来看,已有研究对监管沙盒的概念、作用、理论基础、实践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推出监管沙盒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得到证实。现有监管沙盒在具体设计和运行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但这方面的研究仍显缺乏,未来需要更多提出改进建议,以便更大程度地发挥其在促进创新和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
三、海外监管沙盒的探索与挑战
(一)各国的探索
其一,英国的情况。早期的监管沙盒探讨尝试,是英国FCA代表的“通用沙盒”(General Sandbox)。自2016年以来,经过多年实践,FCA的沙盒模式愈加成熟,特征是以测试机构为主导,未对申请者的业务类型和规模作出限制,适用范围广泛。从参加测试企业的规模上看,初创公司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大型公司,最后是中小型公司。FCA的沙盒努力为测试企业提供灵活、多样的政策支持,包括限制性牌照、个别指导、规则豁免、无异议函等。在探索过程中,2017年10月,FCA发布了《监管沙箱经验教训总结报告》,既总结了沙箱对于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性,也承认了存在的不足。此后FCA也尝试对原有沙盒进行升级,计划推出跨部门沙盒(Cross-Sector Sandbox),为企业提供多个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测试。实际上,FCA的监管沙盒运行并非一帆风顺。根据AltFi Data的研究,截至2020年纳入的第六组,监管沙盒已经托管了108家金融科技企业。此后,许多参与者倒闭了,包括第二组24家金融科技企业中的9个,以及第四组29家企业中的5个。通常看,英国60%的创新企业在头3年都失败了,而入盒企业的这一比例是22%,这凸显了金融科技初创企业遇到的困难。
同时,近几年FCA沙盒的申请和入选企业数量均出现下滑,如2019年分别为99家和29家,2020年为68家和22家,2021年为58家和13家。究其原因,除了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之外,其他一些可能因素包括:金融科技初创企业的盈利模式不清晰,容易被复制,难以获得资金支持和达到监管沙盒的标准;已入盒企业的成功经验难以进行总结和推广;进入沙盒的“公关价值”对严谨创新产生了困扰。面对种种挑战,FCA也在进一步探索沙盒的优化,如2011年开始把短期申请方式转为“一直开放”,努力接受各方对其保守僵化的批评,扩大入选公司的选择范围、阐明选择标准,确保其支持的企业和沙盒测试是能真正为消费者和市场带来切实利益的。
其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情况。除了英国之外,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推出的监管沙盒,都属于涵盖范围相对较广的通用沙盒。此外,也有许多国家积极探索聚焦特定领域或目标的“主题沙盒”,如加拿大、泰国、马来西亚、日本、巴林等。就测试对象来看,英国、澳大利亚等的监管沙盒主要以机构为主开展测试,而加拿大、印度尼西亚等的监管沙盒则以项目为主展开测试。比较来看,新加坡在2016年推出的监管沙盒有一定的创新性,涵盖了测试机构和测试项目的双重维度。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着眼于通用沙盒建设同时,也尝试了主题沙盒模式,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为保险经纪、汇款和交易平台提供Sandbox Express。另外,中国香港也在积极探索沙盒机制。香港金管局于2016年9月推出的沙盒,要求本地科技公司必须与香港的银行组成合作伙伴以提交申请。2017年9月,香港保监局推出保险科技沙盒,以便获授权保险公司在商业运作上,以先导形式试行应用创新保险科技。
值得关注的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美国的监管部门相对审慎,其中只有联邦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CFPB)研究和尝试过监管沙盒,但也遇到了许多反对意见。CFPB的沙盒负责人在经过相关探索之后,总结了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后期变得更加保守并认为:金融监管机构不应该从事科技评估,监管沙盒制度空洞,没有实际内容,监管沙盒付出较大成本却只注重解决边缘问题等。此外,真正有价值的沙盒应该体现为“一个灵活的监管制度,但有明确监管审批的路线”。
(二)问题与挑战
应该说,虽然监管沙盒旨在通过标准化的模式来应对创新的“模糊地带”,从而间接对现有监管法律体系带来改进的可能,但在实践中,各国或地区对沙盒测试的评估标准差异较大,有的侧重创新、竞争和普惠金融,有的侧重反洗钱、反垄断和风险控制。在具体操作上,大概分为由监管部门进行的内部评估,或由外部专家委员会进行的开放式评估两种。
从监管者角度来看,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主要包括:监管部门对于金融科技创新的专业性不够,难以把握不熟悉领域的风险特征;监管者通过沙盒学习新技术的期望不易达到,因为技术的迭代非常迅速;沙盒主持部门可能存在权力与资源冲动,或许会影响对其价值的客观认识;所谓的科学评估缺乏清晰、公开的逻辑,更多依靠被测试机构的信息提供,缺乏独立第三方的、工程意义的客观评测;沙盒环境与实际环境的差异性大,难以保障出盒之后的安全性;现有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修订的制约因素较大,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欧美法系国家,沙盒测试对其影响仍微乎其微。
从入盒企业角度来看,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现有沙盒规则的设置中,相应的“门槛”仍不少;初创企业受到金融监管的业务资质约束,并非靠沙盒主持部门能够解决,也有诸多监管协调问题;入盒的初创企业在获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方面,仍然存在困难;由于模拟环境的不足,使得测试结果的准确度受限;并未解决初创企业获取客户的难题,业务规模难以大幅增长;如何评估入盒技术的效率与安全,以及支持创新测试的数据获取难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
综合来看,在各国监管沙盒的探索中,制度创新的理想与现实仍然存在差距,暂时还无法过于高估其效果。但是,也不应否定这一尝试,因为其根本价值在于确立一种市场主体与监管者有效的沟通方式,以及建立监管者与创新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和合作博弈规则。
四、我国的监管沙盒实践分析
(一)发展实践
2018年11月,《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提出,“探索推动以‘监管沙盒’为核心的金融科技监管创新试点落地”。2019年8月,《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提出,“运用信息公开、产品公示、公众参与、共同监督的柔性监管方式”。2020年3月,北京市公布第一批入盒项目,至此,中国版的监管沙盒开始呈现。据相关统计显示,截至2022年4月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已经进行到第四批,其中城市(包含直辖市)申报通过的试点项目共有113项(72.4%),省/自治区(不包含直辖市)申报通过的试点项目共有43项(27.6%),共有7个试点项目通过测试成功“出箱”。四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参与机构共计218家。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有121家,占比55.5%,科技公司有52家,占比23.9%,其余主要有支付公司、征信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等。前四大参与机构类型合计有191家,占比87.6%。可见试点应用的参与机构虽然种类众多,但类型集中度较高,主要是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
证监会主导的首批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于2021年11月公布,牵头申报单位一共有15家,包括4家市场核心机构、4家证券公司、5家基金管理公司、1家信用评级机构以及1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机构,联合申报单位包括多家市场核心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银行以及科技企业。技术应用涉及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云原生、信创等复合交叉技术应用;可应用于智能投顾、智能运营、智能交易、智能风控、智能营销等各类业务场景。
(二)运作情况与特点
应该说,我国之前无论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都曾推动过各类金融改革与试点,监管沙盒与之有类似之处。其目的都是希望在现有的体制机制约束下,尽可能创造条件来促进金融改革与创新,更好地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并且把潜在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进一步来看,理想中的监管沙盒却与改革试点有较大不同。例如,前者试图打造一种常态化的机制安全,后者却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往往限于特定区域或时间段;前者通常由监管部门推动,旨在对现有制度框架进行包容性改良,后者则可能由各级政府部门参与,更多是为了达到容忍“试错”推动金融创新以支持实体经济的目标;前者往往是自上而下推动,后者则更多是地方自下而上的探索;前者有可能形成标准化的规则与应用,后者则需要试点区域主动推广或者学习借鉴。就此而言,对于更加快速迭代、前沿性创新性突出、不确定性较强的金融科技创新而言,稳定的、常态化的监管沙盒机制似乎更加有效。
当然,在现实中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我国的监管沙盒与国外多数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同时自身也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仍有许多需探讨和完善之处。一是从沙盒运作主体来看,相关工作的引领者是中央监管部门的科技部门,参与者包括监管部门分支机构、行业协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其中,同一监管部门的科技与业务部门之间、不同监管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仍存在许多传统协调问题,而且与国外不同的是,地方政府成为很重要的驱动者。二是从测试空间与时间看,地方城市能否纳入监管沙盒,既需要考虑其作为节点城市的重要性,是否有较好的金融科技产业基础、地方金融监管能力,也要考虑其参与创新试点的积极性。从时间来看,还缺乏明晰的入盒周期,相关工作更多依赖相关参与部门的工作节奏安排。三是从入盒对象来讲,就参与主体而言,基本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尤其是各类银行业机构,对于技术类企业,则是以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项目的方式进入,金融科技初创企业还难以直接参与其中;就参与项目而言,仍然是以合规性前置作为重要门槛,创新项目难以突破现有监管与规则。四是以项目测试为主,入盒项目除了要体现出技术先进性、业务可行性之外,还需要突出相应的经济社会价值与功能。例如,现有入盒的创新项目基本集中在支持“六稳”、“六保”、普惠、绿色、小微、农村、安全与风控等领域。五是规则与机制存在模糊性。就入盒规则来看,虽然兼顾了内部筛选评价与外部专家打分,但“门槛”还不够清晰,入盒的影响较多,依托各地方推动的测试质量有一定差异;就运行机制来看,由于沙盒主导各方的人力与资源有限,也难以做到“一司一策”,专人、专班指导,而是更多依靠测试机构的自我把握;就退出机制看,相关规范不够清晰,缺乏对测试结果的准确反映。六是就测试效果看,形式大于实质。这其中,参与的地方政府更多是考虑地方金融的品牌形象与影响力;大型金融机构则更多是“锦上添花”,也成为监管沙盒追求安全性的“标配”;中小金融机构积极性较高,则是为了提升市场与公众认可,应对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科技企业间接参与的热情也非常高涨,因为可以获得市场与客户认可。
五、进一步完善的思路与对策
无论基于海外经验,还是本土特色,监管沙盒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并不能因此否认这一改革的重要意义。我们认为,未来需从如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创新模式。
第一,进一步提升监管沙盒的地位。就新形势下的金融高质量发展而言,需要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既要面对不同维度的任务重点协调,又要直面数字化背景下日益复杂的金融业态。由此来讲,监管沙盒能够为如此复杂的金融工作提供一个现实路径,在维持现有监管模式的“边际改良”的同时,进行更高层面的额外“创新实验”,进而把成功经验纳入现有体系改革,并有效控制改革成本与风险。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进行国家层面的统筹设计,真正把监管沙盒作为一项可持续、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同时,应借鉴FCA倡导发起的“全球金融创新网络”(GFIN),主动搭建或积极参与跨境监管沙盒合作与协调机制。
第二,强化监管沙盒组织者的资源与能级。一则,建议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设监管沙盒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制度设计、基本原则、重点工作、试点推广等。二则,加大对主持沙盒的“一行两会”科技部门的资源投入,增加预算支持与专业人才配给,更好地适应数字化与新技术变革,并给予其依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市场化合作的空间。三则,在现有区域性试点基础上,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牵头统筹和规范各部门、各地方的探索实践,逐渐打造基于全国范围的统一沙盒机制,并对监管沙盒工作小组负责。
第三,加强监管协调,有效把握创新与安全的平衡。需要着力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监管与地方政府间的协调配合,努力推动沙盒设计的标准化、一体化,也要重视职责交叉与空白地带的潜在风险。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监管协调与统筹,制定更加明确的入盒试点标准和选规则,并且给予金融科技创新以适度空间与容忍度,促使测试项目与现有金融监管机制、金融科技认证与审批模式更好地协同,进而能对创新试点中的成本与责任合理分担。
第四,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目标的主题子沙盒为重心。从金融科技的场景落地与服务实体入手,抓住绿色低碳、解决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等重点,从特色金融需求出发,努力使模拟测试环境更符合复杂的市场环境特征,引导相应的金融科技与数字化创新,使得试点测试真正能使“优秀”的创新主体受益,并最终服务于企业和居民部门。同时,逐渐建立相应机制,有效甄别合格的试点项目客户与消费者,保障参与者有足够的专业水平与风险判断能力。
第五,逐渐实现沙盒参与主体的多样化。伴随机制的优化完善,可把测试重心从大型金融机构逐渐转向中小金融机构,并且独立纳入更多技术类企业和规范运行的类金融机构。在此可借鉴FCA提出的产业沙盒理念[3]并予以改良,比如,聚焦正处于规范中、政策预期又不确定的助贷行业和助贷机构,进行适度的创新规范,有效引导“良币驱逐劣币”。当然,如果纳入存在一定“监管挑战”的创新类企业,一是需要明确事先、事中的保护预案,明确参与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提前对可能出现的客户风险损失有所准备;二是需要设立事后的惩罚与救济模式,同步构建创新风险“防火墙”和“缓冲带”。
第六,不断提升运营专业性并积极探索“算法约束”。在相对严格的法律约束框架内,争取给金融科技创新更多“让子弹飞”的空间。提升沙盒运行的科学性、严谨性,强化试点运营、管理与监督的全流程管理与专业性,保障创新试点的前沿性与合规性。在此过程中,同步推动监管科技应用与监管数字化转型,充分运用工程思维与智能算法,真正发挥技术的力量,减少沙盒运行的主观性和非系统性,更加高效、低成本地达到改革目标。
参考文献略。原文载于《学术前沿》2022年9月(上)
近年来,党中央在战略层面对实现共同富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而党的二十大报告突出强调了“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事实上,共同富裕已成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贯穿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等重要战略目标中。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社会肌体健康发展的“血液”,不仅影响到几乎所有经济主体,而且与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密不可分。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金融要素变得前所未有的丰富,金融功能受到数字化与新技术的深刻影响,金融责任在普惠金融的政策与社会理念引导下更加突出,这使得金融毋庸置疑成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助力共同富裕的核心要素之一。
一、认识共同富裕目标下的金融需求
从理论层面看,衡量共同富裕程度可以基于不同经济指标,如收入、财富、消费等。一是就收入分配来看,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明显得到改善,收入基尼系数从2008年0.491的高点,逐渐降到2020年的0.468,但目前仍然处于0.4以上的高位。从优化收入结构、提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角度来看,尤其需关注如何利用金融手段来促进增长、增加就业,从而使得收入分配的“蛋糕”不断做大。二是就财富分配来看,可能面临更复杂的挑战。瑞士信贷《全球财富报告2021》显示,我国财富基尼系数从2000年的0.599持续上升至2015年的0.711,随后有所缓和,降至2019年的0.697,但2020年在疫情冲击下再度上升至0.704。应对财富分配的问题,也需要金融在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优化财富管理模式等方面做文章。三是就消费结构来看,无论是从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年龄、不同收入等消费主体的角度,还是从食品、衣着、居住、设备用品、交通通讯、文教娱乐、医疗健康等消费对象的视角来看,消费结构不平衡问题对消费金融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实践层面看,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第20期《求是》杂志上撰文指出,促进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包括: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这些重要论述进一步指明了当下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着力点。与之相应,除了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之外,无论基于宏观、中观还是微观层面,金融要素在其余领域都大有可为。
二、金融自身的健康发展对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金融自身需不断优化功能与增强稳健性。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是经济稳定增长、结构持续优化,而金融对此具有重要影响。现代金融与经济活动已经密不可分,其基本功能包括支付结算、资金跨境配置、股权细化、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这些已成为宏观经济运行的润滑剂。同时,创新使得金融机构、市场、产品等要素产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使金融机构变得更加复杂、多样、难以穿透,因此还需要不断提升金融要素的稳健性,改善金融业的弹性,实现创新、效率与安全可控的平衡。由此,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构成保障经济肌体健康发展的基础,对实现共同富裕自然起到正面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综合实力持续提升,但是核心竞争力还有所不足,金融业亟待实现从“量”到“质”的发展转变。
其次,现代金融活动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金融是促进共同富裕非常重要的外部稳定因素。从宏观层面看,经过多年金融风险攻坚战,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取得阶段性成果,总体处于可控状态。但也要看到,由于体制性、机制性、周期性和行为性等因素叠加,尤其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和外部国际环境动荡并存,也使得潜在金融风险积累仍然不容忽视。从微观层面看,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也是重中之重,既要事前预防,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类风险事件的发生,又要在事中更好地监督控制金融服务质量,还需完善事后保护,一旦出现问题能够最大程度地挽回消费者的损失。
最后,金融活动努力“向善”也能够为共同富裕“添砖加瓦”。例如,ESG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的投资理念和评价标准,其发展理念和实践符合全球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近年来受到国内外金融业的高度重视。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拥抱ESG既可以提升治理水平、降低风险,也可以获得社会效益和长期价值。再比如,金融机构作为公益事业的重要参与主体,开始参与到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中。就信托业来看,截至2022年10月27日,慈善信托备案数量达1001单,财产总规模为44.28亿元。这类产品可以最大化地撬动社会慈善资源,发挥扶贫济困、改善民生的重要价值,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更多助力。
三、金融业“主动作为”为共同富裕作出更多贡献
金融要致力于服务增长、促进就业。当前我国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一背景下实现共同富裕首先需要做大“蛋糕”。伴随着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如果能够充分优化、调整金融结构、金融服务模式,将对夯实共同富裕的基础起到积极、长远的作用。对于金融与增长的关系,国内外诸多学者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虽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多数研究都表明,运转良好的金融体系对于经济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比如,有利于获得更多有关投资和资源配置的信息、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改善公司治理、促进专业化分工和交换等。
要弥补金融服务的短板,更好地支持经济弱势部门或主体,缓解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众所周知,普惠金融概念源于英文“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是联合国在宣传2005小额信贷年时运用的词汇,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此后,普惠金融的概念一直分为广义和狭义,前者在强调金融服务的整体完备性的同时,侧重对特定群体的支持;后者则直接定位于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支持。在我国,普惠金融已经成为国家战略,截至2021年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9.23万亿元,同比增长27.3%;普惠小微授信户数4456万户,同比增长38%,普惠小微贷款持续实现量增、面扩、价降。
此外,金融体系诸多层面都可为共同富裕带来助力。如消费金融可通过服务提升、科技赋能,触达更多长尾人群,能够为消费者提供适度合理的消费信贷支持,改善消费者的获得感,理性享受应有的消费改进。再如,共同富裕离不开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这就对财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财富管理正从高净值人群开始转向客群数量更为庞大的中低收入群体。积极拥抱数字化与新技术,加大普惠理财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也成为重中之重。
需创造更多平等的金融机会。由于金融具有高门槛、专业性、特殊性等特征,可能造成金融资源应用机会的失衡。而遵循金融伦理原则下的创新,就是要进一步解决这些矛盾。例如,金融消费者教育就是帮助消费者掌握金融消费知识和能力,理性参与金融消费。可针对不同层次的金融消费者,提供差异化的理论支撑与学习模式;充分利用数字化工具,探索多元化触达公众的形式,让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接受新知识;帮助用户不断提升金融素养,培养投资者风险识别意识与财富管理能力。
四、金融科技为助力共同富裕带来全新视角
2022年,相关部门先后发布《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业科技发展“十四五”规划》等重要指导性文件,同时加大金融数字化转型相关标准规范、框架模型等研究,以高质量推动数字化转型落地实施工作,对于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带来深远影响。
传统的普惠金融存在成本高、效率低、风险不可控等共性问题,这些问题在金融科技的支撑下有可能进一步得到缓解,可以说,新技术为利用金融手段支持共同富裕拓宽了思路。具体而言,一是通过数字化全面提升金融效率、优化金融功能、保障金融安全,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使得各类群体都能从中受益;二是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金融服务的“精准治理”,为中小微企业和特定个人提供更有“温度”的金融产品;三是运用数字化和新技术,不断优化普惠金融的基础设施与“土壤”,明确金融科技制度与规则,改善金融发展生态与普惠金融文化。
当然,也要注意引导金融科技规范发展,避免给共同富裕带来新的风险。例如,当前数据要素治理正处于关键时点,既需要打破“数据孤岛”,又要避免数据滥用和加强数据信息保护;再如,新技术可能存在黑箱和信息不对称,即便在生产与商业模式中体现出高效性,但也可能忽视人性与负外部性,所以需要构建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标准规则等,促进“技术向善”,避免“技术向恶”。
当前,在“双碳”目标引领下,发展绿色金融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转型金融也成为新形势下的重要补充。
通常看,绿色金融更多地用来“精准定位”地支持符合绿色低碳发展方向的行业或部门,从而使其获得更多的金融资源保障,以此实现行业增长目标,并且达到“奖优罚劣”的政策引导效果,同时为金融业开辟新的市场蓝海。
转型金融从狭义来看,是指金融支持高碳产业向低碳产业的转变,从而缓解气候变化的矛盾;从广义来看,则可指对于高污染、高能耗、高碳、不可持续的各类非绿色、棕色乃至于黑色领域的合理金融支持,并促使其“转绿”和走向可持续发展。之所以要重视转型金融,归根结底是因为在现有的绿色金融支持框架下,非绿行业和领域难以得到有效的支持,包括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高碳行业,以及传统建筑、公路交通等,还有其他居民生活领域的活动。这些领域的发展不仅影响到未来经济结构优化与调整,而且对于当下稳增长、稳就业都非常重要,如果缺乏金融支持甚至被“挤出资源”,不仅无法更好激励其向绿色转型,而且会带来更加复杂的经济社会冲击。
对于转型金融的体系建设,可以从几方面分析。首先,从转型金融的支持对象来看,一是高碳行业等“非绿”部门或活动,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也有可能“转绿”,包括具备主观意愿、技术条件、现实路径等。例如,在推动绿色发展的同时,我们还要保障能源安全,尤其是当前仍然事实上以煤为主,这就需要在发展新能源的同时,也要保障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传统能源总量,稳步推进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循环利用及产业转型,在此方面就需要转型金融的有效支持。二是部分属于“非绿”领域,同时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价值,但却因为各种条件制约,难以真正“转绿”,对此也需要给予适度的支持,目的在于推动合理“降碳”同时,对维持必要的经济活动仍然给予合理金融资源。三是属于“非绿”领域但经济价值又不突出的行业或活动,采取的金融支持应该是引导产业资本退出,更多转向其他具有可持续发展价值的领域。
其次,从转型金融的供给方来看,现有绿色金融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支持体系,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叠加转型金融的“增值服务”。通过构建高效的转型金融服务体系,高质量培育转型金融市场主体,推动金融机构同步创新转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实际上,在信贷、债券、保险、信托、项目投融资等诸多领域,都可以根据转型金融需求特点,设计相应的产品与服务。例如,典型的转型金融产品之一就是转型类债券,包括转型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可持续发展再挂钩债券等。从资金用途来说,这类债券是为低碳产业向净零排放转型、为高碳产业向低碳及净零排放转型提供投融资支持。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经推动相关创新,推出的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就是将债券条款与发行人可持续发展目标相挂钩的债务融资工具,不再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限制,而是通过将债券条款与发行人整体可持续发展目标相挂钩的形式,可有效支持火电、钢铁、水泥等碳密集和高环境影响企业的可持续转型发展。再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发布相关规则,并且推出低碳转型债券,对行业、产业无特殊限制,可用于支持各行业节能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耗、园区节能环保提升等多个领域。
此外,从转型金融的保障要素来看,还需进一步完善支撑转型金融创新的生态与基础。例如,高碳企业ESG可能普遍表现不佳,还可能出现“漂绿”问题,都会影响到转型金融服务的顺畅进行。对此,应该在原有绿色金融监管的基础上,对于转型金融设置更加明晰的监管框架,推动转型金融业务与产品的标准化,加强和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以确保转型项目信息的透明度,并且需要研究和设置科学的转型程度、进度评估体系,为转型金融支持的行业和企业进行合理评价。此外,就参与转型金融的机构来说,也需要在发展战略、信贷文化、政策制度、管理流程、产品服务等方面,打造足以支持企业低碳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
当前,科技创新已经成为增加综合国力、改善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关键切入点。同时,中央多次强调要实现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其中资本市场尤其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具有枢纽作用,可以为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创新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
近年来,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错位发展,激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整合产业链资源,服务并打造了一批以科技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行业龙头。新形势下,亟待进一步梳理科技与资本的互动关系,打造更为良好的科技与资本融合模式。
对此我们认为,科技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多方的共同参与,既需要政策、资本支持,更需要企业通过不断努力实现技术突破与创新。首先,金融与资本在支持科技创新的过程中,要明确支持的对象,引导合理的创新活动。一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真正建立由企业为主导的研发成果产业化机制。这就要求打造新型的创新联合体,并且不是简单把各类创新主体、各类创新要素随意叠加,而是要遵循科技创新的客观规律,形成“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内生动力。二是厘清对创新的界定,既要以关键核心技术、硬技术创新为主线,也要支持各类业务创新、模式创新、生态创新等。值得关注的是,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无论是数字化的核心产业,还是产业数字化的大量“蓝海”,都是创新的主要“抓手”。三是实现多重要素的有效组合,既要有金融与资本要素,也要有人才、机制等的合理匹配,还有新型数据要素的探索使用。四是政府在创新中应该更侧重优化“土壤与生态”,减少对创新的扭曲,并且着力推动基础性、共性的创新科研工作。
此外,当前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三大注册制板块相继推出,资本市场体系为企业上市提供了更多融资途径,在上市条件上更加包容,对于投资机构也增加了更便利的退出渠道。当然,要营造更友好、更顺畅的资本市场环境,助力于科技与资本良性循环,还需要考虑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从资本市场支持科创的战略角度来看,需弱化指挥型策略,增加引导与服务型支持,才能真正为市场创新“稳预期”。特别需强调的是,推动科技创新是中长期的战略选择,不能操之过急。二是从追求科技与资本的量的融合,到追求质的融合,关键在于促使资本市场真正为科技创新构建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否则的话,也可能使得创新企业陷入“资本游戏”而失去创新活力。三是面对我国金融结构面临的期限错配与失衡、可持续中长期资本有待增加等问题,在科创投资产业链中,需不断优化税收等各类政策,完善投资机构与投资模式的治理机制,努力引导科创长期资本的形成。四是资本市场支持科创并非“为科技而科技”,而是最终能够给实体产业发展带来高效率、新动力,为居民生活改善带来切实好处,这也是科技与资本融合的最终着眼点。
还有,资本市场要更好地服务科创战略,自身还需进一步推动改革与发展。具体而言,一是跳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传统思路,努力转向多功能的资本市场建设,推动差异化的制度创新与供给,实现市场的开放融合,不断完善融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市场基础功能。二是持续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全面打造包括事前引导、事中防范、事后监管相衔接的全链条资本治理体系。促使市场监管更加有效,尤其是探索建立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如突破现有规则约束、大幅提升举报奖励。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的SEC自2012年首次发放举报奖励以来,到2021年9月已经有207人领走了10亿美元奖金,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震慑了各类违法行为,并且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对于支持科创企业融资、同时有效遏制市场“科技泡沫”来说,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当前,在“双碳”目标引领下,发展绿色金融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由此来看,绿色金融更多地用来精准支持符合绿色低碳发展方向的行业或部门,从而使其获得更多的金融资源保障,以此实现行业增长目标,达到奖优罚劣的政策引导效果,同时为金融业开辟新的市场蓝海。在对绿色金融的探索过程中,与之相关的转型金融也成为近两年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4月召开的研究工作电视会议上,提出要以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为主线,继续深化转型金融研究,实现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有序有效衔接,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举措。同月,我国主持了金砖国家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与会各方对转型金融的相关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并勾勒出与转型金融相关的六大政策标准,即设定气候转型分类标准、披露转型活动和路径、监控系统性风险、完善转型金融支持工具、健全激励机制、持续推动实现公正转型。在7月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20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将继续牵头做好制定转型金融政策框架等工作,与各方共同推进落实《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发挥好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作用。事实上,转型金融与绿色金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差异性,在新形势下需要对其内涵和外延进一步剖析和探讨,从而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围绕低碳、绿色、可持续等一系列概念形成共识。
一、向“绿色”转型
转型金融最早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9年提出,即服务于可持续发展目标转型的融资活动都可以被纳入转型金融范畴。2020年9月,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发布《为可信的转型提供融资》,强调转型侧重于如何将现有的温室气体排放轨迹与《巴黎协定》的目标要求相匹配,并明确指出这是一种“气候减缓转型”。2020年12月,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气候转型金融手册》,同样关注“应对气候变化的转型”。由此,从狭义来看,转型金融是指金融支持高碳产业向低碳产业的转变,从而缓解气候变化的矛盾;从广义来看,则指对于高污染、高能耗、高碳,以及不可持续的各类“非绿色”“棕色”乃至于“黑色”领域的合理金融支持,并促使其“转绿”和走向可持续发展。
重视转型金融,归根结底是因为在现有的绿色金融支持框架下,“非绿”行业和领域难以得到有效的支持。据相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绿色信贷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占比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2021年年末,我国主要金融机构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达到15.9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总规模的比例提升到8.25%。其中47%的绿色贷款用于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26%和12%的绿色贷款分别用于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外,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研发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年度报告2021》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绿色债券累计发行量为1992亿美元(近1.3万亿元人民币),仅次于美国的3055亿美元。2021年,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募集的资金中88.3%投向了可再生能源、低碳交通和低碳建筑领域。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的募集资金增长了3.6倍至413亿美元(约2664亿元人民币),占2021年中国绿色债券市场整体募集资金(境内外)的60.6%。
与此同时,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高碳行业,以及传统建筑、公路交通等,还有其他居民生活领域的活动不仅影响到未来经济结构优化与调整,而且对于当下稳增长、稳就业也非常重要。如果缺乏金融支持,甚至被“挤出资源”,不仅无法更好激励其向绿色转型,而且会带来更加复杂的经济社会冲击。
二、细究转型金融
首先,转型金融的支持对象需要仔细甄别。一是高碳行业等“非绿”部门或活动,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主观意愿、技术条件、现实路径等也有可能“转绿”。例如,在推动绿色发展的同时,我们还要保障能源安全,尤其是当前仍然事实上以煤为主,这就需要在发展新能源的同时,保障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传统能源总量,稳步推进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循环利用及产业转型,在此方面就需要转型金融的有效支持。二是部分属于“非绿”领域的行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价值,但却因为各种条件制约,难以真正“转绿”,对此也需要给予适度的支持。目的在于推动合理“降碳”的同时,对维持必要的经济活动仍然给予合理金融资源。三是属于“非绿”领域但经济价值又不突出的行业或活动,采取的金融支持应该是引导产业资本退出,转向其他具有可持续发展价值的领域。
其次,从转型金融的供给方来看,现有绿色金融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支持体系,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叠加转型金融的“增值服务”。通过构建高效的转型金融服务体系,高质量培育转型金融市场主体,推动金融机构同步创新转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实际上,在信贷、债券、保险、信托、项目投融资等诸多领域,都可以根据转型金融需求特点,设计相应的产品与服务。一类典型的转型金融产品就是转型类债券,包括转型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可持续发展再挂钩债券等。从资金用途来说,这类债券是为低碳产业向净零排放转型、为高碳产业向低碳及净零排放转型提供投融资支持。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经推动相关创新,例如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就是将债券条款与发行人可持续发展目标相挂钩的债务融资工具,不再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限制,而是通过将债券条款与发行人整体可持续发展目标相挂钩的形式,可有效支持火电、钢铁、水泥等碳密集和高环境影响企业的可持续转型发展。再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发布相关规则,并且推出低碳转型债券,对行业、产业无特殊限制,可用于支持各行业节能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耗、园区节能环保提升等多个领域。
最后,从转型金融的保障要素来看,还需进一步完善支撑转型金融创新的生态与基础。例如,高碳企业在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方面可能普遍表现不佳,还可能出现“漂绿”问题,这些都会影响转型金融服务的顺畅进行。对此,应该在原有绿色金融监管的基础上,对转型金融设置更加明晰的监管框架,推动转型金融业务与产品的标准化,加强和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以确保转型项目信息的透明度,并且需要研究和设置科学的转型程度、进度评估体系,为转型金融支持的行业和企业进行合理评价。此外,对参与转型金融的机构来说,也需要在发展战略、信贷文化、政策制度、管理流程、产品服务等方面发力,打造足以支持企业低碳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以金融数字化促转型
当前,伴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和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全面推进金融数字化转型落地,已经成为新时期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由此,在推动转型金融的改革探索中,应该与金融自身数字化转型的大势更有效地结合起来。
首先,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离不开业务经营能力、数据能力、科技能力、风险防范能力的提升,而数字化战略也是为了更好地整合资源、优化治理结构、集中力量进行重点突破,最终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居民部门。行业机构已经开始探索与绿色金融目标的融合,在此基础上则可以进一步促使金融机构数字化战略与抵御环境风险、推动转型的具体指标相融合;强化压力测试以进行转型情景分析,并更好地把握对“非绿”活动的支持方式与力度;通过数字化产业金融的创新,与“非绿”产业的减排过渡更加有效地结合起来等。
其次,新技术手段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转型金融支持对象。例如,从绿色金融到转型金融,重要的制约之一都是信息统计与披露。通过有效运用数字技术,可以融合各类参与主体,打通可信、可溯源的转型金融信息披露与共享渠道,完善转型活动的数据统计、监测、报送,以及用户转型画像、供应链管理、风险管理等,进而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再如,在着眼转型金融的信贷、债券等融资活动中,也可以充分利用新技术来解决成本高、效率低的传统难题。还有,新技术可用于重点监测“非绿”行业与企业的能耗信息,准确识别提供转型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防止企业风险向行业风险乃至区域性金融风险转化。
文化金融是金融服务文化生产的一系列金融活动,是我国金融发展中迅速发展起来的特色金融业态之一。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间,金融积极作为,发挥了资源配置功能,为我国文化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文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也为如何通过文化金融促进文化发展提供了战略指引。 国家战略视野下发展文化金融的重要意义
文化金融助力国家治理,强化国家治理之魂。《规划》开篇就提出,文化是国家和民族之魂,也是国家治理之魂。在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表决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将文化列入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以及“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完善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的文化经济政策”。
将文化喻为国家治理之魂,进一步提升了文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文化金融政策是文化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文化金融政策,能够积极引导资本服务文化生产,有效实现资本配置和其他资源的配置,更好激发文化生产潜力。完善的文化金融政策供给,是文化经济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丰富文化生产的重要驱动力,能够为国家治理添砖加瓦。同时,以文化金融持续推动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和文化产业体系,能够更好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
文化金融助力提升国家软实力,实现文化强国目标。《规划》提出,文化是重要软实力,必须增强战略定力、讲好中国故事,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持久而深厚的精神动力。文化软实力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文化软实力,既能为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也能够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获得坚实的依靠。提升文化软实力,既要发展公共文化事业,也要发展文化产业。《规划》提出,“十四五”文化发展要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的原则,其中包括统筹国内与国际、事业与产业、国有与民营、阵地与市场。文化金融以服务文化生产促进文化软实力提升,在文化强国建设过程中具有积极的作用。从文化金融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看,文化金融服务应重点服务文化产业,落实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的原则要求。
文化金融助力文化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结构优化。发展文化经济,尤其是发展文化产业,对优化我国国民经济结构具有重要意义。《规划》提出,在“十四五”期间,必须进一步发展壮大文化产业,强化文化赋能,充分发挥文化在激活发展动能、提升发展品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中的作用。将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是我国文化发展的目标之一,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也在逐年提升,2020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经达到4.43%。文化金融具有资源配置的功能,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较大的资本要素支撑。在未来文化发展过程中,需要更多的资本投入,才能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目标。
一、“十四五”期间文化金融的重点任务
推进文化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完善文化金融服务体系。《规划》提出,要加快推进符合文化产业发展需求和文化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十年来,我国银行信贷领域的金融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文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我国银行业积极创新,推出了一系列文化金融产品,贷款规模也实现了大幅度增长。2012年底文化产业中长期本外币信贷余额仅为1155亿元,这个指标十年间增长了十几倍。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30家银行文化产业贷款余额达16499.23亿元;30家银行推出了42款文化产业信贷产品,其中29款为文化产业信贷专属产品,专属产品贷款余额为748.83亿元;多数银行设立了文化产业服务专门部门或专营支行,优化了文化金融服务。“十四五”期间,文化金融创新需要在产品专属化、服务专业化方面更加深入,同时还需推动机构专营化,扩大文化金融专属产品的市场渗透率。
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调整文化产业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一直是我国金融与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其对于文化产业融资来说也具有重大意义。《规划》提出,要进一步扩大文化企业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十年来,我国文化产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得到较大的拓展,债券市场、上市融资、新三板、“四板”市场股权交易、私募股权融资等都有所创新,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正在形成。但是我国文化产业直接融资规模在2016—2017年进入高峰期之后有较大程度下降,2021年只有3000多亿元,与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渠道相比,直接融资规模相对较小。尤其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直接融资市场形势更加恶化。“十四五”期间,需要重振文化产业直接融资市场,尤其需要重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
提高文化金融公共服务水平,实现文化金融服务综合化。《规划》提出,探索文化金融服务中心模式,为文化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自2010年有关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以来,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文化金融公共服务模式,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更方便畅通的渠道。以南京为代表的很多城市建立了文化金融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部在《“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中也提出,持续推广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模式,全国范围内建设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达到20个左右。“十四五”期间,文化金融服务中心模式需要更加标准化和科学化,公共服务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积极开拓服务领域和业务范畴,提供更加综合化的投融资服务。需要重点推动文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提供更高质量的投融资服务打下良好基础。
强化与其他文化经济政策的协调联动,优化文化金融服务。文化金融与文化财政政策、文化税收政策、文化贸易政策、文化土地政策等文化经济政策相协调,有利于文化金融更全面更深入服务文化生产。《规划》提出,要用好电影、出版、旅游、艺术等各类资金和基金;要推广文化和旅游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有关基金;鼓励利用闲置设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鼓励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稳步提高境外文化领域投资合作规模和质量等。
二、“十四五”时期文化金融发展展望
政策供给更加科学系统,法治化水平更高。我国文化金融政策已经初步形成了体系,通过政策促进和治理,形成了在统一框架下推动文化金融服务文化生产的发展模式。随着各类“十四五”文化发展及金融类规划的出台,文化金融服务方面的政策将更加精细化,并向科学而系统的方向发展。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已经发布,有望在“十四五”期间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中的文化金融相关内容基本反映了我国多年来在文化金融政策领域的主要成就,将成为我国文化金融政策制定与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加速文化金融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文化金融业务管理体系和行业标准体系有望初步建立。文化金融不仅要服务高质量的文化生产,自身也要实现高质量发展,而高质量发展需要依靠高质量的管理水平。我国文化金融类专门机构正在兴起,不仅有银行的专营支行、特色支行等,还有文化融资租赁、文化融资担保、文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文化产权交易所等机构,这些机构与文化金融中介、行业组织、公共服务机构等共同组成文化金融生态,对现代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大需求。文化金融是特殊的金融业务,许多机构将致力于在决策、计划、组织、协调等重要管理问题上进行文化金融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形成独特的行业竞争力。经过数年努力,我国有望初步建立文化金融业务管理体系和行业标准体系。
文化金融领域金融科技应用进一步深入,数字文化金融或将崛起。金融科技正在迅速改造着整个金融体系,文化金融也将因此受益。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正在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为支撑改造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一些专门针对文化企业的金融科技方案也开始实施。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技术将更多应用于文化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文化资产评估体系建设、文化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等领域,形成数字文化金融的基本架构,为文化金融服务提供强大的新型基础设施。
文化金融将进一步融入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经济建设。文化金融正在通过服务文化生产而成为区域经济和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文化金融不仅是文化发展版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已经成为很多城市和地区的区域金融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十几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北京、南京、深圳、宁波、杭州、上海等数个文化金融中心城市。随着国家文化和金融合作示范区的扩容,以及各地对文化金融的日益重视,文化金融将进一步融入到各地经济建设总体进程当中。同时,文化金融将与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自贸区金融等融合发展,成为区域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数字化应用程度不断提升,数据要素也成为推动增长与创新的重要动力。与之相应,金融业从核心要素到基本功能,都迎来了数字化转型的挑战与压力。相比于新兴的互联网“类金融组织和产品”,持牌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如何更好地拥抱数字化与金融科技,直接影响到现代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持续性。在银行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中小银行作为内在禀赋和发展环境都具有特殊性的群体,在各国都是监管者、行业与研究者共同关注的焦点,需要进行更加理性的研究与探讨。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金融创新与发展往往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近年来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因此对发展金融科技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回顾历史,数字经济在2017年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此后自2019年至2022年,连续四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先后提出“壮大数字经济”“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强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等重要论述。
客观来看,即便在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增速带来全面冲击的背景下,数字经济相关产业也成为少数支撑经济持续增长的“亮点”。例如,就2022年一季度经济数据来看,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1%,其中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长均超过10%,二者拉动规模以上工业增长约1.7个百分点;一季度高技术产业投资增长27.0%,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分别增长32.7%、14.5%。高技术制造业中,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投资分别增长37.5%、35.4% ;高技术服务业中,信息服务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投资分别增长21.3%、19.0%。
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的发展,以及数字化时代居民需求模式的演变,加上疫情“非接触时代”的外在约束,共同形成了金融科技变革的内生动力。虽然遭遇了互联网金融整治、大型互联网平台治理等挑战,但目前我国金融科技已经迎来守正创新、合规发展的时期。2021年以来,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如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政策文件,金融科技应用与数字化转型的底层规则不断完善。二是金融科技标准化建设逐渐加强。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金融标准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充分显现,标准化支撑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三是银行数字化转型的规划与政策支撑更加突出。其中,2021年12月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明确了未来几年金融科技创新的原则与重点;2022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从背景、目标、原则和保障等方面对金融及银行科技发展进行规划和指导,包括:数字化转型的内涵、数字化发展的各方面要求、系统性建设数字金融的思路和实际转型的建议等内容。
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末,我国共有银行机构4602家,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共计有128家,村镇银行共计1651家,农村商业银行1596家。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新挑战,银行业已经纷纷拥抱金融科技。其中,大中型银行已经成为创新的主力。根据已披露的年报数据显示,2021年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金融科技投入合计1074.93亿元,同比增长10.77% ;8家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金融科技投入合计479.24亿元,同比增长17.02%。与之相比,中小银行由于综合实力弱、情况千差万别,其金融科技发展与数字化转型则呈现“良莠不齐”的状况。
在实践中,伴随着数字技术赋能传统银行业务,一方面各类金融科技公司通过直接获取各类信贷信息,挤占银行业市场份额,使得传统商业银行失去比较优势(Stulz,2019 ;Arner et al., 2015 ;邱晗等,2018),另一方面技术进步对商业银行经营效率和风险承担的正面影响逐渐发挥作用,并得到了证实。如刘孟飞、蒋维(2020)发现金融科技显著提升了中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杨望等(2020)发现金融科技有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提高;温博慧等(2022)证实了数字金融发展对传统银行小微贷款业务具有整体和空间区位的促进作用。在外部冲击与内部驱动双重因素影响下,商业银行纷纷将金融科技作为重大发展战略,积极推动数字化转型。
中小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金融科技发展的主力军,其发展前景不仅影响着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而且关系着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地方经济、小微企业的效率与能力,因此其能否通过数字化转型来改变“命运”,也是新形势下的重大历史命题。“加快推进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已经形成广泛共识(宋鹭,2020 ;万建华,2020 ;杨涛,2019)。因此,研究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概念界定
对于数字化转型,李载驰、吕铁(2021)从主体范畴、技术范畴、转型领域和转型效果等角度对数字化转型的概念内涵进行了梳理,并对数字化转型和信息化转型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相较于企业数字化转型,银行数字化转型的本质和根本目标是数据流动的自动化(罗勇,2022),数字化建立在信息化深入发展的基础上,是数字技术在商业银行更为深入和广泛的应用(李东荣,2021)。
对于中小银行的范畴,现有研究或是将除工农中建交等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银行统称为中小银行(姚耀军、董钢锋,2014 ;傅勇等,2011 ;朱建武,2005、2006),或者是指除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之外的机构,或者是泛指城商行和农商行等,这就导致中小银行内部差异大,需要重点关注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的整体性特征和异质性特点。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简述 国外银行业数字化转型起步较早,早期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引入信息技术设施、实施电子银行项目等方式追求竞争优势(Shah&Siddiqui, 2006),相关研究主要基于组织视角研究银行业数字化转型问题。如Liu et al.(2011)基于组织资源匹配视角,认为商业银行应当将数字化转型与业务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由高级管理层直接统筹管理;Schuchmann etal.(2015)从组织创新角度,认为数字化转型对中小银行学习和创新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并提出银行组织学习理论模型。进入金融科技(Fintech)时代,已有研究证实了银行业数字化转型有利于经营效率的提高,能够显著降低劳动力成本和运营成本(Omarini,2018 ;Maulana et al.,2019)。从国际竞争角度来看,本国商业银行若不实施数字化转型,国际竞争力将大大降低,容易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引发系统性风险(Shaikh et al., 2017)。 (二)国内研究简述 国内关于中小银行金融科技与数字化转型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是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一方面,理论支撑相对薄弱和滞后,导致银行数字化转型缺少一定的内在机理和外在约束(杨涛,2019)。另一方面,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实践存在战略布局不清晰与战略同质化、组织架构僵化、数字化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导致大部分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的效率较低,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杜尔玏等,2021 ;郭少泉,2021);金融科技投入不足、技术人才匮乏,导致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主要依赖第三方技术支撑;数据治理与应用能力较弱,导致中小银行无法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沈建光等,2021 ;徐志华,2022)。 二是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的实施路径。一方面,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普遍具有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开放化等共同点。曾刚、李重阳(2020)基于资源禀赋和开放程度两个维度,总结了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的四种普遍模式:自建生态核心、战略生态合作、参与生态分工、传统细分深耕等。谢治春等(2018)通过对六家银行案例分析,认为小型银行更适合采取细分市场型或垂直分工型金融科技战略。另一方面,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应当突出特色化。杜尔玏等(2021)认为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应当基于战略、组织、数据、地缘优势、特色业务等因素考虑。万建华(2020)认为中小银行要首先确定并主攻特色突破口,打造特色产品和服务,打造核心的竞争优势。 三是针对某一类型的中小银行进行深入分析。朱太辉、张彧通(2021),沈建光等(2021)分析出农商行、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银行已经明显分化为头部、中部和尾部三大梯队,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面临不同的挑战。薛小飞(2022)重点研究了民营银行数字化转型的现状、问题及对策。邢振明(2022)分析了城市商业银行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人才缺口问题更为突出,无法吸引金融科技复合型人才。吴朝平(2019)、郭党怀(2019)研究了零售银行数字化转型问题,提出零售银行要重点以APP、API、新型生态圈为抓手,提高零售业务的开放化程度。 四是从某一角度研究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问题。如李伟(2021)、李丹(2019)等基于数据生产要素角度,对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进行了研究;吴朝平(2020)、周琰(2019)、易宪容等(2019)、潘卫东(2019)基于开放银行角度,认为开放银行是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方向;朱莉妍(2020),刘岳平、许德友(2020),吴朝平(2018)等从协同创新角度,分析了金融科技公司对推动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发挥的作用与存在的问题。 (三)总结 整体来看,国内外对于中小银行金融科技发展和数字化转型已经形成了广泛共识,但是相关理论支撑还较为薄弱,对于中小数字化转型路径、数据治理、开放银行等具体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情况 在银行数字化转型浪潮中,虽然中小银行相对于大型银行的资源禀赋相对较弱,但在内外压力与动力作用下,其业务线上化、数字化也在不断深入,初步形成了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微信银行以及小程序等在内的线上全渠道服务能力,也有部分中小银行进一步探索线上信贷产品的智能化发展。虽然与大型银行相比起步较慢,但中小银行的数字化转型意识也在提升,许多中小银行已经开始制定数字化转型战略,选择转型方案,努力储备和培养金融科技人才。尤其是近年来“非接触”式金融服务需求快速增加,更促使中小银行不断加速线上经营布局、加强技术合作、深化内部改革。 具体来看,一是从渠道布局来看,中小银行仍然以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为主,其他的线上化布局形式仍在发展探索中。其中,远程银行成为转型新方向,因为其具有前台场景化、中台智能化、后台云端化等特征。部分优秀的中小银行不仅努力改造提升线下渠道,而且尝试聚合各类线上服务入口,打造一站式全场景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有效结合。 二是从技术与数据能力看,中小银行普遍缺乏自主研发能力,数据治理、人才储备、生态构建都没有比较优势,因此通常都与外部金融科技公司和同业领先银行开展技术合作。同时,顺应银行业技术创新自主可控的总体要求,部分中小银行稳定有序推进创新进程,逐渐建立起安全、可靠、高效、开放、弹性的信息系统架构。 三是创新特色产品与服务,许多中小银行借助区域优势,深耕客户需求,通过数字标签、分析、建模,完善对客户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努力开发特色金融科技产品。同时,中小银行在智能营销、智能客服等领域也进行了大量创新探索。通过发挥地缘特殊、基层经验丰富、体制机制灵活等优势,整体上在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地方经济等方面的作用持续提升。 四是在组织架构方面更加适应数字化时代特点。许多中小银行努力推动治理架构创新,尝试建立符合自身数字化转型路径的扁平化科技治理组织,也有部分中小银行通过合并重组来整合资源,顺应数字时代背景、培育核心竞争力、实现科技赋能。此外,有的头部中小银行成立了全资金融科技子公司,多数普遍单独设立科技部门;对于综合能力较弱的农村金融机构来说,也能够依靠省联社科技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五是人才布局持续加强。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2021年陀螺评价指标体系显示,体系智能化能力排名前十的城商行金融科技投入占营收的平均比例达到5.69%,金融科技人员占比平均比例为6.7% ;排名前十的城区和县域农商行金融科技人员平均比例分别为5.1%和5.8%。 六是努力完善数据治理与风险控制。中小银行普遍缺乏数据治理能力,而部分领先银行则进行了许多有价值的探索,如把关键点放在打造数据中台,努力提高数据使用效率,更高效地把标准化数据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前台。也有许多中小银行利用内外数据与技术支撑,一方面努力提升反欺诈识别能力,另一方面综合评估企业客户的信用状况,不断优化对个人和企业客户服务的风险控制水平。 (二)存在问题与挑战 中小银行互联网金融(深圳)联盟等机构联合发布的《2021中小银行金融科技发展研究报告》指出,与很多大型银行相比,中小银行在开放合作方面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同时面临商业模式、数据安全、技术漏洞等方面的风险。城商行、农商行和民营银行之间的发展差异较大,农商行由于受到规模普遍较小、创新能力不强等方面的约束,在金融科技发展的大趋势下面临着更大的压力。 具体而言,当前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存在几方面突出问题。 第一,战略规划不够清晰。银行数字化转型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是科技、业务某个具体部门的工作,需要在全行层面制定明确的规划,梳理转型的目标、原则、路径与重点等,从而更有效地指导数字化转型的具体工作。对于中小银行来说,由于存在更突出的经营压力,通常更重视短期业绩问题,而对长期培育整体创新能力则关注不足,多数对战略层面问题的重视相对较弱,因此迫切需要进行“企业级”的数字化战略规划与安排,结合自身的情况、因地制宜地把数字化转型作为银行战略前提,明确数字化、线上化的资产与业绩目标等。 第二,资源投入能力不足。近年来,受到经济下行和疫情冲击的影响,众多中小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承受外部冲击,补充资本的需求不断增加,但部分中小银行资质相对较差或经验不足,也难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发行资本补充工具。尤其是数字化转型需要长期、大量的技术研发、信息建设、人才配置等方面的投入,且短期难以带来盈利回报,更使得中小银行无法在资源约束下更多投入到金融科技创新中。因此,许多中小银行不仅难以保持金融科技资源投入的增长,而且可能基本投入都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技术与数据基础薄弱。银行数字化转型需要有一定的技术与数据能力支撑,但是中小银行这些方面明显存在不足。一方面,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安全技术等突飞猛进,成为银行业务创新的重要源泉。如果银行在此方面有一定的原创性技术突破或拥有专利,则更容易推动技术与业务的融合,显然多数中小银行并不具备此方面的条件。另一方面,机构数字化转型的基础应该是拥有较好的数据管理能力,包括数据的发掘、开发、运用、储备、管理、治理等,多数中小银行在此方面仍处于“粗放”阶段,无法支撑业务线上化、智能化的要求。 第四,业务创新与场景应用不够顺畅。银行数字化转型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客户,而部分中小银行过度追求数字化的热点,盲目跟随大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前沿技术,脱离了客户需求,忽视自身客户群体特征和业务特点,与“服务本土”和特色业务结合不够。同样,数字化转型并非技术或业务“单兵突进”,需要依托于有效场景实现技术积累与业务探索的同步展开。就此来看,多数中小银行的技术与业务板块缺少联动机制,即便有创新成果可能也仅限于系统改造、技术引入方面,难以找到较好的业务场景,无法嵌入到具体业务流程的升级中。 第五,人才支撑有所不足。人才是银行数字化转型最重要的要素保障,而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2021年发布的《中国金融科技人才培养与发展问卷调研(2021)》显示,以被调研的城商行样本为例,仅有52.57%的城市商业银行将“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列入董事会工作目标,仅有51.29%的城市商业银行有完整的金融科技人才发展规划,仅有46.66%的城市商业银行有金融科技人才目录,仅有38.05%的城市商业银行披露了金融科技人员占比信息。在金融科技人才平均薪酬方面,城市商业银行金融科技人员的平均薪酬最低,56.04%的受访银行在5000元以下,明显低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说明中小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薪酬普遍较低,在金融科技人才市场中竞争力较弱。 第六,外部合作中存在合规挑战。由于自身能力和资源限制,大量中小银行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时,更多需要依靠外部第三方机构来协助完成。例如: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来导流和获客,依靠第三方数据服务商获取已经加工的数据资源,或者在风险管理方面依赖于专业智能风控机构的信用评估和风险决策支持等。对此,一方面有助于部分中小银行在合作与学习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数字化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得部分中小银行过于依靠外部力量,反而使得内部创新生态难以真正优化。同时,由于相关合作业务受到监管政策演变的较大影响,也容易导致合规风险问题。 第七,组织架构仍不完善。客观来看,虽然有部分中小银行开始探索部门与组织的创新,但多数仍然相对滞后,这也是制约中小银行实施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内部因素。在实践中,银行业机构即使明确了转型战略,也需要强有力的组织架构来助推转型升级的具体落地。我们看到,大多数传统中小银行仍然保留了金字塔形管理机制,决策层次仍然等级分明,并且各部门、各条线一直延续垂直化管理模式,使得各部门的局部利益约束明显,内部系统、流程和数据往往难以实现畅通,跨部门、跨条线协同机制更是欠缺。 四、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的战略重点 我们认为,中小银行应该抓住重点,以点带面,稳步推动数字化转型进程。 第一,优化战略布局。中小银行应该高度重视数字化转型,确立数字化战略的“一把手”工程,结合国家政策方向、行业发展规律、自身禀赋与特点,加强数字化统筹与规划。一方面,对于适合全面推动数字化转型的中小银行来说,应该坚定信心并落实步骤,把数字化融入到管理、业务、信息技术等各项具体规划中,并且充分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差异化道路。另一方面,数字化转型并非“灵丹妙药”,不应该促使所有中小银行都陷入“运动式发展”。对于某些基础能力不足、业务经营困难的中小银行机构来说,或许应该把更多精力放在风险整治和优化管理上,为将来可能的数字化转型先做好准备。 第二,创新组织架构。在银行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战略决定方向,其成败则取决于组织能力。长远来看,银行数字化目标不仅是具体的技术应用或产品发布,而是全面改造现有的经营模式、系统架构、数据管理、业务创新,在数字化时代面向新经济、新产业、新主体,重新定位间接金融类中介组织的价值。客观来看,如果缺乏有效的组织保障,银行数字化转型则如同汽车缺少了发动机。相比大银行而言,中小银行的组织灵活性较强,更应该对标先进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积极优化管理组织、人事架构等,努力打造全新的敏捷组织。 第三,夯实数据基础。在推动银行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数据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中小银行应该努力运用先进的数据管理理念和方法,不断优化自身数据管理能力,持续完善数据管理组织、程序和制度。一方面,努力优化业务活动中的数据质量与标准缺失问题,整合并解决各条线各部门数据的分布零散化;明确数据治理架构,建立数据控制机制;强化数据分析和应用能力,努力尝试挖掘数据价值、搭建数据应用场景。另一方面,中小银行还应该打造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防线,重视数据质量检核、数据治理自检自查等,有效保障数据安全。 第四,提升技术能力。当前,银行业金融科技发展迫切需要加强核心技术的应用攻关。人民银行也强调要聚焦金融科技应用前沿问题和主要瓶颈,实行“揭榜挂帅”“赛马”机制,加大关键软硬件技术金融应用的前瞻性与战略性研究攻关。虽然多数中小银行不具备独立的技术创新能力,但可以通过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孵化平台、专项合作等方式,既能及时锻炼队伍、跟上行业技术前沿,又有助于利用外部力量打造具有竞争力、可商业化运营的科技产品,更好地服务于业务发展。 第五,改善业务场景。银行业数字化转型需要牢牢抓住客户需求特点,真正实现对客户的价值贡献,围绕客户需求来打造服务体系、提升有效供给。整体上看,中小银行需要运用新技术、新理念,全面重构原有业务模式,真正将数字化、新技术融入到各类应用场景中,使金融“无感化”且“有温度”,从而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性、便捷性、普惠性。具体来说:一是积极发展产业数字金融,尤其是结合区域经济、产业特色,打造特色化金融科技应用,更好地支持地方的产业数字化发展;二是大力推进个人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优化零售金融服务的质量与可得性,并且推动解决“数字鸿沟”问题。 第六,加强风险控制。目前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集中度风险等,而这些在数字化背景下变得更加复杂。与大银行相比,多数中小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风险管理的精度、广度、深度都有所不足。为了促进数字化转型的良性推动,中小银行必须以风险管理体系的升级为前提,如重点关注关联交易、数据产权、个人隐私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风险,以及在信息科技外包服务中的合规风险问题。 第七,巩固发展生态。一方面,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的关键之一就是充足的人才保障。对此,数字化人才资源管理关键要做好“选、用、育、留”,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中小银行依靠外部招聘人才并不容易,更应侧重于内部培育复合型数字化人才,长期关注和发掘技术、业务能力较好,且学习能力较强的员工,探索建立有针对性的晋升机制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数字化转型也不能“单打独斗”,需要着力构建有效的外部生态,努力与客户、金融科技企业、同业机构、政府等共建多维度的金融科技合作圈。同时只有对各类资源和渠道进行场景化配置,与不同合作伙伴通过共建生态圈相互赋能,才能使得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获得更持久的动力。 五、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的外部保障 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并非仅依靠自身即可顺利推进,还需要来自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地方政府等各方的引导、支持与规范。 第一,需要合理的政策支持与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一方面,对于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中的监管,既需要明确相应的底线原则,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的积累,探索主体监管、功能监管、科技监管的融合路径;又要不断优化与数字化转型相适配的制度规则,给予适度的风险容忍度,并且根据不同中小银行情况差异大的特点,构建动态、弹性的多层次监管机制。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有效协调现有政策,并进一步探索可用政策空间,努力为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提供更多的外部资源支持,如合理运用资金补贴和费用抵扣等措施,帮助中小银行降低金融科技研发成本。 第二,需要突出开放生态与搭建合作平台。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需要更多的行业协同与支持,因此需要进一步发挥银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纽带作用,并合理支持各类跨区域的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服务联盟或组织,实现技术资源利用和创新协同的最大化。正如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强调,“加强金融科技共性技术、资源和服务的开放合作、互惠共享,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搭建专业化金融科技产用对接平台,依法合规参与数字技术开源社区等创新联合体”。对此,需要通过各类开放性生态与平台建设,推动中小银行的金融科技、战略管理、风险管控等部门有效协作,搭建与金融科技企业之间更加互信、高效的对接平台,整合中小银行生态圈伙伴资源,从而助力提升中小银行的金融科技水平与业务创新能力。 第三,营造更好的金融科技发展环境。面对数字化浪潮,目前各地方都高度重视金融科技的发展。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城市的金融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金融科技创新环境更是优劣不同,使得中小银行与金融科技融合的区域政策环境相差较大,数字化转型进展也呈现地方分化的现象。对此,考虑到中小银行大多数属于地方法人银行,而且在现有监管规则下本身就扎根于地方、无法跨区域经营,因此更易受到地方金融科技政策环境的影响。对地方政府来说,则一方面应该推出更多措施来直接支持中小银行数字化探索,如在强调合法经营和规范发展的前提下,通过为中小银行设立引导、补偿基金等方式来鼓励创新,或者给予相关的成本补偿来支持中小银行的数字普惠金融创新等;另一方面需要在数据、征信、司法等方面不断优化地方金融科技生态环境,为中小银行的数字化转型提供更健康的发展“土壤”。 第四,推动中小银行体制机制完善。一方面,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能否成功,还取决于能否“练好内功”,近年来部分中小银行的经营战略出现许多失误,引发潜在风险,如不良资产较高、内部治理水平较低、关联交易、数据不准确、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不规范、外部监管不到位等。对此,监管部门不断强化“三会一层”履职监督和问责,严格把关股东资质,规范股东行为,并开展了“农村中小银行股东股权三年排查整治行动”。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数字化转型带来更多挑战与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加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建设仍任重道远。另一方面,现有中小银行的诸多体制矛盾,在数字化转型趋势下更需尽快解决。例如,农信机构的省联社改革一直是焦点问题,而目前除少数农商行能自建科技系统外,全国大部分农商行受制于资本、规模、人才、科技等约束,其科技系统建设基本依靠省联社。由此,如何在数字化背景下加快省联社改革与探索,更好地支持农商行的数据、系统、技术、业务创新,则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进入2022年,我国金融科技发展逐渐迎来新的发展契机。无论是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银保监会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还是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强化大型支付平台企业监管促进支付和金融科技规范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都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未来金融科技发展的大势。实际上,在有效防范重大风险与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双重目标协调下,当前金融科技的发展思路变得更加清晰,即金融业务、技术服务、数据支撑等各自权责明晰,减少不合理的融合与交叉,弱化潜在的风险积累。
笔者认为,金融科技发展归根结底受制于三方面核心因素,即供给侧的技术、需求侧的场景、中间环节的治理。新形势下要持续推动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就需要把握好这几大要素。
一、重点推动底层应用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现代金融业本质上是特殊的信息处理行业,因此,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自然给金融活动带来了深刻影响与冲击。正如《规划》中所强调,要“加强核心技术的应用攻关”,在我国虽然各类新技术应用百花齐放,但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突破显然还有所不足。客观来看,我国金融科技之所以取得了令全球瞩目的成果,得益于需求端的庞大市场、全球领先的网民与移动用户群体数量等,而与海外技术驱动型的创新还有差距。
就可用于金融领域的新技术来看,一是大数据核心技术、产品和平台日趋完善,深度参与数据要素“采、存、算、管、用”全生命周期活动,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关键支撑。与此同时,业界主体正致力于充分释放大数据容量大、类型多、速度快、精度准、价值高的“5V”特性,破解制约其发挥的堵点难点,推动金融领域出现更多优秀大数据实践。二是人工智能技术愈加重视基于多模态的机器学习和跨模态的融合应用,其治理也取得突破性进展,发展可信AI成为核心内容。在金融应用方面,需进一步运用AI对金融服务全流程进行模式重塑和智能赋能,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流程再造、渠道融合和服务升级。三是包括移动互联、物联网在内的互联技术,其联通性、交互性以及跨域叠加的特征在数字经济发展中表现愈加明显,未来更需推动技术与多元化场景的深度融合,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协同效应、网络效应。四是包括区块链、云计算在内的分布式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逐渐形成完整体系,开发层面与低代码进行结合,建设思路由单一系统往面向全局的“中台化”进行发展。但是,区块链还需在场景可持续方面继续努力,而云计算的金融应用则离不开监管与标准的完善。五是安全技术对于保障金融稳健性更加重要。金融领域业务呈现信息化程度高、信息系统复杂度高等特点,随着2021年以来诸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陆续出台或征集意见,对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治理相关的安全技术也提出了更全面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充分关注前沿技术的自身成熟度和应用广泛度,并且基于金融业特性来推动技术创新和落地,既要高度重视新技术,也要避免“为技术而用技术”。推动金融业领域技术升级过程中,需促使各类金融机构、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更好地开展互补融合,引导跨部门、跨区域、全链条的新技术健康发展与迭代。
二、以场景金融突破金融科技应用“最后一公里”
所谓场景金融,就是金融供给主体深入发掘客户偏好与需求特征,充分利用新技术和数字化渠道,将金融产品与服务动态有机地嵌入到各种场景中。近年来,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突飞猛进,但是在实现商业可持续与社会价值可持续融合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归根结底就是在场景金融探索方面还存在挑战。
首先,需着力打造多层次的场景金融服务体系。从客户需求角度看,场景金融包括三类,一是C端消费类场景金融,如传统泛场景消费金融(信用卡、车贷、房贷等)、互联网泛场景消费金融(花呗、白条等)、垂直场景消费金融(教育分期、医美分期、家装分期等);二是B端经营类场景金融,如供应链“1+N”场景金融(供应链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B2B2C电商平台场景金融(电商经营贷、订单融资等)、To B服务商场景金融(发票贷、POS贷、SaaS贷等);三是G端政府场景金融,如政府信用平台模式(信易贷、地方政府征信平台等)、政府采购贷款模式(政采贷等)。
其次,需厘清场景金融的创新路径和重点。一方面,场景金融的创新通常具有两种路径,一是在边际上改善现有的场景,二是实现颠覆式重构。迄今为止,大多数场景金融的创新还是表现为前者,如在“新技术+供应链金融”的探索中,多数项目并未跳出核心企业信用兜底的约束。客观来看,能够在边际上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运营,已经成为大多数场景金融创新的成功标准。另一方面,应围绕当前国家战略层面的重大问题,推动新技术融入典型场景,实现商业目标与政策目标的有效平衡。
最后,需实现金融机构与技术企业的有效协同。在新形势下,金融科技发展既需要把握“金融回归金融、科研回归科研、技术回归技术、流量回归流量”,也需要避免走向封闭和割裂。金融科技的发展应是在合规前提下不断深化参与方的共享共赢、生态共进。例如,大型金融机构应发挥带动作用,加强金融科技共性技术、资源和服务的开放合作,努力提升风险可控下的协同创新绩效。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未来都离不开场景金融,对拥有足够资源与能力支撑的大型机构,可以深度介入、主动搭建、发挥主导;对多数技术与生态基础薄弱的中小机构,则可浅层次介入,更多是参与、合作、借力、推动。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金融机构既需要找到自身比较优势进行高效布局,也需提升智能风控能力,合理把握场景合作各方的风险。
三、从金融科技伦理入手完善金融科技治理
(一)明确治理目标与重点
一是更加健全的金融功能。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包括支付结算、资金跨境配置、股权细化、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新技术给这些功能带来深远而复杂的影响,优化治理的核心就是维持并完善相关功能,尽量缓释技术带来的“创造性破坏”。二是更加稳健的金融体系。首先,金融科技的应用应能够提升市场参与方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并且实现信任的可持续,否则将会增加金融运行的脆弱性。其次,技术演进使得金融机构、产品等要素产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殊性,需要通过治理使这些变化相对可控。再次,创新使金融机构变得更复杂、多样、难以穿透,应从整体上提升金融体系的弹性,而非变得僵化。最后,金融生态的演变更加快速和灵活,需要通过治理来稳定参与者的未来预期。三是更加理想的金融绩效。首先,推动金融科技创新要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冲击,更要防止以金融科技为名义进行的非法金融活动,避免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以及抵消改革创新带来的价值。其次,金融科技应用并非从根本上消除风险与“泡沫”,而是使其更加适度,并且在承担同等风险与“泡沫”的前提下,为实体经济带来更多的收益与好处。最后,金融科技治理同样不是简单地利用技术手段给客户更多金融支持,而是应更高效地将金融资源合理匹配客户。
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科技治理目标,笔者认为需要抓住三方面的重点。一是从供给侧来看,需要围绕技术、机构、人才三要素,促使技术升级与优化治理相结合、机构数字化转型与完善治理相结合、专业人才体系建设与伦理治理相结合;二是从需求侧来看,应从客户视角来全面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教育,打造理性的金融需求文化,使得场景建设的基础更加稳固;三是从制度与基础设施来看,需要持续优化金融科技相关的体制机制与监管模式,打造健康的金融科技生态体系,夯实各类“软”“硬”金融基础设施。
(二)推动金融科技伦理治理
金融科技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加快金融科技伦理建设是最重要的切入点之一。一方面,科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在科技活动中遵守伦理规范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但相关治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已难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需要全面厘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另一方面,金融伦理也一直是金融发展中绕不开的焦点。事实上,由于现代金融活动变得日益复杂,风险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都使得“弱势参与者”容易受到利益损害,因此,对“优势参与者”的伦理约束就变得更加重要。
无论是科技伦理还是金融伦理,都是近年来理论与实践探索的难点,当两者相叠加所引出的金融科技伦理则会带来更加复杂的矛盾。首先,围绕金融科技供给侧完善伦理建设。一是围绕新技术、前沿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技术创新与应用的主体在相关活动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技术自身的可行性,而且还要关注行为目的、后果是否具有正当性,即带来正的外部性还是负的外部性。二是推动金融科技从业机构建立企业级的伦理委员会,努力实现国家重大战略目标、自身商业可持续、社会价值与责任的协调发展。三是加强金融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人才在金融科技活动中处理好“德”与“才”的关系,实现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社会伦理在人才资源运用中的有效结合。其次,针对需求侧完善伦理建设。例如,优化金融客户伦理的过程中,伦理建设可以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国民金融素养教育有效结合。从数字金融时代的需求来看,恰恰需要重新梳理客户需求文化,与时俱进的伦理与行为方式的规范使得更多金融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金融、认识金融。最后,围绕制度与基础设施完善伦理建设。一是针对金融科技发展中的数据隐私泄露、数据非法售卖、数据产权归属不清晰等问题,需在不同细分领域全面探索数据伦理治理问题,努力实现大数据的经济利益与道德伦理之间的综合平衡。二是把握好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平衡以及制度规则与政策导向之间的平衡。三是金融科技伦理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而应落到法律规范层面,把伦理边界、落地与衡量方式都予以明确,从而把柔性道德约束上升到强制性规则。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今年以来发布的第一个专门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文件,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当前,我国正进入新发展阶段,要用新发展理念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增加值在GDP中的占比接近10%,在促进经济增长和促进消费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知》的出台为文化和旅游企业送来了及时雨,为产业恢复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是我国文化和旅游金融发展历程中的重要政策文件。
与此同时,我国文化和旅游行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一方面,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文化和旅游发展需要实现良好开局;另一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文化和旅游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行业恢复发展需要政策支持。
2022年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的第三个年头,也是很多企业较为艰难的时期,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承受力已经接近极限,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均在积极寻找化解困境的办法。《通知》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出台的金融纾困政策措施。
该文件在金融工具和产品方面包含了货币政策工具、信贷产品、债券和基金等内容,有诸多亮点。
《通知》提出,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和指导作用,推动文化和旅游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实行差异化金融服务的名单制。发挥各地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作用,成立行业纾困基金。适度放宽银行间市场文旅企业信息披露制式要求。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盘活企业资产,增强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降低文化和旅游企业融资成本,加大贴息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在降低文化和旅游企业融资成本中的作用。改善征信服务稳定文化和旅游从业人员队伍等。
《通知》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创新产品,强化科技赋能,鼓励建立资产评估体系和价值评估体系。这些都是既着眼于当前紧迫的纾困解难实际需要,又呼应产业未来发展战略要求的措施。
《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沟通合作,创新工作方式。这有利于金融和文旅领域形成合力,为中长期文化和旅游行业恢复发展提供机制基础。
《通知》出台后,各地要持续抓政策落实,强化协调机制,推动服务精细化,引导金融服务文化和旅游行业向深层次发展。要加大金融资源配置,谋求文旅行业更多、更好、更健康的高质量发展。要积极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构建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的新型基础设施。同时,还要进一步优化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提升文化和旅游金融制度供给的法治化水平,推动文化金融与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以及自贸区金融协同发展,为“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据日前报道,国家发改委正在牵头制定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文件。下一步,将加快推动文件出台,着力建设四方面制度。一是建立保障权益激活价值的数据产权制度。二是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三是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四是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安全治理制度。
应该说,当前数字中国的建设加速前进,数据要素的潜能已经充分得以展现,数字化的力量成为我国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在此过程中,数据要素承担的角色,首先需要进一步厘清。通常来看,数据要素的价值在于几方面。一是带来数字产业化,并成为数据经济的核心部分,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二是产业数字化,即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也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三是数字就业,包括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大量灵活就业,也有网络直播等新兴互联网模式所带来的新型就业。四是数字生活,事实上在居民的衣食住行各个层面,都已经离不开数字化的支持,同时依托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数字生活”也愈发吸引年轻人群。五是数字金融,目前金融与技术的融合日益密切,数字化已经全面改变了金融要素与功能,在央行《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等政策引导下,数字金融将更加智能、便捷、高效和安全。
要进一步实现上述价值,离不开数据要素市场的统筹建设。4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提到要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国内如北京、上海、贵州等也已经建立了地方数据交易平台。但客观来看,要建设统一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还面临诸多难题与挑战。一方面,与传统的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相比,数据要素特征具有根本性的不同;无论是其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社会再生产过程,还是产生、存续的特殊性,或者是内在的价值属性等,都难以简单地用传统要素的场内交易来支撑。另一方面,数据要素运用不仅需要新技术,更需要全新的制度规则和治理机制予以保障,无论是微观主体的数据内部管理,还是确权与定价,抑或是外部交易模式,都还存在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事实上,这些挑战在金融领域更加明显,因为金融数据具有更多的特殊性,如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中,如何处理好核心金融数据与替代数据的关系,把握好金融征信与社会信用的边界,都存在诸多矛盾。
应该说,在数字化变革这一历史浪潮中,政府必须做好“善治善管”,才能更稳妥、快速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对此我们认为需关注几方面,一是目标导向,因为数据要素应用与数字化的目标可能是多元的,如服务公共管理、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优先、结构优化、可持续发展等,需要厘清目标的优先次序,否则可能出现目标冲突或矛盾,制约数字化实践顺利推进。二是底线原则,必须明确数字化过程中需避免怎样的“双刃剑”效果,如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部分公共部门的数据垄断、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和滥用等,从而设置好数字化理论与政策的“负面清单”。三是规则先行,数字化更需要尊重规则,从而稳定市场预期,既要探索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又要在短期内难以进行法律规制的领域,推动标准化的自律约束,以及数字伦理体系的建设,从而实现创新空间与发展有序的平衡。四是方法科学,面对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NFT与DeFi(去中心化金融)等众多数字化新问题,政府自身也要积极拥抱数字化,跳出原有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的局囿,运用数字化工具来应对数字化风险以及管理难题。
总之,数字的产生改变了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知方式,数字化则引发了生产范式和要素变革,展望未来的“数字中国”建设,效率、开放、规范将成为最重要的主题词。